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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17:5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新疆交建:经稽查发现,公司2015年以前因向无劳务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劳务,存在劳务采购发票不合规情形,税局并未提出异议


新疆交建(002941.SZ)于2018年10月17日发布保荐书,披露公司往期向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四所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28日对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稽查报告,其未对公司上述劳务发票不合规的情况提出异议。”

公司主管税务部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6月6日出具《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交建”)系我所管辖企业,经企业自查发现,其在2015年以前存在因向部分无劳务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劳务从而导致部分劳务采购发票不规范的情形。上述情况属实,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不良记录,且未受到税收行政处罚”。

公司称,“自2015年下半年,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不再向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

《002941新疆交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18.10.1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508121?announceTime=2018-10-17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全面尽职调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关注到如下主要问题,并会同律师、会计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查证分析,敦促发行人切实落实解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况

公司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路桥工程施工企业,为满足施工项目日益增长的施工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所承接的路桥工程项目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同时,对于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由公司项目管理部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现场管控。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劳务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焊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混凝土作业等重复性高、技术门槛低的工作。其中砌筑作业主要包括挡土墙、路肩墙、卵石护坡护面、干砌片石等防护工程以及边沟、排水……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况,主要原因系:

1、由于公司地处新疆,大部分的项目处在地广人稀,劳务分包市场总体发展较慢的地域,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较少,而随着近年来国家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劳务用工需求快速增长,因此,存在部分劳务公司在仅取得标明劳务分包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尚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分包资质时,即开始从事劳务分包业务的情况;

2、根据规定,劳务公司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有一定要求,新设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可能因短期达不到规定标准而无法成功取得劳务分包资质;

3、东中部地区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难以适应西北环境,很少进入新疆市场。

此外,由于向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采购劳务,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部分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或施工队签订合同,而有关劳务发票由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开具的情形,以及开票时间与实际劳务结算时间存在跨期的情形。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及劳务分包商规范化水平,公司已进一步敦促尚未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供应商尽快办理相关资质,同时,为严格管理,公司已采取切实措施确认:自2015年6月起,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与任何不具备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务分包合同;对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公司将积极督促其办理相关资质,若不能取得资质,现有合同执行完毕后,公司将不再与其签订新的劳务分包合同。

针对有关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抽查了公司报告期内各期金额较大的劳务采购合同,以及对应的发票、结算单、支付单据,以确认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同时,对于抽中的合同与发票不一致的项目,由合同方和发票方出具确认函,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发生,并由各方分别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的事实。中介机构还对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劳务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解、确认。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四所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28日对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稽查报告,其未对公司上述劳务发票不合规的情况提出异议。

公司主管税务部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6月6日出具《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交建”)系我所管辖企业,经企业自查发现,其在2015年以前存在因向部分无劳务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劳务从而导致部分劳务采购发票不规范的情形。上述情况属实,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不良记录,且未受到税收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出具证明,报告期内,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行为方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受行政处罚的情形。2017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其经营行为方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且不存在受到该厅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7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证明,认为:自2015年下半年,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不再向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前述劳务分包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因前述劳务分包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调查措施。除前述已经整改的部分劳务分包的不规范行为外,该公司的其他劳务分包行为以及施工、经营等行为均合法合规。

综上,长江保荐、中审众环以及北京德恒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价格主要系根据市场价格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发行人虽存在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供应商的行为,但发行人已进行了整改,且承诺不再进行类似的劳务分包;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发行人在其经营行为方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因向无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从而导致的发票方与合同方不符、以及发票跨期的情形,但有关劳务采购业务均真实发生,公司各项税费均全额缴纳,且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均未对上述情形提出异议,且认可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向不具有劳务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劳务以及上述发票不规范情形对公司本次IPO不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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