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棕榈园林: 200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以往的施工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复核,补缴往期所得税528.67万元、滞纳金148.19万元
棕榈园林(002431.SZ)曾于2010年5月21日发布IPO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公司及北京分公司200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以往的施工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复核,补缴往期所得税528.67万元、滞纳金148.19万元。
1.2007年起,收入确认由“开发票时点”变更为“完工百分比法”。2007年以前的工程项目一般是在发票开具时确认业务收入和成本,而未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即在公司开具发票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相关项目收入,同时结转相关项目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额占工程实际进度对应合同额的70%-80%,因此按照发票金额确认的收入金额通常低于按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金额。
2.追溯调整以往年度、补税528.67万元及滞纳金148.19万元。2007年度,发行人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对以往的施工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2005年、2006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行人利润总额较调整前有所增加。发行人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528.67万元。由于补缴的税款涉及以往年度,发行人同时缴纳了滞纳金148.19万元。
《002431棕榈园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10.5.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57976975?announceTime=2010-05-21%2006:30
(五)财务与会计调查
1、项目小组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
在发行人财务与会计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发行人2007年度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对历年来确认的施工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复核,对核算差异进行了调整并于2008年6月向税务局核查补交了2007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共计528.67万元以及税收滞纳金148.19万元。该补税行为是否会对首次公开发行造成障碍;
(2)发行人应收账款结构、变动是否合理;
(3)发行人报告期内工程施工毛利率变动是否合理。
2、相关问题的核查解决过程
(1)税收补缴问题的核查过程
2007年以前,发行人工程项目一般是在发票开具时确认业务收入和成本,而未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即在公司开具发票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相关项目收入,同时结转相关项目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额占工程实际进度对应合同额的70%-80%,因此按照发票金额确认的收入金额通常低于按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金额。
2007年度,发行人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对以往的施工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2005年、2006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行人利润总额较调整前有所增加。发行人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528.67万元。由于补缴的税款涉及以往年度,发行人同时缴纳了滞纳金148.19万元。补缴税金及缴纳滞纳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该次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部门包括发行人本部和北京分公司。
2008年5月,发行人主动与本部的主管税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进行沟通,详细说明了2005年和2006年发行人财务报表调整的原因及结果,并了解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程序。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要求发行人重新填报补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再根据纳税申报表补缴税款。2008年6月13日,发行人按重新填报的2005年、2006年的纳税申报表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共计3,791,429.97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1,062,028.04元。
2008年5月,发行人北京分公司就补缴企业所得税事项主动与主管税局—北京市海淀区国税七所进行沟通。北京市海淀区国税七所要求北京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报告。北京分公司聘请了中企惠(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对2005年、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补交情况进行审核,该事务所出具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书》(中企惠国税鉴字[2008]第101、102、103号)。2008年6月26日,北京分公司按该报告核定的金额补交了企业所得税,共计1,495,239.74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419,881.07元。
在补缴税款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经办人员表示,发行人因收入确认原则发生变化而导致利润增加,并主动补缴税款,发行人仅需缴纳滞纳金。发行人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按时足额缴纳,未产生税收滞纳支出。发行人历年收入、成本、净利润调整数据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该次补缴税款,均为报告期外。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于2010年1月12日出具《证明》,认为“上述补缴行为属于因政策调整导致计算方法有异而产生,相应的滞纳金亦随之产生,该行为不属于偷税行为,不予处罚。”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已作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公司因补缴税款事宜将来被主管税务部门进一步追缴税款或被处罚,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愿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作出充分和足额的补偿以承担公司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足额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已明确表示不予处罚,发行人不会因此招致进一步的追缴或相应处罚。发行人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所规定的情形,补缴税款事宜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自查全额补缴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主管税务部门对此事已经依法处理完毕。发行人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存在被进一步追缴或处罚的风险,发行人亦不会因被进一步追缴税款或被处罚而导致遭受实际经济损失,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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