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24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弥补亏损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2-10 16:1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2-10 16:25 编辑

汇算清缴:弥补亏损相关规定


一、关于期限

1、法律规定: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特别规定: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关于境外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三、关于核定征收企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3、小结: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关于被投资合伙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关于被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所得税业务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五项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所得税业务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七、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所得税业务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2、企业分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所得税业务时,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5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2-10 16:26:20 | 只看该作者
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主表来看,允许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回归法人所得税本质。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1 02:28 , Processed in 0.05206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