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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京威股份:北京基地被政府回购并搬迁,产生转让税费1.05亿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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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00:4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京威股份:北京基地被政府回购并搬迁,产生转让税费1.05亿元(土地增值税0.42亿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0.63亿元)、最终产生搬迁亏损0.25亿元


京威股份(002662.SZ)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北京生产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政府回购、收到对价12亿元(含税),扣除账面净值(4.1亿元)、发生税费(1.05亿元)、搬迁费用(4.2亿元)、安置费用(2.9亿元)后,产生搬迁亏损0.25亿元。其中,转让过程中各类税费1.05亿元,列报于2018年2季度: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0.42亿元、增值税及附加0.63亿元。

《002662京威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11.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633976?announceTime=2018-11-28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你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为6.87亿元,你公司对此的说明为主要系出售北京生产基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收益。请说明该笔款项会计处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会计科目,确认的依据、金额、时间等。

回复:

1、关于公司北京生产基地出售的会计处理

北京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北京生产基地搬迁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政府回购的议案》,根据北京当地政府要求,北京生产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政府回购。

2018年6月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土地房产项目回购协议,且购买方已经支付全部款项的75%,符合收益确认原则,当月确认该笔处置收益。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6.87亿元中,主要为出售北京生产基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收益6.85亿元,具体数据及科目为:含增值税转让价为12亿元(资产清理、应交税费),扣除土地、房产账面净值4.10亿元(资产清理、持有待售资产),扣除转让过程中各类税费1.05亿元(资产清理、应交税费),确认资产处置收益6.85亿元(资产清理、资产处置收益)。

公司北京生产基地出售包括两大类别资产,即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两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出售上述资产取得的价款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含增值税转让价12亿元,扣除资产账面价值4.10亿元和相关税费1.05亿元后的差额6.85亿元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收益)。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关于公司出售北京生产基地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土地房地产回购的背景

公司本次北京基地搬迁并非单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售,而是公司为了响应政府号召,适应新时期北京工业调整,疏解非核心首都功能,同时满足公司全国基地布局的发展规划需要进行的搬迁,且搬迁后需要在异地新建生产基地。

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向公司作出《关于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相关事宜的的函》,根据该函,公司需积极稳妥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按原《入区协议》规定以及综合产业政策、社会管理、社会稳定等因素,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由政府回购,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2)本次土地房产回购履行的程序

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北京生产基地搬迁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政府回购的议案》,根据北京当地政府要求,北京生产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政府回购。本次审议回购土地房产议案的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全体董事均出席,并全票通过。2018年6月,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房产项目回购协议。

(3)本次土地房产土地回购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本次搬迁及回购不上股东大会的计算依据

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收购款用于公司搬迁、职工安置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本次交易含税金额为12亿元,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如下:

A、土地、房产账面净值4.10亿元;

B、转让过程中各类税费1.05亿元,列报于2018年2季度: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0.42亿元、增值税及附加0.63亿元:

C、搬迁费用及损失4.2亿元,具体列报:财务费用20,545.86万元-系因北京搬迁增加投资秦皇岛和无锡基地资金成本(按照平均年资金成本计算,2017年每季度财务费用为2,484.64万元,2018年每季度财务费用为2,651.83万元);资产处置收益/营业成本10,227.01万元-系搬迁过程中的资产报废及材料人工损耗(列报于2018年1季度45.24万元、2018年2季度638.84万元、2018年3季度1,548.15万元,其余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11,817.12万元-系北京基地采取临时措施增加的废水废物处理等费用。

D、员工补偿及储备费2.9亿元,其中管理费用23,967.83万元-系基地人员遣散补偿(列报于2018年2季度20,751.48万元,2018年3季度2,207.27万元、预计2018年4季度将发生9.08万元、其余计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5,500.68万元-系秦皇岛无锡基地人员储备和培训费用(列报于2017年2季度14.33万元、2017年3季度848.08万元、2017年4季度1,724.96万元、2018年1季度1,199.21万元、2018年2季度724.66万元、2018年3季度540.23万元、预计2018年4季度将发生449.21万元)。

上述政府回购北京生产基地为一揽子交易,产生的利润为-0.25亿元。未达到公司2017年经审计相关财务数据的50%。

自出售土地房产之日最近连续12个月内,公司其他资产出售事项仅为出售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京威”)等公司参股的新能源相关产业公司的股权。

本次搬迁及政府回购与转让宁波京威等公司参股的新能源相关产业公司股权不属于同一类交易,且本次搬迁及政府回购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未达到公司2017年经审计有关财务指标50%,故本次搬迁及政府回购事项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及公司章程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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