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增值税] 【马艳伟】案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用

[复制链接]

6902

主题

8290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05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8-17 20:5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艳伟】案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用


甲企业为软件企业,营业范围为软件的研发与生产销售、信息技术服务等,2017年销售软件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销项税额85万,专属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35万,公司研发项目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研发项目为新软件的研发。

甲企业的做法:

缴纳即征即退增值税为 85-35=50万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的退税金额为  50-500*3%=35万

稽查局例行公事,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甲公司退税数额不对,应当为(85-35-10)-500*3%=25万。

理由:公司研发费中的10万进项税额属于与软件相关的进项税额,甲公司未按照85-35-10=40万缴纳即征即退增值税,更未按照40万为基数办理即征即退增值税。

甲公司不同意稽查局的意见,翻出来100号文,进行了唇枪健齿,争锋相对一番争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潇潇洒洒几个公式简明扼要的列明了政策的计算方法,税企争议点在研发费中的进项税额是都属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企业陈述观点:

软件产品的成功问世,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

100号文中的进项税额,只能是指的开发阶段料工费等采购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含研发阶段的进项税额。

研发阶段不成功的概率非常大,此阶段只是研发,不属于软件产品,也就不专属于软件产品的进项。

按照稽查局意见,研发阶段的进项就专属于软件产品本身,则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软件产品成本列支,就业不属于研发费用了,应当属于软件成本了。

开发阶段发生的料工费取得的进项税额认可是专属于软件产品,需要在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

等等…

最终通过一下午的交流交涉,稽查也听取了企业的意见,回局经过讨论认可了企业的做法。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549&aid=12356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0-3 16:38 , Processed in 0.050437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