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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困境及出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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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15:2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困境及出路的思考

原文发表于《财会学习》2013年7月刊第59-61页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丁宝林

实务中,施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困难重重,普遍偏离会计准则,形成财务会计核算向税法(具体的税收征管要求)趋同的大方向。笔者尝试从下文几个方面分析思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一、“工程结算”科目的理解

(一) 工程结算与营业收入的区别

1.两者是不同类型的概念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应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也就是工程耗用被确认得到的经济补偿。资产负债表中,在存货项下,工程结算科目作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扣项列示。

工程结算会计科目原本应是时间“点”概念的科目,以经济行为(价款结算)实际完成为依据;营业收入是时间“段”概念科目,不允许以经济行为(结算或收款行为)实际完成为依据。两者反映的经济内容进度不同步。

这正是导致产生“会计上营业收入要求确认并计缴所得税费用,但收益还未实现,相应的耗费还未得到经济补偿(未收款或未结算)”的尴尬局面的根源;同时导致反映时点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和反映期间经营成果的利润表之间不能衔接。只有将两者属性一致、反映的经济内容进度同步,方可能化解此尴尬。

既然营业收入的时间“段”属性不可动摇。那么,只有将工程结算科目属性向其趋同,也采用时间“段”概念。

为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平衡,现行会计准则将工程结算的内涵规定为,包含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

2.两者核算范围确定的依据不同

工程结算核算范围确定,是依据建造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如分包工作量和甲供材料价款是否属于工程结算范围需要视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的约定。

建造工程营业收入的核算范围确定,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以及满足确认条件。

因此,工程结算和营业收入的最终结果可能不相等。

譬如,总包单位的工程营业收入中是否包括分包工作量,在实务界一直没有统一的权威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很显然,是站在所有者的立场和视角给收入下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笔者认为,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要满足的以上三个条件,也适用于建造合同。而分包工作量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可靠计量、确定性、费用配比性条件的满足,极其牵强。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主体是否将一项经济利益确认为收入,既要站在所有者的立场来判断,还要考虑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确定性、配比性。因此,总包单位不应将分包工程量纳入收入确认范围。

再如,甲供材料价款在实务上会计核算是否确认为营业收入存在争议。

甲供材料价款依据合同的约定若确定属于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部分,则甲供材料的性质与自行采购的材料并无区别,只是供应商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厂商而已,按照企业自有资产的核算方法核算。如不属于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是替甲方管理使用,能为企业所控制,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采购保管费)或负收益(因管理失当导致使用数量超过定额含量,需要承担超耗部分的价款)的资产。那么,施工企业就需要在确认一项资产的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3.确认时谨慎性考虑的程度不同

工作量的未收款且未结算,笔者以为应该认定为“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情况之一。

营业收入确认时,在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要求考虑未收款且未结算的影响。《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从结果上看,就是“暂时隐藏未收款且未结算的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毛利”。也就是该工作量暂时不核算所得税费用。建造合同完成之后,需要遵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六条处理:“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工程结算确认时,在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没有要求考虑“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影响,也就没有要求考虑未收款且未结算的影响(不是价款能否回收风险)。

(二)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的关系

“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与期间经营成果无直接关系的会计科目,是工程建造的投入产出类核算科目。

“工程结算”的性质可以比照“累计折旧”理解。

“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以下简称A)的关系,类似于“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以下简称B)之间的关系。

两者相似点是: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是支出形成的耗费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是实现的或确认的利润,而“工程结算”是对耗费成本和利润的补偿;

“固定资产”是支出形成的成本耗费,“累计折旧” 是对成本耗费的补偿。

两者的不同点是:

1、A关系中得到补偿的是成本耗费和利润,而B关系中只有成本耗费;

2、A关系中成本耗费和利润形成过程是跨多个年度的连续的时间段,而B关系中成本耗费形成是某个时间点(如购置形成或在建工程完成后结转);

3、A关系中得到补偿的是单个或多个时间点(如单次或多次结算),而B关系中获得补偿过程是跨多个年度的连续的时间段。

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工程结算”采用类似于“累计折旧”的方法,作为相关科目的扣减项列示。

二、建造工程及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一)建造合同完成跨多年度的特点产生了分期确认经营成果的需求

