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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收入、租赁准则修订分析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一直都只知道准则修订了,但对于具体修订内容、修订背景都不甚了解,后来听了厦大教授的课,受益匪浅,特此总结,以求共同进步!通读全篇,你会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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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原因分析
(一)收入准则存在的问题
1、原则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目前收入确认存在多项规定,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BOT项目确认收入特殊规定。
第14号收入准则按照风险与报酬转移标准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而还有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对于后者,只需要有合同总收入、成本,完工进度能计量就能确认收入,比如造一艘巨轮,需要3年,第一年我就能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并不一定能取得收款权,甚至风险报酬也未转移,也在第一年已经确认了部分收入,然而如果第二年发生爆炸,那么这个责任仍然是企业的。显然完工百分比法较为宽松。但是如果大型设备建造企业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就可能连续几年没收入,验收交付的那年会有大额收入。对于BOT业务往往连合同总收入都没法确定的情形下,也能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后面会说到)。
2、实际应用缺乏统一标准
由于高度原则化的收入准则,导致实际使用中主观判断较多,应用不一致较多。多项收入确认问题未明确。
(1)多要素合同。一个合同包括多项义务,系统集成业务,设备销售、软件销售以及后续服务,完成履约义务时点不一样,价格互相依赖,如何分配合同总价,目前无指南充分规定。
(2)多主体。一个网络游戏,涉及多个会计主体,多方安排,游戏开发商,发行商以及运营商,最终从游戏玩家取得的收入,如何多方之间确认,执行中面临问题。
(3)多阶段。比如BOT业务,高速公路建设,企业筹资建设,未来30年收费权给你,30年后,无偿按照政府确定价格转移给国家。建造阶段,严格来讲建造主体未取得任何收入,但目前BOT业务允许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固定收款权)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随着经营年限摊销,在经营阶段取得的收费,继续确认收入。BOT业务比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更为宽松,因为在建造阶段,没有合同总收入,不得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但BOT业务往往连合同总收入都没法确定的情形下,也能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4)连续服务合同,如造船。
(5)合同不同风险成分。比如销售商品服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区分,赊销过程中包括商品风险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在收入确认是否考虑,比如赊销产品出去,收回可能性变低,你是否能够全额确认收入,收款信用风险是否影响收入确认。
(6)合同能源管理,我有节能技术和设备,但我收费取决于为你节约的能源成本,可能按比例,你这种未来取得收入的风险,和我提供技术、设备之间两者如何相互影响。
(7)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比如代理销售,超市商场替商家销售,同时按照约定价格支付给厂商,那么取得销售款是全额确认还是按扣除给厂家的成本按净额确认。
(二)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原因分析
1、过于复杂
(1)分类较多,当前金融资产有四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的计量方法,不同的后续计量,还存在分类变更,比如持到处置部分,剩余部分分类为可供。有些金融资产会嵌入衍生工具,比如美元贷款利率4%加汇率波动,衍生工具即为基于汇率调整利率,有衍生工具情形下,如何会计处理,如何与金融资产分拆。
(2)对于出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移与一般商品不一样,要区分整体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分别有不同的处理。
(3)套期会计。签个合同就是衍生工具合同,没初始成本,只能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套期交易时,对损益影响会与企业另外的交易影响会相互抵消,此时要运用套期会计。(参考本公众号文章《套期保值》,文末有链接)
