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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没卖一吨煤炭,虚开两亿多元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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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23:1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没卖一吨煤炭,虚开两亿多元发票


井国林


从内陆省份远赴青海,通过亲友关系哄骗、利诱文化水平不高的无业人员到青海注册成立煤炭销售企业,领取发票后,一边接受虚开,一边对外虚开……青海税警近期联合破获了一起疯狂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空壳公司12户,涉案金额高达2.43亿元。

青海西宁,5月的天空明净悠远,但随着一封神秘信件的到来,青海省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再无心欣赏这美好的天气。他们知道,很可能,一场不见硝烟的战斗就要打响。

一封匿名来信,一串连锁反应

2018年5月初,青海省税务稽查部门收到一封匿名检举信,信中举报某某犯罪团伙通过控制青海尚某煤炭销售公司等企业,从事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检举内容粗略,对于这个犯罪团伙的组成和作案手段均语焉不详。

由于是匿名举报,税务人员无法向检举人进一步了解情况,核查有关信息的真实性,但凭着无风不起浪的常识,他们丝毫未放松警惕。根据举报内容,稽查部门对涉案企业的人员、发票及综合关系等信息进行了关联,并做了图谱画像,通过深入分析发现有12户企业的从业人员信息高度关联,且这些企业的开票流向及开票时间节点等都十分接近。还有,这些企业的票载信息显示,其购进和销售业务均是煤炭,经营呈现从上游企业取得发票量大、购票增额增版频繁、突击顶格开具发票等异常特征。

根据这些情况,青海省税务稽查部门判断这些企业均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随即将此案交由青海省警税联络机制办公室督办。很快,原西宁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与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承担联合侦办此案的任务,一个由税务稽查、公安经侦和网侦等25名警税业务骨干组成的“5·21”专案组成立。

顺藤摸瓜,昼夜蹲守,闪电抓捕

专案组一成立,税警人员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分头行动:公安人员负责涉嫌犯罪团伙人员、作案窝点的摸排,税务稽查人员负责梳理有关发票的明细信息,并对涉案企业的开票信息实时进行异动监控。

通过调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实地走访,专案组发现,该案的涉嫌犯罪团伙为规避实名登记制度监管,雇用了10名外省籍无业人员充当1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法定代表人”除了在实名登记环节来过青海之外,在青海再没有其他活动轨迹。

顺着这一线索,专案组协调银行调查了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其中呈现资金回流的特征。通过进一步外调,专案组发现这些账户信息中,有多笔资金是通过某地下钱庄来回流动,存在涉嫌制造虚假交易资金流的特征。

经过公安人员半个月的摸排和蹲守,专案组也逐渐掌握了涉案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信息以及活动规律:该团伙在西宁市城郊处租用了5处民居实施作案,虚假注册公司、领票、送票、开票、配资及业务联系各由专人负责,这些人互不隶属,独立行动。为避免引起监管部门注意,他们将内部人员的作息区与开票地点分离,并不定期更换地方,呈现反侦查意识较强的职业犯罪特征。

5月26日,专案组通过侦控手段得知该团伙主要成员计划于当天中午在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某丽小区的作案窝点碰头,考虑到已经获取大量证据,决定对这伙人收网。

当天中午,专案组集中实施抓捕行动,在某丽小区一举将以陈同某、陈建某为核心的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同时兵分四路对另外4个作案窝点进行搜查,当场缴获各类发票1万余份,作案电脑、打印设备5套,假公章50余枚,各类虚假资料1万余份,提取其他物证15箱、涉案网银优盾8套,同步冻结涉案资金180余万元。

经过20多个小时的突击审讯,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在大量证据前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辗转9个省市,形成严密证据链

接下来,专案组根据本案虚假注资、虚假资金及虚假交易等特殊案情,制订了“围绕人员流、发票流、资金流开展取证工作,逐步形成优势证据链条,形成定案”的办案思路。为此,专案组先后组织召开了7次税警联合专案会议,联合成立了3个取证小组,辗转全国9个省市,最终获取了定案的优势证据。

通过公安网侦部门对涉案的电子设备进行数据恢复,专案组掌握了该团伙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雇佣他人充当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键证据。之后,专案组在河北、山西等地找到了10名充当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并取得了证明材料,证实涉案企业虚假注册的情况。接着,核查上游企业信息,获取本案涉案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等登记信息为虚假的证据;先后到山西、河南、山东等地的下游用票企业进行查证,确认这些企业与本案涉案企业均无真实货物交易。

