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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新开源:收购标的2016-2018年4月分红1.43亿元,由于分红对象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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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00:1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新开源:收购标的2016-2018年4月分红1.43亿元,由于分红对象为美国法律下的信托主体,自然人股东作为持股信托受益人,其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为个人隐私、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知是否已纳税


新开源(300109.SZ)于2019年3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Bio Vision (简称“BV”)2016年至2018年4月末向家庭信托及保留年金信托主体分红共14327.94万元,由于股东为美国法律下的信托主体,律师称,BV自然人个人股东(持股信托受益人,Guochen Yan和Gloria Zhang)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属于个人隐私,除非主动披露、无法获知。“股东个人纳税情况及是否存在过行政处罚属于个人隐私,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检索而获知,,除非纳税主体主动披露。……截至2019年2月25日,BV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未发现Guochen Yan或Gloria Zhang涉及任何与其各自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刑事或民事法庭诉讼程序。”

项目

2018年1-10月

2017年

2016年

股利分配金额(万元)

154.68

8,755.97

5,417.29


大力税手注:交易背景为上市公司新开源通过收购新开源生物83.74%股权而间接持有Bio Vision 100%股权,交易价格以新开源生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为170,000.00万元。Bio Vision在收购过程中已由S-Corp(小型企业股份公司)转变为C-Corp(一般股份公司),由于美国税法规定,小型企业股份公司不能有非居民外籍股东,故前次交易完成后,Bio Vision已从小型企业股份公司(S Corporation)转变为一般股份公司(C Corporation)。律师称,公司性质变更不产生税费:“(1)在美国法律下,BV公司从S-Corp转换为C-Corp的过程中不会因该“转换行为”产生税费,转换前后BV公司当时的股东的个人税款可能产生的调整除外。”后附转变前后税项、税负的详细披露。

《300109 新开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3441&stockCode=300109&announcementId=1205869768&announcementTime=2019-03-01%2015:42

八、《反馈意见》问题21

申请文件显示:Bio Vision 2016年至2018年4月30日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340.34万元、7,454.77万元和2,922.21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报告期期末未分配利润金额分别为6,844.68万元、5,543.48万元和8,317.07万元;现金流量表分别中,Bio Vision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分别为5,417.29万元、7,063.37万元和148.6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Bio Vision报告期股利分配金额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及匹配性。2)Bio Vision报告期分红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议程序、分红对象、金额及执行情况等。报告期将大部分当期利润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3)Bio Vision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补充披露针对Bio Vision股利分配项目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利是否已支付完毕、股东税款是否已足额缴纳,与收到股利的匹配性,是否存在虚增标的资产业绩并通过本次分红加以冲抵的情形等,并补充披露相关的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Bio Vision报告期股利分配金额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及匹配性。

经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沟通,本所律师基于非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如下:

1、根据中兴华出具中兴华审字(2019)第010054号《Bio Vision,Inc.2016-2018年1-10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BV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2016年和2018年1-10月股东分配金额与对应的现金流量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科目数字一致。2017年股利分配金额高于当期现金流量表中“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所显示金额,主要系BV公司存在部分股利支付与其他应收款进行抵消的情况,BV公司并非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股利,具体如下表所示:


2016年12月31日,BV公司其他应收款均为与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款项。

(二)Bio Vision报告期分红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议程序、分红对象、金额及执行情况等。报告期将大部分当期利润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

1、BV公司报告期内分红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日期标注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11日的三份“Bio Vision, Inc.董事会决议”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BV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如下:


决议日期

决议分红金额

当时股东

时任董事会成员

1

2016/12/31

8,142,790.04美元

The Yan and Zhang 2016 不可撤销家庭信托;The Yan And Zhang 可撤销家庭信托; The Yan 2016保留年金信托; The Zhang 2016 保留年金信托;   受益人为Guochen Yan和Gloria Zhang。  

Guochen Yan

Gloria Zhang

2

2017-12-31

12,986,650.50美元

The Yan And Zhang 可撤销家庭信托; The Yan and Zhang 2016 不可撤销家庭信托; The Yan 2016保留年金信托; The Zhang 2016 保留年金信托;   受益人为Guochen Yan和Gloria Zhang。  