(4)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计量均应考虑减值,减值时分为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未来可转回、权益工具未来不能通过损益转回或者直接不能转回。
复杂的主要根源在于分类和计量,减少分类意味着后续的减值、转移等都会简化。
2、减值问题
目前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模型,有证据表明导致损失的事件已发生,并能可靠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只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无还款能力,比如出现困境或破产。该模型问题是,如果导致损失的事件不发生,就不会减值,放到经济大环境中,环境好,企业经营状况整体向好,往往不会出现减值,然而经济环境整体不好,企业经营就会不如人意,出现困境或破产的情形较多,因此整体会出现大量减值,如此,经济越好,资产减资损失越少,但经济不好时,资产减资损失就会更大,利润更差,这种会计计量,对于经济走出困境没有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反而变本加厉将报表整体恶化。
(2)该减值模型会导致前期高估利息收入。比如AAA债券与CCC债券,AAA的风险小,利率5%,CCC利率10%,都是5年期。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下,必须要有特定事件导致损失发生才会减值,意味着,债券面值100,买AAA只能得到5元利息收入,CCC能得到10元收入,我可以为了盈利买CCC,但实质上无论是AAA和CCC,考虑风险因素后,实际收益率是一样的。为何CCC能确认10元利息,是因为未来CCC可能未来存在大额损失,有可能本金都收不回来,但会计上却反映不出来,严格来讲,购买的第一个时点,CCC就存在比AAA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更大,但并未反映。因此,已发生损失模型,会计处理并未反映交易实质,而是前期高估了利息收入。
此外,实际执行过程中,导致实际损失事件的判断本身也是不一致的,因此,目前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在会计处理结果上存在缺陷,加重企业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更大,好时更好,差时更差。
(3)套期会计较为复杂,应用不广。由于衍生工具进入门槛低,风险大,准则希望尽可能揭露衍生工具风险,都要求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套期会计之现金流量套期(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下,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是要与预期交易绑定,待预期交易实现,才会由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损益。因此我们要防止企业做衍生工具运用套期会计掩盖衍生工具风险,因此套期会计运用较为严格,要求套期有效性认定,对冲比例要达到80%以上。那么,条件太严格了就导致真实的套期交易,却没法使用套期会计。(套期会计可参考公众号文章《套期保值》)
(三)租赁准则问题
该准则最大的问题在于,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前者未来租金支付义务是负债属性,租赁资产未来带来收益是资产属性,但报表中既不确认资产也不确认负债,只在租金支付时,作为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企业为了实现表外融资,可能会将融资购入资产转化为经营租赁,比如我要从银行贷款采购设备,报表上会形成负债,我让银行指定第三方购买设备,我去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准则虽然规定了融资租赁的符合条件,但实务中会设计合同绕开该规定,而分类为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
二、新准则简述
(一)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希望将各个行业、各个模式纳入统一框架。
确认收入的五步模型:辨认合同、辨认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履约义务实现确认收入。大概阐述一下,
1、收入的基础就是合同,因此首先是辨认合同。准则多数针对单项合同,但对于不同合同之间的价格相互依赖,则应合并为一项合同处理,对于同一合同不同部分之间的价格相互独立,应拆分合同处理。
2、其次就是确定义务。该义务是向客户转移商品或劳务的承诺,如果商品或劳务能区分,则视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处理。比如合同约定产品质保一年,我的质量问题,我提供担保,由于质量担保无法单独辨认出售,因此不构成单独义务;而合同约定维护服务,在使用中,我免费维修一年,维修服务可单独出售,因此可辨认出来确认一项单独义务。再比如航空公司累计里程,可单独定价,则确认为单独义务。再比如折扣券,也是可以单独抵价,属于单独义务。
