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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丰山集团: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408.93万元未缴纳个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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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20:2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丰山集团: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408.93万元未缴纳个税,获税局出具说明、确认符合国税发[1997]198号不征个税规定


丰山集团(603810.SH)于2018年9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2015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时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408.93万元,2015年2月,获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出具说明,确认上述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项符合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无需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认为,2015年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力税手注:根据招股书附录改制时点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间)2014年11月25日。

《603810 丰山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附录》【2018.9.4】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371349?announceTime=2018-09-04

(5)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2015年1月14日,丰山集团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全体股东按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同比例进行转增。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15]B010号”验资报告,公司原股本为人民币2,591.0696万元,本次以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408.9304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截至2015年1月14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3,408.9304万元转增股本。2015年1月14日,公司就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相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年2月,就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出具说明,确认上述事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丰山集团自然人股东无需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所律师认为,2015年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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