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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不同项目之间的分包发票可否混合差额和混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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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0 11:5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同项目之间的分包发票可否混合差额和混合抵扣?

原创: 林铁蛋 铁蛋税客


       今天铁蛋要分享的内容是不同工程项目预交增值税时分包发票可否混合差额扣除、混合差额预交?纳税申报时可否混合差额扣除、混合抵扣?
      
【对话】

老A:我A项目取得的专业分包发票可否用于抵扣B项目的增值税。

铁蛋:那得看你这两个项目的计税方式是否相同,是在机构注册地施工还是在异地是施工。如果两个都是异地施工的简易计税项目,那么肯定不行,差额扣除必须一一对应的。

老A:如果两个项目都是一般计税项目呢?

铁蛋:如果两个都是一般计税项目,存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差额预交时也必须一一对应,不能混在一起差额预交。在机构注册地施工不存在预交情况的,申报时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申报不区分项目。

我们看一个正经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17号公告》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应该按照项目分别计算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该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帐,区分不同区县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发票号、已交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等。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总包发票和分包发票都要求在备注栏中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简易计税项目在异地施工时总包支付分包款必须一一对应差额扣除,不得混合扣除。从目前现有的文件看异地施工的简易计税项目的分包发票肯定不能用于混合扣除,异地施工的一般计税项目总包方取得的分包发票也无法混合差额预缴,必须按项目一一对应预交。

如果都是一般计税项目,在申报抵扣时,不论是机构注册地的项目还是异地施工项目,一般计税是可以混抵的。比如A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当月的销项税额100万,当月的进项税额110万;B项目也是一般计税项目当月的销项税额为50万,进项税额为20万。当月该公司申报时销项税额150万,进项税额130万,当月未交增值税为20。

如果都是机构注册地的简易计税项目,纳税申报时也可以混合扣除,因为国税2016年17号公告只是规定跨地区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按照项目分别计算预缴税款、分别预缴,没有规定机构注册地施工的简易计税项目在纳税申报时差额扣除分包额必须按项目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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