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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岭南股份:子公司以办公用品名义购买购物卡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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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6 00:0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公司税讯】岭南股份:子公司以办公用品名义购买购物卡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税、并被稽查局处一倍罚款


岭南股份(002717.SZ)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恒润科技2015年以办公用品的名义购买购物卡60,000元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2017年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税12000元、并被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一倍罚款、计12,000元。

《002717岭南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8.8.10】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273655?announceTime=2018-08-10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奉稽罚[2017]51号),认定恒润科技2015年以办公用品的名义购买购物卡60,000元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罚款12,000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款凭证,恒润科技已补扣补缴上述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偶然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19日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及其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暂停支付纳税人款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根据情节程度适用以下处罚裁量基准:(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恒润科技受到的处罚金额为应代扣代缴税款的一倍,属于处罚裁量基准的最轻档,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外,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税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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