Guochen Yan Gloria Zhang

3

2018-3-11

235,055.82美元

The Yan And Zhang 可撤销家庭信托; The Yan and Zhang 2016 不可撤销家庭信托; The Yan 2016保留年金信托; The Zhang 2016 保留年金信托;   受益人为Guochen Yan和Gloria Zhang。  

Guochen Yan Gloria Zhang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BV公司的设立章程和内部规章,境外律师认为, BV公司时任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11日作出上述向股东分红的决定及其决议的程序符合BV公司的设立章程、内部规章和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中兴华审字(2019)第010054号《Bio Vision,Inc.2016-2018年1-10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BV公司报告期内的已支付完毕。

2、BV公司报告期将大部分当期利润进行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兴华审字(2019)第010054号《Bio Vision,Inc.2016-2018年1-10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及BV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BV公司分红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包括:

(1)BV公司是一家研发驱动的轻资产型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是生物研制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金额较小。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每年的资本性支出较少。截至2018年10月31日,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BV公司经营现金流情况良好,报告期各年均为正数,且与同期净利润基本匹配。充足的现金流除用于资本性支出外,可以用于股东分配。

(3)根据BV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并购交易习惯,原股东会在交易前将企业积累的现金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BV公司时任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11日作出上述向股东分红的决定及其决议程序符合BV公司的设立章程、内部规章和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Bio Vision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Guochen Yan和Gloria Zhang签署的宣誓书、“个人调查报告”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1)在美国法律下,BV公司从S-Corp转换为C-Corp的过程中不会因该“转换行为”产生税费,转换前后BV公司当时的股东的个人税款可能产生的调整除外。(2)股东个人纳税情况及是否存在过行政处罚属于个人隐私,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检索而获知,除非纳税主体主动披露;或除非纳税主体因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到美国税务或其他行政机构提起了刑事或民事法庭诉讼程序,且相关记录未依法封存,该等情况下相应的司法程序可以通过法庭案件检索系统获知。对于由信托持有的股份而言,与其分红相关的纳税义务由该等信托的受益人承担。境外律师未收到股东披露的个人纳税相关文件(包括其作为BV公司自然人股东和其作为持股信托受益人的期间)。(3)根据Guochen Yan和Gloria Zhang签署的宣誓书,Guochen Yan和Gloria Zhang就其作为BV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各持股信托的受益人所获得BV公司分红(股利)有关的全部税务责任,均已及时提交了所有政府机构要求提交的税表、声明文件、表格和报告;二人均从未受到过任何国家、州、地方的税务行政机构对其进行的税务相关的审计、核查、异议、税额纠正、退税诉讼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法律程序;二人均从未收到过来自税务机构的与重大税务责任有关的或合理预期可能与之有关的任何通知;其财产上不存在任何税务留置;二人从未签署过任何与美国联邦或州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任何协议或弃权书;两人均一直遵守其所在司法管辖地机构实施的所有法律法规;二人从未遭受过任何法庭、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监管机构(无论是联邦、州、地方或美国境外)针对其财产或影响其财产权利的任何诉讼、问询、违规通知、法律或行政调查程序。二人在宣誓书上的签字和宣誓,经过了加利福尼亚州公证员的见证。(4)根据“个人调查报告”以及境外律师在联邦法院案件检索系统和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州法院案件检索系统中的核查,境外律师未发现Guochen Yan或Gloria Zhang涉及任何与其各自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刑事或民事法庭诉讼程序。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19年2月25日,BV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未发现Guochen Yan或Gloria Zhang涉及任何与其各自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刑事或民事法庭诉讼程序。

《300109 新开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9.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3441&stockCode=300109&announcementId=1205869767&announcementTime=2019-03-01%2015:42

(八)未来公司海外经营盈利分红汇回国内的法律、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者所投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可按其持股比例享有盈利分红。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开源生物的境外子公司可依法将其盈利分红汇出境外,该等盈利分红汇回国内不存在相关法律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美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抵免额不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同时该等盈利分红汇回国内过程中还需遵照我国关于企业取得境外收入的相关税收法规办理。若未来上述国家或地区关于外汇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对盈利分红产生影响并对公司及股东收益造成影响。

