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威派格:往期办事处通过个人卡转付薪酬、备用金及报销款等1807.52万元,因已记账核算、代扣代缴个税,故不存在税务追缴风险
威派格(603956.SH)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往期在一些区域成立分支机构前、暂时以办事处的形式派驻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推广,主要通过个人卡转付薪酬、备用金及报销款等1807.52万元,“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取的货款金额为33万元、0万元、0万元和0万元,2015年6月之后未再发生;通过个人卡转付职工薪酬及报销款的金额分别为1,413.86万元、312.57万元、48.09万元和0万元。 ”上述个人卡进行资金收支行为均已体现在北京威派格财务账册中,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税,发放的员工工资薪酬等费用均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管理并使用个人卡的北京威派格所在税务机关也出具了税务合法合规的证明,故通过上述个人卡进行资金收支行为不存在税务追缴风险,不存在违反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603956 威派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2019.1.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7354&stockCode=603956&announcementId=1205804607&announcementTime=2019-01-28
问题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威派格存在使用实际控制人之一孙海玲及部分员工个人卡进行支付员工工资、报销费用、收取货款等。请说明:(1)请说明保荐机构的核查程序;(2)请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存在上述通过个人卡收支行为的原因和具体过程;(3)请说明发行人子公司通过个人卡进行收支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4)发行人针对上述个人卡账户的清理和注销情况。
【回复】
1、保荐机构的核查程序
……(9)项目组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所得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以及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核查发行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个税相关情况;(10)项目组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内部制度、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文件,核查其内控完善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北京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其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2、发行人通过个人卡进行收支行为的具体情况及背景原因
发行人存在过个人卡情况,已整改并注销相关的个人卡。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取的货款金额为33万元、0万元、0万元和0万元,2015年6月之后未再发生;通过个人卡转付职工薪酬及报销款的金额分别为1,413.86万元、312.57万元、48.09万元和0万元,发生额逐年下降,除云南办事处因客观原因外,其余个人卡在2016年11月发行人接受IPO辅导时即已规范清理,首次申报前已规范运行超过一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卡的发生额总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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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个人卡以各地办事处员工名义办理,期末卡上余额作为发行人现金资产核算,报告期各期末余额分别为13.77万元、0.01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金额较小。
发行人使用个人卡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使用办事处员工个人卡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早期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扩展销售渠道,同时为补充渠道深度和密度,在一些区域成立分支机构前,暂时以办事处的形式派驻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推广,这些办事处比照子公司的要求进行属地化管理和单独考核,并由北京威派格统一管理。在财务管理上,由办事处财务人员向北京威派格统一申请审批后,北京威派格支付至当地办事处的银行账户,办事处的银行账户收到北京威派格的转账后,再向办事处内部人员转付相应的职工薪酬、报销款或对外支付保证金。由于办事处无法单独开立法人银行账户,因此为满足属地化管理需求,经审批后以当地办事处负责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替代,该银行卡由办事处财务人员管理并保管在办事处。办事处与北京威派格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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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①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进行资金转付的金额及期末余额占比较小
报告期,发行人主要通过个人卡转付薪酬、备用金及报销款等金额,并收取1笔货款,相关事项的发生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比较小、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也较小,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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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占比为占相应款项性质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进行代收货款金额的占比分别为0.07%、0.00%、0.00%和0.00%,通过个人卡进行代付工资薪酬、备用金及报销款等金额的占比分别为6.84%、1.29%、0.17%和0.0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主要用于转付薪酬费用及报销款,期末余额均较小,发行人使用的上述个人卡期末余额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0.02%、0.00%、0.00%和0.00%。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鉴于发行人上述个人卡行为主要系向办事处的员工转付薪酬和报销款费用,为临时转付之用,且年末余额较小,实质上不构成开立账户存储的情况,且涉及个人卡已规范并注销,因此上述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②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进行资金收支行为不存在违反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进行资金收支行为均已体现在北京威派格财务账册中,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税;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进行发放的员工工资薪酬等费用均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管理并使用个人卡的北京威派格所在税务机关也出具了税务合法合规的证明如下:
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开具证明文件:“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无处罚信息,无欠税,纳税人状态为正常”;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再次开具证明文件:“尚未发现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017年9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开具证明文件:“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接受过行政处罚”;2018年2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开具证明文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接受过行政处罚”。2018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开具证明文件:“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进行资金收支行为不存在税务追缴风险,不存在违反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③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进行资金收支行为跟名义持卡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纠纷
上述个人卡名义持卡人均已出具相关声明:“本人名下银行账户系由发行人统一开立,由发行人控制和支配,账户内所有资金收付和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发行人,与本人无关,本人与发行人就该银行卡资金收付及资金所有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鉴于涉及个人卡主要用于转付职工薪酬及支付报销费用,发行人已对该行为进行彻底规范,2017年8月底前上述个人卡已停止使用,2017年底前上述个人卡已全部注销,且未来不会再发生此类行为,该等行为的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占比较小,并已在发行人的财务上核算列示,不存在税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6、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过个人卡情况,已整改并注销相关的个人卡。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取的货款金额为33万元、0万元、0万元和0万元,2016年之后未再发生;通过个人卡转付职工薪酬及报销款的金额分别为1,413.86万元、312.57万元、48.09万元和0万元,发生额逐年下降。2015年12月发行人股份公司成立之后,除两个办事处外,均已停止通过个人卡支付职工薪酬;2016年11月开始IPO辅导之后,除云南办事处因客观原因外,其余个人卡均已规范清理;2017年8月之后,所有个人卡均停止使用,并已注销,首次申报前已规范运行超过一年,同时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该等行为的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占比较小,并已在发行人的财务上核算列示,不存在税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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