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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维信诺:因境外运费未及时掌握造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被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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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23:4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维信诺:因境外运费未及时掌握造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被海关处以漏缴税款15%罚款(计5.5万元)


维信诺(002387.SZ)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国显光电因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与实际不符,2017年8月9日被海关处以罚款5.5万元。上述违规情况系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掌握进口货物的境外运费情况所致,且国显光电在昆山海关下达稽查通知书之前自查发现,故处罚幅度较小、为漏缴税款之15%。

大力税手注:江苏维信诺持有国显光电86.39%股权。

《002387 维信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8.30】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356226?announceTime=2018-08-30

2017年8月9日,由于国显光电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昆山海关对国显光电下达昆关缉违字[201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显光电处以罚款5.5万元。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国显光电上述违规情况系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掌握进口货物的境外运费情况所致;并且,上述违规情况系国显光电在昆山海关下达稽查通知书之前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昆山海关报明,故认定国显光电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昆山海关对国显光电处以的罚款幅度,为其漏缴税款之15%,显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30%以上2倍以下”之幅度。国显光电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主动自查并向海关报明,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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