……
10、所得税预测

(1)S型公司和C型公司的具体含义

根据美国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的解释,S Corporation(小型企业股份公司)的定义为:在联邦税务方面,小型企业股份公司选择将公司的收入、亏损、可扣除的支出和税务优惠分摊给股东们。小型企业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将分摊到的收入或亏损申报在他们个人的税表上,并按他们个人的所得税率被课税。这么一来,小型企业股份公司就可以避免公司的收入被双重课税。小型企业股份公司本身须负责缴纳内在增益(built-ingains)和未直接参与经营的收入(passiveincome)的税金。

C Corporation(一般股份公司)的定义为:就联邦所得税而言,一般股份公司被视为单独的纳税单位。一般股份公司经营业务,获得利润或亏损,缴纳税金并将盈利分配给股东。当一般股份公司获利时,公司会被课税,在盈利以股息发给股东时,股东会被课税。这就造成双重课税(doubletax)。股份公司不会因发给股东们股息而获得税务减免。股东们也无法在各自的税表上扣除股份公司的任何亏损。

由于美国税法规定,小型企业股份公司不能有非居民外籍股东,故前次交易完成后,BioVision已从小型企业股份公司(S Corporation)转变为一般股份公司(C Corporation)。

(2)Bio Vision所得税率的预测

Bio Vision在被收购之前是一家美国企业形式下的小型公司(S型公司),不直接通过企业实体交联邦所得税,而是将企业的盈利或赤字穿透到公司股东,由该股东直接负担。因此Bio Vision在被收购之前没有联邦企业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收购完成后,根据美国法律要求,Bio Vision需转变为C型公司,因此公司将会需要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起,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为固定税率21%。且企业所缴纳的加州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1.5%变为8.84%。

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制如下:


根据BDO国际出具的Bio Vision实际所得税率分析报告,假设Bio Vision2016年和2017年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为美国现行所得税率并将Bio Vision归类为C型公司,并在此期间适用于C型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税率(21%)。得出2016年和2017年的实际所得税率分别为23.35%、25.43%。本次评估采用2016年和2017年实际税率的平均值24.39%来预测未来年度所得税。

(3)预测所得税率的测算过程

根据BDO出具的BioVision实际所得税率分析报告,其测算过程具体如下:


①联邦福利抵扣率

根据加州有关规定,如果加州公司缴纳联邦税,其可在加州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扣,具体计算公式为:

联邦福利抵扣率=(1-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州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计算,得出联邦福利抵扣税率为1.86%。

②研发费用额外抵扣

根据美国税法相关规定,用于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税法规定:“这些研究活动必须与新的或改进的功能、性能、可靠性或质量的实验过程相关。所有研究活动必须适用于纳税人的业务。”研发费用中可以额外抵扣的部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研发人员工资和研发物料消耗。根据BDO国际出具的Bio Vision实际所得税率分析报告,2017年及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率分别为4.63%和2.55%。

根据上述计算,2016年和2017年,BioVision如已完成公司形式转变,其实际所得税率将分别为23.35%、25.43%。因此本次评估中采用2016年和2017年实际税率的平均值24.39%来预测未来年度所得税。


注:上述敏感性分析假设除所得税率变动因素外,其他因素、数据均不变动。

从上表可知,当评估适用所得税税率变动5%、10%、-5%和-10%的时候,评估值分别变动-3.36%、-1.68%、0.00%、1.68%和3.36%,变动较小。

(5)所得税变动对报告期BioVision盈利水平的影响

BioVision报告期盈利情况如下:


前次交易完成后,Bio Vision由S型公司变为C型公司,企业所得税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升,该因素对BioVision的盈利水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7年、2018年1-10月BioVision利润总额增速分别为1.56%、40.05%,EBITDA增速分别为1.51%、39.57%,但在扣除所得税后,2017年、2018年1-10月BioVision净利润增速分别为1.56%、9.97%。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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