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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ST船舶:子公司2014年以前的买卖风塔业务经诉讼调解、2018年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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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10:3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船舶:子公司2014年以前的买卖风塔业务经诉讼调解、2018年收回剩余货款,按照下调后增值税率开票收款


*ST船舶(600150.SH)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与华锐风电因往期风塔买卖合同未能到期收回货款(货款13,691.33万元)发生法律纠纷、2014年提起诉讼,交易对方履行剩余债务期间发生增值税率下调(17%调至16%),其中涉及开具3968.56万元货款专用发票按照新的税率开具、产生税率差34.21万元。“本案所涉及合同的增值税税率已从17%调整为16%,双方同意由中船澄西在2018年12月20日前向华锐风电开具金额为3,968.56万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调整产生的税差为34.21万元,若中船澄西开票延期则华锐风电付款日期顺延。”

大力税手附:

1)、《【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5月1号以后不能开具17%、11%增值税发票了?错!错!错! 2018.5.10》:“最后,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还真是贴心呢!”

2)、《地区口径:【海南税务】12366汇编(2018年5月份)(二) 2018.5.31》

四、5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当时未缴纳税款也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应该如何补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大力税手注:*ST船舶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锐风电)因风塔买卖合同未能到期支付货款发生法律纠纷,根据合同,中船澄西于2014年12月2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海淀法院审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于2017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结案。截止目前,中船澄西已回收货款共计13,060.68万元。至此,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2018年共回收欠款10,455.83万元(上半年回收5,693.04万元,本次回收4,762.79万元)。

《600150*ST船舶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19.1.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718818?announceTime=2019-01-10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为原告方。

涉案金额:15,215.7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货款13,691.33万元。

截止目前,中船澄西已回收货款共计13,060.68万元。至此,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中船澄西2018年共回收欠款10,455.83万元,预计增加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约8,799万元人民币(最终以经审计的金额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因风塔买卖合同未能到期支付货款发生法律纠纷,根据合同,中船澄西于2014年12月2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起诉)的公告》(临2014-23)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经海淀法院审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于2017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结案。截至2018年5月31日,中船澄西共回收欠款8297.89万元,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8-67)。

二、本次诉讼所涉调解协议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华锐风电原提出的资产抵债方案因客观情况无法推进实施;11月29日,双方沟通后通过会议纪要就剩余欠款履行方案达成初步意向。

12月24日,中船澄西与华锐风电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截至2018年12月6日,中船澄西应收华锐风电账款为5,089.80万元。中船澄西对上述款项进行部分减免,将对华锐风电的应收账款额度调整为4,800万元。按照双方2014年7月28日达成的《合同补充协议》,基于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基础,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商定,中船澄西给予华锐风电一次性货款折让3万元,并由华锐风电在后续货款支付中予以一次性扣除。

2、考虑到本案所涉及合同的增值税税率已从17%调整为16%,双方同意由中船澄西在2018年12月20日前向华锐风电开具金额为3,968.56万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调整产生的税差为34.21万元,若中船澄西开票延期则华锐风电付款日期顺延。

3、基于上述第1条,第2条约定,华锐风电承诺在2018年12月20日前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中船澄西支付账款4,762.79万元。

2018年12月,中船澄西收到华锐风电4,762.79万元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截至目前,中船澄西已回收欠款共计13,060.68万元。至此,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合同纠纷及调解事宜,本公司高度重视,要求中船澄西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对方支付欠款,保护股东利益。本次诉讼结果全面支持了中船澄西的主张,中船澄西成功回收绝大部分货款,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船澄西日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其中,公司2018年共回收欠款10,455.83万元(上半年回收5,693.04万元,本次回收4,762.79万元),预计增加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约8,799万元人民币(最终以经审计的金额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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