建造合同会计核算是以建造工程营业收入实现和工程结算完毕两个条件均具备为建造合同完成的标志。

由于建造合同的完成跨多个会计年度情况很普遍。建造合同完成前,如果不进行分期确认经营成果,对期间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巨大的,为了真实反映各期间的经营成果,跨多年度的建造工程必须分期确认经营成果。

(二)“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核算的分离”,体现了大智慧

1.现行准则的一个假定、两个安排

一个假定:

如果将建造合同完成跨多年度的全过程视为一个期间,那么,未完成期间的各会计年度末是这期间动态过程中的一个时点。然后,在此假定基础上结合动态会计等式考虑如何安排核算。

两个安排:

一是建造工程的工程结算核算和营业收入核算分离,使得工程结算科目成为不是直接反映期间经营成果的损益类科目;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会计核算循环:由“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组成的工程结算(即工程投入产出)会计核算循环;由“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组成的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循环。

二是设置“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用来暂时归集建造合同未完成各期间形成的毛利润,并成为两个会计核算循环之间的联系纽带,使得投入产出会计核算循环与期间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循环之间顺利衔接。

随着建造工程结算完成,建造工程利润“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随同工程耗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一起获得补偿。至此,建造合同完成。

2. “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为“一个完整营业周期跨多个会计年度的经济业务或活动”的会计核算模式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的非常巧妙新思路,体现了大智慧。

3.“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化解了工程结算和确认的营业收入最终结果不相等情况下如何核算的尴尬。

“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使工程结算与营业收入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循环。

由于工程结算和营业收入核算范围确定的依据不同(见前文)。因此,可能会出现两者核算范围不一致,且最后的结果可能不相等的情况。

“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对投入产出和经营成果的核算没有必须一致的要求。

因此,工程结算和确认的营业收入核算范围不一致,且最后的结果可能不相等的情况,在“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模式下,会计核算没有障碍。

(三)动态时点的扩展会计等式

一个假定:如果将建造合同完成跨多年度的全过程视为一个期间,那么,未完成期间的各会计年度末是这期间动态过程中的一个时点。在各期间确认经营成果后,反映的是此动态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这样的假定下,就可以在会计静态的基本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础上引入期间时点的动态会计等式(毛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形成动态时点的扩展会计等式:

资产+毛利润=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

再经过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就形成我们看到的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恒等式:资产(包含合同毛利)=负债+所有者权益(包含该期间经营成果)。

该动态等式中的“毛利润”暂时不能形成确认债权,必须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包括阶段性结算完毕)随同工程耗费(合同成本)共同得到补偿,形成确认债权或货币性资产。

(四)为建造合同准则并入收入准则扫平了障碍

建造合同核算的特殊性,源于“一个完整营业周期跨多个会计年度”,由此产生了核算的特殊性。一个假定,两个安排,核算特殊性的难题迎刃而解,为建造合同准则并入收入准则扫平了障碍。

三、现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及实际执行效果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最终结果要求客观、准确、及时反映,中间过程可以近似,这不可违背。

同时,准则也提出了未完工程按“合同收入”为导向预计“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产生虚拟的营业利润,然后在完工时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出实际的营业利润。

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完全遵循以上要求,管理成本是巨大的,在考虑管理成本的前提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每个会计期间,除能及时准确的测算已完工作量、及时完整归集工程耗费以外,其他要求如及时准确测算未完工作量、未来需要投入的成本是需要极大管理成本的投入)

(二)完善建议

对此困境,建议跳出《建造合同》的具体条文,立足于制定该准则时的大原则(最终结果要求客观、准确、及时反映,中间过程可以近似),探求解决途径。

将建造合同准则提出的“未完工程按合同收入为导向原则”类比于,娱乐节目中的“通过晃荡的悬索桥”的游戏规则:目标是对岸,同时提出的规则要求必须是从“晃荡”的悬索桥上过去(动态的未来完成的工作量,动态的未来投入,以及产生的完工百分比率等就是“晃荡”的因素)。参与者每移动一步均需付出很大的代价,即使能过去了,也是晕的七荤八素了,效率不会高。