梳理分析本案犯罪团伙控制企业的基本账户交易流水,查证290多个相关企业及个人的账户,从多地银行部门调取重要涉案企业及人员的银行账户明细,对所采集的银行资金数据进行数据清洗、分析和剥离,从涉案企业和个人繁杂的资金流中寻找规律……经过两个月的高强度数据分析,专案组终于在数万条资金交易记录里,发现了青海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资金过账回流的证据,并绘制了清晰的资金回流图,确定了该虚开团伙利用配资公司对涉案企业虚假的货物交易进行配资,在账面上营造虚假的资金交易流水的直接证据。

厘清案情,推进行政司法衔接

最终,专案组证实了以陈同某、陈建某为核心的7人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

调查证据显示,该团伙成员于2017年底到达西宁,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期准备工作,摸清成立虚假企业、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完成这些工作后,他们于2018年1月~5月先后在西宁市城西区租赁了5处民宅,在西宁市某区注册成立了12户空壳企业。此后,在无任何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从上海等地以3%~4%手续费购进虚开煤炭发票,再大肆向山东、山西等地以6%~7%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团伙分工明确细致:犯罪嫌疑人韩某专门利用亲友关系,通过拉拢、哄骗、利诱等手段,联系外省籍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低的无业人员来青海实名注册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专门负责联系本地代理记账公司对虚开公司的账务进行处理;另有专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下游用票企业,安排专人联系制造虚假榜单和虚假资金交易账目。经查证实,该团伙累计涉案金额达2.43亿元,在西宁通过非法手段牟利近600万元。

为将本案办成铁案,使涉案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近日,青海税务稽查和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启动了三方会商机制,对税务机关行政定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及检察机关证据审查进行了会商研判,明确了证据要件及规则,为案件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部门大协作,精准实施集约打击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晏懋秋

本案涉及面广,牵扯复杂,能得以成功查办,有几点经验值得分享。

其一,办案思路清晰。专案组围绕核心线索,关联分析,画图分析,抽丝剥茧,层层核查,步步确认,取得了严密的证据链条,使案件定性水到渠成。

其二,灵活机动,抓点精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案件涉及企业多、地域广,办案人员抓住重点,灵活机动地做了大量摸排工作,发现犯罪团伙出现走逃迹象时,及时确定抓捕时点,及时查获涉案人员、账簿、物证等违法证据。

其三,加强部门协作。面对日益隐蔽复杂的涉税违法犯罪手段,打击虚开和骗税,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已经远远不够,税务与公安、海关、银行等部门深度协作,建立信息共享与携手查案机制,发挥部门合力,才能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其四,强化疑点预警,及早识别异常企业。本案表明,在落实实名办税机制时,监管及稽查部门不但要核实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还要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是否属实,防止实名办税流于形式。

打击涉税犯罪,警税联合很重要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秋林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货虚开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由职业犯罪团伙操控的跨区域暴力虚开、变票虚开案件。该案的成功查办,有力打击了虚开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预估可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2900万元。这也为警税联合办案走出了新路子。

总结本案的侦办收获,我觉得主要有三点:一是警税部门领导大力支持,警税各自发挥优势资源,分工配合相得益彰;二是警税沟通紧密,证据意识强,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把关,为案件查办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三是灵活落实警税协作机制。以往都是税务机关发现虚开线索,进行认定后再交由警方处理,此时往往犯罪嫌疑人已经走逃,导致认定证据变得困难。本案中,税务机关发现线索后即提请警方提前介入侦查,税务机关积极跟进,为案件侦破创造了有利条件。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四部委两年专项行动的部署,科学配置力量,探索部门高度融合的打击涉税犯罪新模式。

虚开专用发票,税额五万元以上即可入刑

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李建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价巨大。本案值得不法者警醒。

1994年我国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单行刑法《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典吸收了上述单行刑法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刑法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章节入刑。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控制多家企业,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前提下,接受虚开和对外虚开案值金额高达2.43亿元,符合虚开刑事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均为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虚开刑事犯罪的主体要件。本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收取开票手续费等非法形式不当获利600余万元,符合虚开刑事犯罪的主观要件。综上,本案符合虚开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且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条款,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税收征管秩序、危害税收安全的刑事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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