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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上海环境:因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关区进口的集成电路漏报了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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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1:2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上海环境:因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关区进口的集成电路漏报了特许权使用费、漏缴税款11.08 万元,被海关处以1.66万元罚款


上海环境(601200.SH)于2019年1月24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关区进口的集成电路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情形,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 11.08 万元。2018 年 8 月 13 日被海关处罚人民币 1.66 万元。

《601200 上海环境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1.2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795898?announceTime=2019-01-24

问题 4 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有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处罚基本情况

公司因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关区进口的集成电路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情形,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 11.08 万元。2018 年 8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出具布关辑字[2018]03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确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对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 1.66 万元。

二、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

造成上述错误主要系公司对于海关报关相关申报事项理解有误所致,不具有主观恶意。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款。

三、该项处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 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 10%以上 50%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次行政处罚金额 1.66 万元占漏缴税款的比例为 14.98%,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针对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处罚结果属于减轻处罚情形,罚款金额较小,不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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