现实工作中,我们是否可以修改游戏中提出的规则要求(必须是从“晃荡”的悬索桥上过去),而走另外一座“不晃荡”的桥,或者让其“不晃荡”,同样到达目的地呢?这就是“预计合同毛利率”。(一个中型规模以上的施工企业对承建的工程均能较准确的测定“预计合同毛利率”。实际会计核算操作选择与税法的趋同,以征税机关设定的预征所得税率为基础确定。)

工程在建期间,通过“不晃荡”的已投入的成本耗费,结合“不晃荡”的预计合同毛利率,逆向测算出已完成工作量,与按定额规则计算的结果相印证。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就以此结果为准。

此逆向测算已完成工作量的方法,是在目前税法确定应税所得额时,不认可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采用的谨慎性原则,而认定营业收入必须和工程结算相等的征纳税环境下,迫不得已的做法。在征税机关认可工程结算和营业收入的差异后,企业会计方可放心大胆的显示两者的差异:工程结算按照定额规则计算结果测定,营业收入在测定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基础上,考虑未结算且未收款等结果不确定性因素后,采用谨慎性原则确定。具体核算操作详见笔者拙文《基于节税考虑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新思路》财会月刊2013年1月刊。

这样做,只是过程中有人为调节经营成果的嫌疑,即只是过程是模糊的,但最终结果是确定的、客观的,不存在操纵利润的问题。

这样做,既不违背建造合同准则的大方向,从企业整体层面上也能较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所得税法与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差异及完善建议

(一)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严重后果

会计核算实务中,建造合同营业收入的确定必须与所得税法趋同!否则,每个会计期间因收入确认原则差异而需要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施工企业会计来说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建造合同工程的完整营业周期跨越多个会计年度的情况是常态,而成本耗费及利润得到实际补偿或取得的时点,绝大部分偏向于整个营业周期的后期,甚至更远。

建造合同准则的制定,是基于认可完整核算一个建造工程是跨几个会计年度的客观现状。在最终结果必须客观、准确、及时的前提下,对在建过程中经营成果(利润)的确定,允许也要求考虑谨慎性原则。这也为会计上的利润确认时点可以偏向于投入的成本耗费得到补偿的时点(收到工程款或结算完毕),留下了理论上的“后门” 。具体条文体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所得税法确定应税所得额时不认可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采用谨慎性原则的做法会产生以下的现实悖论: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形成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执行该规定,就产生了“投入的成本耗费及利润未得到补偿的时点(未收到工程款且未结算完毕)就要求履行所得税义务,即纳税时点先于收益实现时点”的严重后果,违背了“纳税必要资金”的征税原则

(二)在建工程的年度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时,不禁止采用或认可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

税收实际征管中,按已收工程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就是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形成的观点‘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计缴所得税费用,未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利润暂时为零、暂缓计税’的具体体现。

当前,税法确定应税所得额时,认为营业收入必须和工程结算相等,不认可会计上的确认收入时采用的谨慎性原则。在此现状下,如施工企业会计正确反映工程结算数和工程债权数,当面对征税机关要求按完工进度计算应税所得额时,那真是自取其辱!

    笔者建议:在建工程的年度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时,不禁止采用或认可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在此基础上,达到会计和税法的双向趋同,方是施工企业会计人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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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5:38:56 | 只看该作者

于节税考虑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新思路

  发表于财会月刊2013年1月刊第31-33页

全文收录于《财务与会计导刊(上半月●实务版)》2013年第5期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丁宝林

【核心提示】

在建造合同完成之前的期间,如何避免提前确认及履行暂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工作量的所得税义务一直是困扰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确认在建期间营业收入的核心难题。本文提出的方法是: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工作量,参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核算。从结果上看,就是 “暂时隐藏未收款的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毛利”。也就是未收到工程款的工作量暂时不核算所得税义务。

建造合同完成之后,对于未收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需要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具体的操作是
    第一种途径,根据合同成本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成本+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合同成本/1营业税费率)+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第二种途径:根据形象进度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本期形象进度-(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正文】

施工企业会计人员在确定建造工程收入时不仅要考虑会计准则还需要考虑税法的影响。

在营业税方面。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当期合同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当期营业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法要求采用收付实现制履行纳税义务。两者的时间性差异正常反映。

