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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格兰博:往期两家子公司因往期存货盘亏、在建工程耗材等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处理废料、转供电等未计提销项税等事项,2014年被稽查追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格兰博(837322.OC)曾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两家子公司因往期存货盘亏、在建工程耗材等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处理废料、转供电等未计提销项税等事项,2014年被稽查追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1)、郴州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
郴国一稽税稽处[2014]第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郴州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至2013年底存货盘亏95,635元未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6,258元处理;2012年转供电费64,409.62元,2013年转供电费556,709.11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分别为9,358.56元和80,889.37元;2013年向供应商索赔17,343.37元未做进项税转出2,948.38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上述未转出的进项税以及应计提的销项税均作补税处理,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郴国一稽税稽处[2015]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2013年12月处理废料收入9,55.01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394.15元;2013年1月购进小汽车进项税35,569.23元进行了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2013年1月在建工程耗用电缆、监控设备、钢材等分别作了进项税抵扣,均应转出,合计应转出的进项税金额为12,353.58元;2013年重复列支已计入原材料的运费35,600元,共应转出进项税2,698.6元;2013年出口货物境外运费计入出口收入,当期免抵退税额一项应补缴增值税18,819.11元,应转出进项税合计8,590.85元。同时,2013年重复列支的运费32,901.3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901.3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225.34元。
《837322格兰博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4.2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2732&stockCode=837322&announcementId=1202271251&announcementTime=2016-04-26
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确认,并取得公司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公司在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曾经于2014年8月25日开始分别对郴州格兰博和湖南格兰博进行税务检查。2014年12月4日,第一稽查局向郴州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郴国一稽税稽处[2014]第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15年3月23日,第一稽查局向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郴国一稽税稽处[2015]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向郴州格兰博出具的郴国一稽税稽处[2014]第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郴州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至2013年底存货盘亏95,635元未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6,258元处理;2012年转供电费64,409.62元,2013年转供电费556,709.11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分别为9,358.56元和80,889.37元;2013年向供应商索赔17,343.37元未做进项税转出2,948.38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上述未转出的进项税以及应计提的销项税均作补税处理,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向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郴国一稽税稽处[2015]第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公司2013年12月处理废料收入9,55.01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394.15元;2013年1月购进小汽车进项税35,569.23元进行了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2013年1月在建工程耗用电缆、监控设备、钢材等分别作了进项税抵扣,均应转出,合计应转出的进项税金额为12,353.58元;2013年重复列支已计入原材料的运费35,600元,共应转出进项税2,698.6元;2013年出口货物境外运费计入出口收入,当期免抵退税额一项应补缴增值税18,819.11元,应转出进项税合计8,590.85元。同时,2013年重复列支的运费32,901.3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901.3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225.34元。以上补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支持。同时,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根据《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首次免罚原则。’之规定,建议不处罚。”
税务机关针对郴州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内涉及金额较小的增值税相关不规范操作指示公司自行改正,并向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而不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没有加收罚款,此次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10月14日向郴州格兰博出具的《关于郴州格兰博科技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郴州格兰博报告期内未曾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重大行政处罚;根据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10月10日向湖南格兰博出具的《关于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湖南格兰博报告期内未曾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重大行政处罚。
本次税务处理的原因是财务人员不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计税错误,公司已从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公司整改措施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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