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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 【资讯】长生生物由于被取消高新技术资质,将应补税6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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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5 11:0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资讯】长生生物将应补税6000余万元


文 / 税鹰



一、长生生物被取消高新企业资质

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消息,“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和生产不合格百白破疫苗”企业——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生生物,002680.sz)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被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文件号为吉高企字〔2018〕12号,发文时间2018年9月13日。

文件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研究,决定从2017年度起取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企证书编号:GR20172200010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其后,长生生物披露了该信息,并称“长春长生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二、补税的原因

据长生生物2017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合并报表)2017年度15.5亿元,利润总额6.6亿元,净利润5.7亿元,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自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长春长生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7年长生生物的疫苗销售收入为15.4亿元,占上市公司年度销售收入的99.1%,疫苗的销售毛利率为86.44%。
2017年度,长春长生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长春长生2017年度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笔者认为长春长生应按10%的税率差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课征相应的滞纳金,企业所得税补税额将超过6000余万元。

三、延伸阅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原文摘录: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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