在所得税方面。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按期间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两者比较。会计年度内,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要求无明显差异;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准则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所得税法要求根据工作量确认收入时不允许采用谨慎性考虑。

一、困扰施工企业会计进行经营成果确定的突出问题
在建造合同完成之前的期间,在遵循《建造合同准则》的前提下,如何恰当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以合情、合理、合法的避免提前进行会计确认暂未收到工程款的工作量的所得税义务,一直是困扰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确认在建期间营业收入的核心难题。

二、经营成果的会计核算思路在建造合同完成前后期间的变化
各期间以及累计的工作量均可以划分为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和未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两部分。(可参照下文中工作量组成结构示意图理解)

其中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毋庸置疑的应该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这里用完工进度表述应更恰当)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

对于未收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笔者建议:在建造合同完成前、后期间采用如下不同的核算思路及确认方法。

(一)、建造合同完成之前
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在建造工程在建期间的核算管理,很难满足以下“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对于未收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核算。

从结果上看,就是 “暂时隐藏未收款的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毛利”。换句话说就是,未收到工程款的工作量暂时不核算所得税义务。

从理论上讲,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上有差异。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建造工程的毛利率很低,对于未收到工程款部分的工作量,如果施工企业宣称,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实际完工进度按照 “已完工作的测量”方法)对在建工程的计算结果与实际发生的实际合同成本一致或接近,具体征税机关也无从辩驳。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和具体征税机关就未收到工程款部分的工作量,在税法上确认合同收入采用的方法与会计准则确认营业收入采用处理方法一致的问题上(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双方达成默契是不难实现的。

这样的会计核算结果,虽然实际上不符合税法的不允许采用谨慎性原则,但符合税法的收益实现先于税收义务承担的制定原则。

(二)、建造合同完成之后

对于未收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需要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此时,不能 “继续隐藏未收款的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毛利”。也就是未收到工程款的工作量必须核算所得税义务。

征纳税实务中,施工方取得建设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书》(即税法中的工程款收款凭证),往往距工程实体交付两年以上,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工程款支付通常已接近尾声。此时,征税机关要求将未收到工程款提前计缴所得税,遇到来自施工企业方面的阻力较小;况且,征税机关往往已经采取各种手段预先征收了绝大部分,汇算清缴也只能算“查漏补缺”。

本文讨论中,1、不考虑由于建设单位经营状况可能发生工程款收回出现不确定的情况;2、不考虑建造亏损情况;3、预收工程款的确认为收入的期间会计准则和税法均有明确规定,本文的也不考虑。

三、建造合同的营业收入确定:
(一)、各期间工作量组成部分分析

建造合同期间或累计工作量


收款工作量

未收款工作量

毛利润



毛利润承担的营业税费



合同成本承担的营业税费



合同成本




此工作量组成结构示意图要传递的主要信息是:

1、图中阴影部分为按照前文思路需要确定的期间营业收入或累计营业收入。

2、工作量构成按照是否已收款划分为:已收款工作量和未收款工作量两部分

3、工作量构成按照功能划分为:合同成本、营业税费、毛利润

在将营业税费分割为合同成本承担的营业税费和毛利润承担的营业税费后,工作量构成变换两部分: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成本、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

4、建造合同完成期间,在将累计未收款视同为本期收款,即适用于本图以及下面根据本图推导出的计算公式的未收款工作量为零的情况。

5、预收工程款不适用这些计算公式,只能在对应工作量完成期间确认营业收入。

(二)确定营业收入
第一种方法:根据合同成本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见上面的示意图。

营业收入=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成本+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

=合同成本/(1-营业税费率)+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第二种方法:根据形象进度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见上面的示意图。

营业收入=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未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

=本期形象进度-(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三)如本期收款包含以前期间工作量的收款,不影响以上公式结果

以前期间

本期间


以前收款工作量

以前未收款工作量

以前期间工作量收款

本期收款工作量

本期未收款工作量

毛利润






毛利润承担的营业税费






合同成本承担的营业税费






合同成本







如上示意图,由于本期收款中包含的以前期间未收款工作量(以下简称A),这部分工作量对应的合同成本及其营业税费在以前期间已经确认为营业收入,本期只需要将它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确认为本期营业收入。

