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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直接投资: 股息红利免税的关键前提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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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00:5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直接投资: 股息红利免税的关键前提


郑英琳 王辰初 本报记者 陈俊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超过50万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已发展成为金融体系内最具活力的部分。为鼓励资管业务更好地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误用税收优惠,可能引发税务风险。M公司就因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到位,而被追补税款。

症状:股息、红利免税金额大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的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金融企业M公司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显示,其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的金额较大,存在异常。

税务人员随后查看了M公司《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经核对每一笔投资收益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与“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发现其部分投资收益,并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诊断:忽略了重要的免税前提

在多次了解M公司的投资业务内容后,税务人员了解到,M公司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收益中,部分来源于委外投资方式(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代为管理投资)所获收益——M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人间接投资居民企业,取得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股息、红利9200多万元,并做了免税优惠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免税优惠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M公司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忽略了优惠规定中“直接投资”这一关键词,误将所有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全部作为免税收入进行核算。事实上,M公司通过间接投资方式所获得的9200多万元投资收益,并不属于免税优惠范围。

税务人员在与M公司反复沟通后,确认应将M公司近几年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9200多万元间接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补缴税款约2300万元。

处方:防止业务处理与税务处理脱节

案例中M公司出现的税务问题,在金融企业中较为常见。部分母公司会下设一个投资子公司,通过投资子公司来投资股票。在会计核算中可能存在穿透,即将所投子公司的投资情况记到母公司账面。但在涉税处理时,容易误将母公司会计账面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直接做免税优惠处理。如此一来,业务处理与税务处理脱节,税务风险在所难免。

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应该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对接。一方面从业务出发,准确把握税收规定,严谨考虑税务处理方式;另一方面,建立风险案例“小本子”,记录常见风险点,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时排查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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