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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处理决定书】电力公司往期部分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未并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74.83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37.41万元(0.5倍)
根据浙江税务公开的涉税处罚信息,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因2013-2015年部分房屋、建筑物及以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应并计房产原值而未并入,少缴纳房产税74.83万元,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3条处0.5倍罚款共374,108.62元。
附:浙税稽罚[2018]2号
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detail.do?unid=330000001810092000006&webid=1&guid=
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少缴房产税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税稽罚[2018]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一)2013年度
1.公司部分应并计房产原值的房屋、建筑物及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18处资产合计原值33,503,115.59元,剔除车队办公楼(共5层,原值5,038,863.68元)出租的4层原值4,031,090.94元及8月新增附属用房(原值116,460.75元)77,640.50元,未按规定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29,394,384.15元,应补缴房产税246,912.83元。
2.3月为员工报销房租16,800.00元、5月在工会凭证中发放现金奖励28,000.00元、7月为员工报销房租62,095.00元及发放建军慰问奖励4,800.00元、11月发放科技进步奖920.00元、12月发放交通补贴200,000.00元及在工会凭证中发放现金奖励15,472.00元、3-12月为员工报销医药费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683.35元。
3.在“生产成本-其他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25,178.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35.60元。
(二)2014年度
1.公司部分应并计房产原值的房屋、建筑物及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19处资产合计原值33,870,636.95元,剔除车队办公楼(共5层,原值5,038,863.68元)出租的4层原值4,031,090.94元,未按规定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29,839,546.01元,应补缴房产税250,652.19元。
2.4月在工会凭证中发放现金奖励20,000.00元、5月为员工报销房租57,684.00元、7月发放军属慰问奖励4,200.00元、9月发放清凉饮料费152,750.00元、12月在工会凭证中发放现金奖励1,800.00元、8-12月为员工报销医药费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709.63元。
3.在“生产成本-其他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32,832.2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66.44元。
(三)2015年度
1.公司部分应并计房产原值的房屋、建筑物及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19处资产合计原值33,870,636.95元,剔除车队办公楼(共5层,原值5,038,863.68元)出租的4层原值4,031,090.94元,未按规定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29,839,546.01元,应补缴房产税250,652.19元。
2.4月在工会凭证中发放现金奖励8,000.00元、6月为员工报销房租57,875.00元及发放交通费补贴9,180.00元、12月为员工报销出国费用198,000.00元、2-12月为员工报销医药费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2,161.15元。
3.在“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礼品83,742.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48.40元。
以上税款合计1,130,121.78元。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二、处罚决定
2018年6月14日,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直稽罚告〔2018〕20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74,108.6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6,777.08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175.22元。
公开时间 : 2018-06-30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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