那么,第一种方法:根据合同成本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成本+本期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以前期间工作量本期收款(A)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

=合同成本/(1-营业税费率)+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那么,第二种方法:根据形象进度和收款情况,计算各期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未收款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以前期间工作量本期收款(A)中包含营业税费的毛利润

=本期形象进度-{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收款-以前期间工作量本期收款A)}*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以前期间工作量本期收款A*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本期形象进度-(本期形象进度-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与前面的完全一致。

(四)、该方法的优缺点
一般大中型施工企业均能对常见的建造工程的毛利率做出较为恰当的预估。

现在还没有一个完美的经济适用的方法能够准确确定在建工程的经营成果。虽然采用此方法得出的经营成果与每一个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也不完全一致,但在企业总体层面来说,在考虑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原则下,准确性应该是最佳的。

四、举例分析建造合同经营成果的计算过程
事例:某建造工程合同价100万元。2008年开工,2009年交付,2010年竣工结算。预计毛利率5%,营业税3%(这里的毛利不含营业税费,企业能比较靠谱的预测每一个工程的毛利率)。期间费用不考虑。(单位:万元)

这里以工程竣工交付后,建设单位进行竣工一次决算这种最常见的情况举例。

年度

施工形象进度

收款

成本

工程结算

2008

60

30

55.2


2009

40

50

36.8


2010


10


100

2011


10



合计

100

100

92

100


解析:运用事例中的数据,计算结果如下表,计算过程见题解过程。

年度

形象进度

收款

成本

营业收入

合同毛利

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前利润

2008

60

30

55.2

58.453608

3.253608

1.753608

1.5

2009

40

50

36.8

40.515464

3.715464

1.215464

2.5

2010


10


1.030928

1.030928

0.030928

1

2011


10






合计

100

100

92

100

8

3

5


(一)、营业税的核算

2008年度,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形象进度,谨慎性确定营业收入58.453608万元(详见所得税部分),营业税费用即营业税金及附加1.753608万元。按营业税法规定确定营业税当期应税收入30万元,那么当期营业税纳税义务0.9万元。

2009年度,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形象进度,谨慎性确定营业收入40.515464万元(详见所得税部分),营业税费用即营业税金及附加1.215464万元。按营业税法规确定营业税当期应税收入50万元,那么当期营业税纳税义务1.5万元。

2010年度,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完成后累计营业收入必须等于决算收入,确定营业收入1.030928万元(详见所得税部分),营业税费用即营业税金及附加0.030928万元。按营业税法规定,建造合同完成后营业税费按决算收入汇算清缴,确定营业税当期应税收入20万元,那么当期营业税纳税义务0.6万元。

2011年度,当期无收入、营业税费用。

(二)、所得税的核算(本事例中营业收入的计算采用第一种方法。)

2008年度,运用谨慎性原则,将未收款对应的工作量参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的情况处理。

营业收入=合同成本/(1-营业税费率)+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55.2/(1-3%)+30*5%/(1-3%)

=58.453608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58.453608-55.2-1.753608

=1.5

所得税费用=1.5*25%=0.375

2009年度同2008年度的情况,运用谨慎性原则处理。

营业收入=合同成本/(1-营业税费率)+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36.8/(1-3%)+50*5%/(1-3%)

=40.515464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40.515464-36.8-1.215464

=2.5

所得税费用=2.5*25%=0.625

2010年度,由于已竣工结算,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就是依据工作量决算书确定的金额进行汇算和清缴。换一种思路表述,也就是将累计未收款视同为建造合同完成期间期收款,计算营业收入、营业税义务。

营业收入=合同成本/(1-营业税费率)+本期收款*毛利率/(1-营业税费率)

=0/(1-3%)+20*5%/(1-3%)

=1.030928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30928-0-0.030928

=1.0

所得税费用=1.0*25%=0.25

2011年度,当期无收入、成本、所得税费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408bfc01016d2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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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5:58:52 | 只看该作者

工企业会计核算科目特别设置
-基于管理会计视角的思考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丁宝林

【核心提示】

施工企业的管理要求会计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符合其行业特点。建造工程完整核算周期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要求会计信息需要反映全工程业务周期的跨年度累计数;由于企业很难按工程完工进度取得工程款,导致工程价款结算、开具建筑业发票、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业务分离常态化,管理要求细化会计信息。

