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9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建筑安装] 【何广涛】一文告诉你,提供建筑服务的五种发票开具方式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23:2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文告诉你,提供建筑服务的五种发票开具方式

何广涛


增值税多档税率的存在,导致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较高,不利于增值税中性效应的发挥,这一点对建筑服务提供者尤甚,比如发票开具时税率和税目的选择,就经常困扰甲乙双方。

建筑服务的构成成本中,有的是16%税率的材料设备,有的是10%税率的分包成本,有的是6%税率的服务成本,还有一部分属于3%征收率甚至没有进项的成本。

应当说,一项税目的销项税率与其构成成本的进项税率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以租赁服务为例,动产租赁进项税率通常为16%,销项税率亦为16%;不动产租赁进项税率通常为10%,销项税率亦为10%。

但这种对应关系并非是绝对的,以餐饮服务为例,它的成本中就有相当大比例为16%税率的货物(如家具餐具等),或者可以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货物(如一手农产品食材),它的销项税率却为6%。

大约是由于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原因,从来没有人质疑过餐饮服务这种「进销倒挂」的合理性,也从来没有人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成本构成开具16%或者10%的发票。

回到建筑服务来看,情况有所变化。建筑服务接受者认为,建安企业的成本中有很多16%税率的材料设备,如果允许建安企业开具10%税率的发票,自己就吃了亏,因此,不乏要求建安企业对建安合同分税率开票者,甚至采取「甲供材」的方式,以获取高抵扣的进项。

那么,建筑服务提供者可以分税率开票吗?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甲方说了不算,乙方说了也不算,只有现行增值税政策说了算,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应当以政策为指引,审验交易的实质,否则,对谁都没有好处。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上述注释内容的,建筑服务提供者只能向甲方开具10%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但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有例外规定,见下文第3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在合同中分别列明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就外购机器设备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就安装服务可以向甲方开具3%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在合同中分别列明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就外购机器设备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就安装服务可以向甲方开具3%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解读,「(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在合同中未分别列明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混合销售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建筑服务提供者为建安企业的,统一向甲方开具10%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注:这种情形即为上文第1点)

(2)建筑服务提供者为商贸企业的,统一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凡交易合同属于销售自产货物(机器设备除外,自产机器设备见本文第2点)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必须在合同中分别列明自产货物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建筑服务提供者应就自产货物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货物发票,就建安服务向甲方开具10%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4:40 , Processed in 0.05962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