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达志科技:往期申报抵扣并税前列支的运输发票被稽查认定为虚开,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及罚款
达志科技(300530.SZ)曾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IPO申报稿,披露公司前身达志有限于2009年9月申报抵扣并在税前列支成本的运输公司所提供1,450元运输发票,于2011年5月被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补缴增值税101.5元、所得税202.27元,并处罚款150元,共453.77元。
《T00499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3日报送)》【2014.4.2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6813&stockCode=T00499&announcementId=63973463&announcementTime=2014-04-24%2023:59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违法违规情况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2月25日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开纳证字[2013]027号)以及2014年2月27日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开纳证字[2014]22号)证实,发行人及其前身达志有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除于2011年5月11日因运输公司所提供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补罚没453.77元,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核查:
达志有限于2009年9月向云南氟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订购氟硅酸镁2吨,货款为14,000元,运费为1,450元。2009年9月18日,达志有限取得勐腊县普阳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金额1,450元。
2011年5月31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出具穗国税东稽罚[2011]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达志有限取得的前述发票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该发票达志有限于2009年9月申报抵扣,并在税前列支成本,达志有限因此少缴增值税101.50元,少计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348.5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2.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达志有限前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对达志有限罚款150元。
2011年6月3日,达志有限补缴了税款303.77元,支付了罚款150元,两项合计453.77元。
保荐机构认为:达志有限受到前述税务处罚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但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告期之外,税务处罚涉及金额小,情节不严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税务处罚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律师认为:达志有限受到前述税务处罚的行为,涉及税款金额小,情节不严重,罚款金额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对达志有限及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达志有限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该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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