实务中通行的应对方法是设置台账核算,而通过细化会计核算科目的方法更优。

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与期间经营成果完全没有关系,因此,会计核算应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完全遵从税法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正文】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于增彪说:“管理会计是老板会计,企业要赚钱、要管钱,就不可能离开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就是会计和管理的结合。管理会计可以说是会计定性化与管理定量化相结合的结果。有管理,会计才有魂魄;有会计,管理才系统,可以操作。

施工企业的管理要求会计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符合其行业特点。《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也有会计核算应能满足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条款(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通常施工行业的一个完整业务周期跨越多个会计年度。因此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安排应偏向于建造工程的业务周期。在以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而建立的会计核算规则和体系下,如何提供体现业务全周期(跨多个会计年度)的会计信息,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话题!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及应对思路: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1、建造工程业务全周期跨越多个会计年度,产生以下会计科目需提供工程业务全周期的会计信息:投入产出类(“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经营成果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往来类(“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2、总包单位很难按工程完工进度(不是“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由此导致工程价款结算、开具建筑业发票、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业务很难与完工进度一致,并且各业务相互分离成为常态化。

总包单位同样也很难按工程完工进度(不是“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由此导致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分包价款、开具分包发票的经济业务很难与完工进度一致,并且各业务相互分离成为常态化。

(二)内部管理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反映工程业务全周期:

1、与建设单位对完工工作量的确认方面:送审数、审定数(“工程结算-待结算/已结算”科目)

2、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往来方面:收款已开发票金额、收款未开发票金额、结算送审数或审定数(“应收账款-已开票/未开票/应收”科目)

3、与分包单位对分包成本的确认方面:分包工作量预估或审定数、取得分包发票情况(“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未开票/已开票” 借方科目)。

4、与分包单位的经济往来方面:分包发票的取得(“应付账款-分包-已开票/未开票”贷方科目);分包债务的履行(“应付账款-分包-已付”借方科目)。

5、营业税费应税义务的形成:自营工作量承担、甲供材承担、分包工作量承担(“应交营业税-自营/甲供材料/分包”贷方科目);营业税费纳税义务履行:自营及甲供材料已完税数、分包抵扣数(“应交营业税-已交/分包抵扣”借方科目)。

6、与各期经营成果确认方面有关的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应对思路

实务中通行的做法是设置台账核算。而设置台账核算做法不是最优选择。

通过设置台帐核算的条件是,业务信息的变化不频繁。否则,有违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则。每一个建造工程的上述业务信息的变化极其频繁,因此对以上信息所设置台帐的维护工作量巨大!设置台账核算的方式不可取。

会计核算是一种独特的描述经济活动的语言。对以上经济行为,是可以也应该通过会计核算语言来表述。在信息化会计核算普及的现状下,细化会计核算科目的方式仅增加会计凭证录入的核算工作量,相比设置台账并维护而言是微乎其微,细化会计核算科目的方法更优!

本文提出的应对思路是:在会计科目的借方、贷方按业务类别设置下级科目,细化会计核算!

这样安排效果是:损益类会计科目在年度损益结转后,虽然本级科目无余额,但下级科目却能分借贷方反映跨年度的累计发生额;往来类科目结转到次年时,虽然本级科目是借贷方的差额,但下级科目却能分借贷方反映跨年度的累计发生额。待建造合同完成后,冲销各下级科目。

二、结合实例分析

(一)与建设单位的经济业务

与建设单位的经济业务包含与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状况、经济往来情况。

1、反映与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状况(“工程结算”贷方用于反映结算、借方用于反映建造完成与“工程施工”冲销):贷方设置“工程结算-待结算/已结算”,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自营/分包”下级科目进一步细化。(《​<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笔者认为,此科目核算依据应表述为“根据施工完工进度向业主办理结算”,对此这里不展开阐述。)

2、反映与建设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应收账款”借方用于反映结算债权形成、贷方用于反映已收款的开票情况):(1)债权的形成,设置“应收账款-待结算/已结算”借方科目(还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营/分包”下级科目进一步细化);(2)债权权利的行使和开具发票义务的履行,设置“应收账款-已开票/未开票”贷方科目。

