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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惠博普:子公司营改增前的分包工程确认收入并计提营业税,因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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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1 11:0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惠博普:子公司营改增前的分包工程确认收入并计提营业税,因尚未开票结算、未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已计提未缴纳的营业税暂未进行账务处理


惠博普(002554.SZ)于2018年8月7日发布2018年半年报,披露“应交税费——营业税”期末余额1.95万元,系子公司凯特智能2014年12月依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分包项目(日照-东明原油管道适应性改造)剩余劳务收入65万元,并计提营业税(至今未缴纳)1.95万元,因截至2018年6月30日尚未与总包方开票结算,因此此项收入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故全面营改增后未对此进行账务处理。“凯特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凯特工业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智能”)2018年6月30日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余额19,500.00元系2014年日照-东明原油管道适应性改造项目确认未开票收入650,000.00元(本次确认合同金额的50%,另50%已于2013年确认收入并完税)计提的营业税金额。……而截至2018年6月30日,业主尚未与甲方进行结算,凯特智能作为分包方也未与总包方开票结算,因此此项收入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此项目在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但截至2018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故营改增后未对此进行账务处理。”

大力税手注:

惠博普主营业务包括:油气田装备及工程业务、石油石化环保业务、油气资源开发及利用业务,文后附上市公司境内外各主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002554惠博普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18.8.7】详细披露如下:



……注:凯特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凯特工业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智能”)2018年6月30日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余额19,500.00元系2014年日照-东明原油管道适应性改造项目确认未开票收入650,000.00元(本次确认合同金额的50%,另50%已于2013年确认收入并完税)计提的营业税金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014年12月凯特智能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完工交工证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此项目剩余50%的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根据凯特智能与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按业主的拨款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截至2018年6月30日,业主尚未与甲方进行结算,凯特智能作为分包方也未与总包方开票结算,因此此项收入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综上所述,凯特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凯特工业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此项目在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但截至2018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故营改增后未对此进行账务处理。

……
附:六、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注1.增值税税率说明

根据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本公司和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惠博普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能源公司)、大庆惠博普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机械)、大庆科立尔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尔服务公司)、北京奥普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图公司)、凯特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智能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16%;

本公司子公司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啄木鸟公司)工程施工类增值税税率为11%、10%;

自2012年9月1日始,本公司、惠博普能源公司、奥普图公司、环境工程公司、啄木鸟公司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天津武清区信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四平科思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营口科思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华油科思能源利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华油大有能源利用(郑州)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华油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晋海科思燃气有限公司、华油科思(营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四级子公司呼伦贝尔市成宇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鄂温克旗鑫达燃气能源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华油科思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帝鑫能源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安阳华油大有能源利用有限公司税率为11%、10%。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北京中加诚信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诚信公司)销售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16%,销售软件实行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提供劳务增值税税率为6%;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HHI.LLC按照应税收入的10%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CRYSTAL ENGINEERING CONSULTATION & SERVICE SSARL按税法规定,年营业额超过8000万中非法郎(林业开发公司超过8万亿中非法郎)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8%(生活必需品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泛华能源有限公司属于从事石油开发与生产活动,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额税额。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HME INTERNATIONAL GENERAL TRADINGLLC、HME INTERNATIONAL FZE、HME OVERSEAS DMCC增值税税率为5%。

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之巴基斯坦分公司货物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7%,工程所在地服务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5%。

注2.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本公司2018年度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博普能源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博普机械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凯特智能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啄木鸟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环境工程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天津惠博普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中加诚信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18年度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之子公司奥普图公司、三级子公司北京凯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并交付香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0%;
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巴基斯坦分公司,根据巴基斯坦2001年所得税法令,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9%;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HHI.LLC,根据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本公司之四级子公司HMEINTERNATIONALFZE(IRQA),根据伊拉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油气行业35%);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DARTENERGY(FLG)PTELTD,根据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CRYSTALENGINEERINGCONSULTATION&SERVICESSARL,根据加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HME INTERNATIONAL FZE、HME INTERNATIONAL GENERAL TRADINGLLC、HME OVERSEAS DMCC免征所得税。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TOO HBP Central Asia所得税税率为20%。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HYPEC INC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超额累进税率,(1)小于5万的部分税率为15%(2)超过5万至7.5万的部分税率为25%(3)超过7.5万至10万的部分税率为34%(4)超过10万至33.5万的部分税率为39%(5)超过33.5万至100万的部分税率为34%(6)超过100万至150万的部分税率为35%(7)超过150万至18.33万的部分税率为38%(8)超过18.33万的部分税率为35%;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

其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注3.特别收益金

本公司之子公司泛华能源有限公司根据《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72号)文件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税收优惠及批文

(1)增值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环境工程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税[2015]78号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相关类别,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威县惠博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县环保公司)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水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公司三级子公司北京中加诚信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编号为2006SR14008、北京凯特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6日取得软著登字第0626261号、2013年11月6日取得软著登字第0626262号、2013年11月6日取得软著登字第0626260号、2014年9月2日取得软著登字第0800652号、2014年9月2日取得软著登字第0801252号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按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

本公司三级子公司北京凯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泛华能源有限公司属于从事石油开发与生产活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额税额;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天津武清区信科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营口科思燃气有限公司、四级子公司呼伦贝尔市成宇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鄂温克旗鑫达燃气能源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华油科思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帝鑫能源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度增值税税率1-4月份为11%,5-6月份为10%。

(2)所得税

本公司2017年10月25日取得编号为GR20171100427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博普能源技术公司于本公司2017年10月25日,取得编号为GR20171100382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博普机械公司2017年8月28日取得编号为GR20172300021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凯特智能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取得编号为GR20163700105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啄木鸟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取得编号为GR20164100008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子公司环境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取得编号为GR20171200086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天津惠博普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取得编号为GR20161200018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中加诚信公司2017年10月25日取得编号为GR20171100243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奥普图公司、三级子公司北京凯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规定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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