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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福莱特:往期外部PE股东减资时,公司所代缴未代扣的所得税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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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1:3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福莱特:往期外部PE股东减资时,公司所代缴未代扣的所得税337.07万元截至目前尚未收回


福莱特(601865.SH)于2019年1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2014年5月股东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减资退出时,公司按照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其代扣代缴了3,370,719.62元所得税。截至2019年1月21日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尚未向发行人返还该笔款项。

减资事项为:博信优选、博信成长依照年收益率5%撤资(2010年12月-2014年1月),注资时投资成本分别为10016万元、5008万元,撤资对价分别为11518.38万元(15%收益率)、5759.19万元(15%收益率),减资产生的所得分别为1502.38万元、751.19万元。

大力税手注:外部PE股东博信优选、博信成长2010年12月入资、2014年1月减资退出。博信优选全名为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信成长全名为博信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3年底,公司曾筹划H股上市事宜,2015年11月26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6865.HK。

《601865福莱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9.1.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783357?announceTime=2019-01-21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278,943.80元,前五笔情况如下:


注:2014年5月,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减资退出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按照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其代扣代缴了3,370,719.62元所得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尚未向发行人返还该笔款项。2017年4月,发行人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考虑到该笔款项的回款风险,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于2016年末对该笔款项计提了坏账。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278,943.80元。

……
问题3、2014年1月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向特定原股东回购股份,减少公司股份2,190万股(注册资本2,19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35,940万元减少至33,750万元。

其中:向原股东鼎峰创业定向回购(减少)840万股(注册资本840万元);向原股东博信优选定向回购(减少)600万股(注册资本600万元);向原股东博信成长定向回购(减少)300万股(注册资本300万元);向原股东国元投资定向回购(减少)450万股(注册资本45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前述四家企业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经协商,以年均获得5%的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双方确定本次定向回购的股份作价为每股19.1973元,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回购款。请项目组说明:在已形成明确上市预期的情况下,上述股东同意仅以年化收益率5%的价格减资的合理性,请说明对上述股东减资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答复:2013年底,公司筹划H股上市事宜。公司股东鼎峰创业、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国元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性质为境内法人股,其所持有的股份并不能在香港联交所流通,且受制于股东股权中含有国资成分,需经相关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方能申请发行H股并上市。因此,鼎峰创业、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国元投资认为,公司H股上市不便于其股权投资管理和收益实现,无意继续持有公司股权。经协商,公司拟采用定向回购的方式回购并注销上述4家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时减少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

以年均获得5%的投资收益率为基础进行回购,系鼎峰创业等四家机构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项目组对上述四家投资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电话访谈,并取得了确认函,确认本次减资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7.发行人2010年第一次增资

(1)2010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总股本由11,250万股增加至11,98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1,250万元增加至11,980万元,本次增资的发行价格为每股50.08元。本次增资的增资方、增资金额、认购股份、增资后持股比例如下:


(2)2010年12月20日,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与博信成长、博信优选、鼎峰资本、国元投资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增资方以每股50.08元的价格对发行人增资,其中730万元作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35,828.4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3)2010年12月22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磊验字[2010]30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2月22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73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1,980万元。

(4)2010年12月22日,发行人领取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本次增资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5)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8.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增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2011年2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980万股为基数,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2010年12月31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由11,980万股增加至23,960万股,公司资本公积由365,733,443.01元减少为245,933,443.01元。

(2)2011年3月21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磊验字[2011]001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3月21日,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11,980万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累计的注册资本为23,960万元,股本23,960万股。

(3)2011年3月23日,发行人领取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本次增资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9.发行人2011年第二次增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2011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以2011年4月30日的总股本23,96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2011年4月30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由23,960万股增加为35,940万股,公司资本公积由245,933,443.01元减少为126,133,443.01元。

(2)2011年6月10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磊验字[2011]003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6月10日,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11,980万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累计的注册资本为35,940万元。

(3)2011年6月23日,发行人领取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0.发行人2014年减资及股权转让

(1)发行人2014年减资①2014年1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的总股本由35,940万股减少至33,750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5,940万元减少至33,750万元,本次减资的价格为每股19.1973元。本次减资的减资方、减资金额、减资股份、减资后持股比例如下:


②2014年1月1日,发行人与博信成长、博信优选、鼎峰资本、国元投资分别就本次减资事项签署了《减资协议》。

③2014年1月3日,发行人在《市场导报》上刊登了本次减资公告。

……
三、反馈意见第3题

招股书披露,2010年12月20日,博信成长、博信优选、鼎峰创业、国元投资以货币资金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50.08元。2014年1月1日,公司向上述股东回购股份,本次减资完成后前述四家企业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经协商,以年均获得5%的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双方确定本次定向回购的股份作价为每股19.1973元,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回购款。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1)上述股东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与前后次增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上述股份回购的真实原因,回购股份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股份回购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3)上述股东是否含有国资成分,入股和退出发行人是否需要履行国资相关审批手续;(4)上述股东入股发行人时是否签署对赌协议,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其他义务,是否与上述股东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上述股东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与前后次增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10年外部投资者增资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阮洪良的访谈记录,2010年12月发行人引入鼎峰资本、博信优选、博信成长和国元投资四家机构投资者的原因为:2010年是发行人的快速发展期,发行人计划抓紧时机扩大光伏玻璃以及节能LOW-E玻璃的生产规模、巩固市场地位、加快产品升级,由于涉及资金规模较大,自身资金积累已无法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公司内部股东较多,为增强外部监督力量,使公司的股权分布更加合理,增强公司治理和决策的透明化和规范性,因此公司决定引入外部投资者。

2、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阮洪良的访谈记录,本次增资以市场原则定价,以2010年预计净利润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乘以一定市盈率确定。公司当时预计2010年实现净利润约为4.8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总股本为11,980万股,以此计算每股收益为4.0067元,按12.5倍市盈率计算,每股增资价格为50.08元。

……
(2)博信成长增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①2010年12月,博信成长以现金5,008万元认购发行人100万股新增股份。

②根据博信成长2010年度审计报告([2011]京会兴审字第3-150号)、博信成长合伙人出资凭证及博信成长出具的《关于增资福莱特光伏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的说明》,博信成长的增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人缴纳的出资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博信成长的增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博信优选增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①2010年12月,博信优选以现金10,016万元认购发行人200万股新增股份。

②根据博信优选与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博信优选向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根据支付凭证,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已将上述借款实际出借给博信优选。

③根据博信优选出具的《关于增资福莱特光伏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的说明》,博信优选的增资资金来源于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并已归还完毕。根据支付凭证,博信优选于2011年1月19日偿还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100万元。

④根据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博信优选上述借款已全部偿还且不存在任何争议,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博信优选之间不存在代持股份、信托持股、股权托管等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博信优选的资金来源于其向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上述借款行为虽不符合《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博信优选已不再持有发行人任何股份,上述借款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上述股份回购的真实原因,回购股份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股份回购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

1、股份回购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阮洪良的访谈记录,2013年底发行人筹划境外H股上市事宜,原股东博信优选、博信成长等四家机构投资者所持发行人股份性质为境内法人股,不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自由流通转让,且发行人短期内亦没有在国内发行A股的计划,不便于其股权投资管理和收益实现,因此,四家机构投资者与公司协商拟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由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正值光伏行业低谷,难以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方,故各方经协商确定四家机构投资者以定向减资的形式退出。

2、回购股份的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与博信优选、博信成长、鼎峰资本及国元投资签订的《减资协议》和《减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减资总价款中相当于2010年增资款项的余额作为对发行人的财务资助,由发行人按照每年5%的利率(不计复利)向四家机构投资者支付资金使用费,各方协商确认本次减资作价为每股人民币19.1973元。

3、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期股份支付价款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德勤华永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6)第P3179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4、回购价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减资价款支付凭证,本次股份回购价款已由发行人支付完毕。

(三)上述股东是否含有国资成分,入股和退出发行人是否需要履行国资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工商档案资料,博信成长、博信优选、鼎峰资本及国元投资在入股发行人时签署增资协议的日期为2010年12月;退出发行人时签署减资协议的日期为2014年1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80号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确认为国有股东:(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根据博信成长、博信优选、鼎峰资本及国元投资各级股东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该四家机构投资者入股及退出发行人时均不属于“80号文”规定的国有股东,不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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