应收账款

借方

贷方

待结算

已结算

已开票

未开票



工程结算

借方

贷方

 

待结算

已结算

【例1】某建造工程处于建造过程中。月末,向建设方按完工进度提交按完工进度报表金额999(不作为结算确认依据),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800,按合同约定同意付款800(本月付款600,次月付200)。工程完工交付后,确认结算数1000

1、向建设方提交完工进度报表999,先全额放在“工程结算-待结算”,待办理结算确认后转入“工程结算-已结算”

借:应收账款-待结算                         999

贷:工程结算-待结算                              999

2、当月收到工程款600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应收账款-未开票                              600

3、当月开具发票800给建设方

贷:应收账款-未开票                            (-800)

        贷:应收账款-已开票                               800

( “应收账款-未开票”科目贷方余额负数的经济含义是,已开票未收款)

4、次月收款200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收账款-未开票                              200

5、工程完工,办理结算1000

先红字冲回“工程结算-待结算、应收账款-待结算”科目余额

借:应收账款-待结算                         (-999)

贷:工程结算-待结算                             (-999)

再根据结算数确认“工程结算-已结算、应收账款-已结算”

借:应收账款-已结算                           1000

贷:工程结算-已结算                              1000

(二)与分包单位业务

与分包单位经济业务核算主要包含:分包成本的归集及与分包商的经济往来的核算。

1、反映与分包单位分包成本的归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借方反映结算与开票,贷方用于反映建造完成与“工程结算”冲销)。

分包工作量结算书和分包发票同时具备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的最终完整确认依据。(结算情况,通过另外设置台账备查;分包发票开具情况,通过 在科目借方设置“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未开票/已开票”反映。)

对于 “如何区分或标识分包工作量结算情况?”。实务中有一种不值得提倡的做法:总包单位对分包工作量最终结算前不预估,以实际收到分包发票数作为当期完工进度。这样就只有在分包工作量最终结算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未开票”科目才会有发生额,就是已结算未开票的含义了。此做法不值得提倡的原因是,对分包工作量最终结算前不预估导致最终结算前的期间不能及时反映与分包单位债权债务的真实状况。

分包工作量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需要在工程施工科目中反映?从会计理论上,分包工作量结算文件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科目的确认依据,分包发票的取得不是必要条件;但是税收征稽时,取得分包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前提条件。因此,为迎合税法要求,将发票开具情况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反映的做法更具现实意义。

2、反映与分包单位经济往来(“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方反映开票、借方反映已付款):分包工程价款债务的形成,按预估或结算数,区分分包发票的取得与否,在科目贷方设置“应付账款-分包单位-未开票/已开票”;分包工程价款债务的履行,在科目借方设置“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付”。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

借方

贷方

已开票

 未开票





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借方

贷方

已付

已开票

未开票

【例2】接上例,自营部分发生成本950。当月预估分包工作量200(其中营业税6,不考虑其他税费,举例为了简洁将分包管理费收入设为0),次月结算确认后付款。(本文中例题均按照分包工作量确认为总包单位收入的流行观点核算)

1、自营发生成本支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营                  95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950

2、据完工进度预估分包工作量

(1)按预估金额核算分包成本(分包发票及完税凭证未取得时,分包成本需扣除可抵扣的营业税费6)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未开票                        194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未开票                       194

(2)按预估金额确认为总包单位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分包                       194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                  6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                             200

(3)计提分包工作量营业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包                     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                     6

3、次月结算确认分包工作量200。

分包工作量是否结算的情况,通过设置台账备查。

4、分包单位开具分包发票200,转来完税凭证。

将分包单位已缴纳总包单位可抵扣的营业税费结算给分包单位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                          6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未开票                                   6

根据取得的分包发票调整“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未开票/已开票”、 “应付账款-分包单位-未开票/已开票”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已开票                194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未开票             (-194)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开票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未开票                             (-200)

5、次月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200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付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总包单位与建设方办理分包结算(这里省略了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分包工作量确认过程的核算。即分包工作量结算书提交建设单位时,先通过“工程结算-待结算”,建设单位确认后再转入“工程结算-已结算”)。

