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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巨星科技:子公司因被收购前的进料加工业务中存在海关监管保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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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14:5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巨星科技:子公司因被收购前的进料加工业务中存在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短少、未按规定存放情形,被海关处罚59.59万元

巨星科技(002444.SZ)于2019年3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因被收购前执行的进料加工合同中,存在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短少、未按规定存放情形,被海关处罚59.59万元。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将放在外的保税原料全部收回,恢复海关监管,并缴清罚款。

大力税手注:子公司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被上市公司收购。

《002444 巨星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3.2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3367&stockCode=002444&announcementId=1205922997&announcementTime=2019-03-22

问题5

报告期内,申请人先后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行政处罚的主要事由及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行政处罚的主要事由及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受到的主要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原因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注:上表中关于处罚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具体说明详见下一节。

二、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
(四)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的主要事由及处罚情况、整改情况

(1)处罚事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查明,截至2016年2月25日,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进料加工合同过程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之规定。

(2)处罚情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埔关缉违字[2017]712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分别对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3,800元及42,100元的处罚。

(3)整改情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埔海关认为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将放在外的保税原料全部收回,能够恢复海关监管。且根据黄埔海关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1)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2016年12月收购的子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发行人收购该公司之前,发行人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

(2)根据下表,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比重均不足5%,不属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及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被发行人收购前,且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将放在外的保税原料全部收回,恢复海关监管,并缴清罚款,上述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障碍。

(五)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的主要事由及处罚情况、整改情况(1)处罚事由: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査,对该单位少缴房产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2)处罚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稽罚(2018)46号),对该单位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8,247.26元。

(3)整改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履行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述情况不构成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履行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述情况不构成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障碍。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整改文件、缴纳罚款相关凭证;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东莞欧达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访谈申请人相关人员,查阅了相关证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毕,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毕,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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