3、接下来就是确定交易价格,然后再分配到各个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4、最后履约义务实现时,按前述分配好的金额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时,义务实现,注意,这里的控制权与商品或劳务在谁那没关系,而是商品或劳务涨跌价损益归谁承担,谁就有控制权,控制权转移不是实物形态转移,而是该实物相关的损失和收益权转移。此外,控制权的转移可能在某一时点实现,也可能是持续实现(完工百分比法)。比如,假如造船合同不可撤销,造完1/3,那么1/3就是你的,即使船涨价了,我也不能卖给别人,还得继续造,每天持续给你提供建造劳务,也即控制权持续实现。但如果,造船涨价了,我可以卖给其他人,则不属于持续转移控制权情形。
5、接下来说说合同成本。举个例子让你明白,企业参与招标会画图纸设计建造模型,消耗大量人力成本,但不能确认资产,而是费用化,等到招标成功,可能收到大笔设计费,但没有成本。于是新的收入准则规定,在预期很有可能招标成功,收到建筑设计费时,你所发生的图纸设计支出,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
以上就是新收入准则概要,通过控制权转移的定义将完工百分比法统一进入收入准则,同时履约义务区分以及金额分配,对于多义务、多主体合同的收入确认作出了规定。
(二)金融工具准则
1、简化分类方法
金融资产就是两种计量属性,一种是摊余成本计量,一种是公允价值计量,两种计量最终结果均是为了反映资产、负债未来给企业带来现金流的时间和金额。摊余成本是未来现金流的折现,而对于权益投资未来收益不确定,无法通过未来现金流折现,只能用公允价,参考市价,那么为什么市价能反映未来现金流现值,比如市场参与者按照每股5元购买股票,对于我们来讲就是该参与者认为今天所掌握的未来收益现值是5元,所以他愿意花5元购买,如果市场存在大量参与者,那么反映的就是所有参与者对未来收益现值的估计。
既然只有两种计量属性,就两分类即可。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为获得合同现金流,即本金和利息。除此之外,以公允价计量的,一般计入损益,但这样,有些旨在长期持有的权益投公允价变动,由于不可能短期实现这些损益,因此计入损益就不合适,此时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那么就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就判定是否为长期持有,如是,则选择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且哪怕未来损益实现了(比如投资处置了),也不允许转回至损益。
总体来讲,看起来计量属性只有两类,但计量方式有三类,分别为摊余成本、公允价变动计入损益、公允价变动计入OCI三类。
新的准则分类在架构上较为合理,但其实质没有改变。
2、分类特殊问题
(1)对于持有目的既不是交易性也不打算持有至到期,比如固定收益投资,正常是持有至到期投资,获取本金和利息,但也有可能出售一部分,此时,就应当分类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并应当计提减值。
(2)基础资产1100,发行优先级和劣后级,前者收益率4%,后者8%,劣后级的利息不仅仅是基础资产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还承担了优先级转移给过来的信用风险得到的补偿,因此该劣后级债券投资不符合合同现金流特征(本金和利息,利息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不包括其他信用风险,比如此处的优先级转移过来的信用风险),那么劣后级债权就不能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
3、预期损失模型。买入资产那一刻,预期未来损失就要预计,CCC级债券未来发生损失可能性高于AAA,则需要在起点就确认损失。要先扣掉预期损失的金额折现,那么收益率肯定会下降。如何估计预期损失。单项资产难以预计,但资产组合可以预计,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就是按照预期损失计提减值,其实导致收不回的事件尚未发生。挑战是如何预测未来损失,新准则对操作进行了改进,可操作性更强:准则改进后不要求预测整个寿命期,只要预测12个月。如果,组合中部分资产信用状况发生显著恶化,则要单独拎出来预计整个寿命期减值损失,如果该部分已有部分表明实际发生损失,则该部分要直接确认损失,冲减账面价值。
4、关于企业的自身信用风险对金融负债的影响。比如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遭遇了财务困境,自身信用风险提高了,导致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后续发行价)下降,负债价值下降,对应的是收益,这就导致经营越不好,负债越小,收益越大,与经济规律相悖。因此准则要求,自身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除了市场因素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外的公允价值变动,全部归入自身信用风险导致。
5、新的套期会计放松套期会计适用条件,不再要求套期效果比例达到80%。
(三)租赁准则
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为防止表外融资,资产和义务初始确认均按照未来租金的折现值确认,对净资产没有任何影响,同时,支付租金义务确认为负债,后续用摊余成本计量;资产使用权确认为资产,后续折旧。
出租人会计继续保持不变。出租人仍然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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