借:应收账款-已结算                       200

   贷:工程结算-已结算                                                                200

【说明】:发票的开具和流转税的缴纳属于两个不同的业务。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基于“以票控税”思路是同时进行的,但在自开发票企业中,这两个业务的分离表现明显。所以,本文将两者作为相互独立的业务进行核算。

(三)营业税费义务的形成和履行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方反映应税义务的形成,借方反映应税义务的履行。

反映营业税费义务的形成:包括三部分,自营工作量承担、甲供材料承担、分包工作量承担。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自营/甲供材料/分包”贷方科目反映。

反映营业税费义务的履行:包括两部分,自行缴纳(含甲供材料和自营工作量承担的部分)和分包抵扣。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已交/分包抵扣”借方科目反映。(也可根据需要分开反映 “应交营业税-自营/甲供材料/分包抵扣”借方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方

贷方

已交

分包抵扣

自营

甲供材料

分包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方

贷方

自营

分包

已结转

【例3】接上例,自营工作量1000,分包工作量200,另外甲供材100

1、营业税义务形成的核算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甲供材料价款是否属于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部分,进而也会影响是否属于总包单位的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1)如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价款中不含甲供材料价款,则在办理工作量结算时,甲供材 “退价不退税”,即在承包结算价的基础上加上甲供材承担的税费(这里不考虑甲供材的采购保管费)作为对建设单位的债权总额。收取的甲供材税费属于代收代缴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应收                           1000+200+3

      贷:工程结算-已结算                               1000+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甲供材料                   3

自营和分包工作量营业税费用计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自营                     3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包                     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自营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                      6

(2)如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中包含甲供材料价款,则甲供材价款并入自营工作量按期计提营业税费,甲供材料承担的营业税费不单独反映。(会计分录略)

2、营业税义务的履行

(1)履行自营工作量和甲供材料承担的营业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自营                30+3

             贷:银行存款                                       30+3

(2)履行(抵扣)分包工作量承担营业税义务(分包单位转来完税凭证,将分包单位已缴纳总包单位可抵扣的营业税费结算给分包单位)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抵扣              6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未开票                       6

(四)经营成果核算

确认经营成果的科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主营业务成本”借方、“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均分别设置“自营/分包”下级科目。

结转经营成果的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借方、“主营业务成本”贷方、“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方)均设置为“已结转”下级科目。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设置“自营/分包”下级科目。

这样安排效果是:损益类会计科目在年度损益结转后,虽然一级科目无余额,但下级科目却能反映借贷方的跨年度累计发生额。待建造合同完成后,冲销各下级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

借方

贷方

已结转

自营

分包



主营业务成本

借方

贷方

自营

分包

已结转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方

贷方

自营

分包

已结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借方

贷方

自营

分包

 

【例4】接上例(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价款中不含甲供材料价款的情况举例)

1、期末,确认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                       950

借:主营业务成本-分包                       194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自营                  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                  6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                              200

2、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到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已结转                     1000+200

    贷:本年利润                                       1200

3、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到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144

  贷:主营业务成本-已结转                            950+194

4、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到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36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结转                          30+6

(五)建造合同完成,冲销相关科目及下级科目余额(略)

三、合并简化核算

是否必须严格按照文中的举例分别核算而不能合并简化呢?未必。判断的依据是:安排核算必须保证该会计科目设置初始意图的实现。

比如文中 “【例2】如果分包单位结算分包工作量200,同时开具分包发票200,分包方转来完税凭证6”。在文中条件下(分包工作量确认为总包单位的收入)完全可以合并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已开票      194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               6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开票                    194+6

但是,“在分包工作量不确认为总包单位的收入的情况下” 就不能仅仅是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已开票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开票                    200

而应合并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已开票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开票                    19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                  6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               6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开票                   6

【原因】:分包单位对分包工作量营业税费的缴纳和总包方的抵扣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经济行为,在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分包”的核算中,必须完整反映该过程。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流转税核算的变化

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特点是价税分离。该流转税与期间经营成果完全没有关系,因此,会计核算应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完全遵从税法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增值税不需要通过“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反映,即不通过投入产出核算循环及经营成果核算循环反映。

工程价款结算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成本确认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含增值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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