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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福建税务】2018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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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22:3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8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税务机关多久发布一次欠税公告?

答: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因此,税务机关按照以上规定发布欠税公告。

2.欠税公告的内容是否包含法人的联系方式?

答: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规定:“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因此,欠税公告的内容不包含法人的联系方式。

3.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乘车方面是否有惩罚措施?

答: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年384号)规定:“一、限制范围:

……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席位、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

因此,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乘车方面有上述限制。

4.哪些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会变更?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一)受理流程……

4.提示纳税人及时完成税控设备变更发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等事项。其中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一律降至十万元及以下。

6.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因此,2018年5月1号之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7.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因此,兼营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8.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业务发生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的进项发票需要全部认证完毕。

10.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需要更换防伪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11.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当月生效或者次月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次月生效。

1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是否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3.进口抗癌药品是否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4.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是指:……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因此,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同业存单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得免征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销售初加工大米,其包装物是否需要单独核算?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包装物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的,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6%税率缴纳增值税。

16.粽子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粽子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17.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8.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消防管道安装服务的税率为10%。

19.我公司承包了市政道路路灯系统的维护项目,包含对灯杆、灯泡、灯罩和线路的修缮,每年先行收取固定的包干费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你公司采取的是预收款方式,若是先开具发票的应按照提供修理劳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税率为16%;若是约定定期结算,可以分开核算提供的服务和劳务的,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劳务结算款项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未分开核算的,按照修理劳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0.报社在报纸上刊登客户的通告,收取的版面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报社收取的版面费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21.企业购买的车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接送客户,应如何计算购进车辆保险服务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当期发生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2.点下户纳税人原先使用航天信息免费提供的税控系统,达到起征点后是否可以购置百旺金赋的税控盘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409号)规定:“三、税控管理

(一)点下户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后,任一申报期内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点下户纳税人原先使用航天信息免费提供的税控系统,达到起征点后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的税控设备及其技术服务,不得更换服务单位。

23.生产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购买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生产企业收到购买方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应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24.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是否可以为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二、试点内容

(一)代开对象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因此,提供无车承运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代开对象,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不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5.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最高开票限额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二、提交资料

……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因此,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

26.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有份数限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二、提交资料……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因此,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

27.自然人销售葡萄酒,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因此,葡萄酒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自然人不可以代开。

28.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

29.纳税人销售的抗癌药品和生物制品都符合简易征收规定,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因此,纳税人销售的抗癌药品和生物制品符合简易征收规定的,应单独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30.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查补2017年第四季度的税款后,连续四个季度的合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需要在2018年7月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1.成品油经销企业,是否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因此,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其他成品油经销企业暂无文件规定。

3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废止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管理应如何执行?

答: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82号 )的规定:“

(三)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发布之前,暂按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3.纳税人购买税控钥匙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的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产品”) ……。”

因此税控系统产品不包括税控钥匙,纳税人购买税控钥匙的费用,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4.购进农产品生产酒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因此,购进农产品生产酒的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能自行选择。

3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选择不在预缴当期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选择不在预缴当期抵减。

36.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材料后,是否需要上报到省级税务部门?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六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实无误后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发文件后执行。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批复文件,分别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总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因此,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材料,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逐级上报,不需要由纳税人上报省级税务部门。

37.企业开办高尔夫球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企业开办高尔夫球场属于提供娱乐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8.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此,广告策划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9.成品油生产企业直接销售外购的成品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一、关于新增税目……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规定:“

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如果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直接销售外购的其他成品油,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0.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车辆,应如何确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因此,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1.农林牧渔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公告》,农林牧渔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42.购进哪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43.糯米粉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因此,糯米粉属于初级农产品。

44.企业无力偿还外债,把欠款列为企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对于在账务上体现有逾期应付未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可以比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5.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汇算清缴期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6.非营利组织还未认定免税资格,收到的捐款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因此,非营利组织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取得免税优惠资格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47.哪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在汇算清缴后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因此,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材料。

48.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税得税优惠政策,是否要备案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目录》,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税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49.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如不属以上规定的福利部门员工工资可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0.分支机构在第一季度之前都是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从第二季度开始汇总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分支机构不可以在一个年度内中途变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

51.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之后,是否可以对搬迁前的资产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之后,可以在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52.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因此,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54.医药行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医药行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5.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企业,因此,不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6.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裁员补偿比劳动法规定的标准高两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裁员补偿比劳动法规定的标准高两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7.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一条规定:“……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软件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材料。

58.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可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59.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上摊销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进行摊销。

60.企业2016年发生销货退回,在2017年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冲减2017年当年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2016年发生销货退回,在2017年开具红字发票,应在发生当期即2016年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兼职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因此,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兼职人员如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应计入从业人数。

6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目录》,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63.企业在经营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在经营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4.企业购买鞭炮、蜡烛、贡银等祭祀用品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鞭炮、蜡烛、贡银等祭祀用品,若该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则该项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5.企业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8项规定将相关资料备案留档?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虽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68项优惠事项中主要文件依据暂无财税〔2018〕54号,但因23号公告发文日期早于财税〔2018〕54号,且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目录》会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若符合5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优惠事项也应比照23号公告的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66.企业未实行医疗统筹,职工工伤产生的住院费、医疗费可否按照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福利,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7.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报送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目录》,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将《公告》规定的资料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68.企业计提的工资薪金小于实际发放金额,是否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购进500万元以下的房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

70.企业因逾期申报缴纳的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因此,企业因逾期申报缴纳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总分机构的从业人数指总机构自己的人数,还是包括分支机构的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因此,总分机构的从业人数包括分支机构的人数。

7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只有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人工费用可以纳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因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要求人员在职183天以上才可以纳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73.福建省内(除厦门)跨市县设立的总分机构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的40%部分,下同),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因此,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74.通讯费是否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通讯费不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5.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公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76.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因此,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材料中有“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企业是否必须向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相应研发项目?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第22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因此,只有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情况下,才需要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留存备查。相应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向科技行政部门备案,除《公告》目录第22项有关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外,其余以科技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78.符合哪些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79.机票后附的保险单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80.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将备查资料保留多少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因此,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81.我公司将设备运往境外维修的费用超过5万美元,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因此,若你公司属于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否则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82.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是否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因此,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上述文件应填报国别报告条件的,需要报送《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六张表。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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