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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说法] IPO案例研习: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却以25%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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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12:5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O案例研习: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却以25%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补税)

原创: 王奇kimi 投行小兵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研习IPO案例时,发现存在发行人(或子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却以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补税)的情况,以下选取部分案例学习。

案例1:威派格603956


高新认定条件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上海威派格于2015年10月30日取得上海市科技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1001146),有效期三年。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效期内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政策。2016年,由于北京威派格(公司全资子公司)分红计入纳税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降低,使得当年上海威派格不满足所得税优惠条件,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于2018年10月19日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公示。

案例2:赛福天603028

高新认定条件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011年8月2日,发行人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了GR20113200039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已经届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发行人 2013年度人员占比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评判标准,发行人已按照25%的税率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主动足额补缴了2013年度享受的4,159,012.41元的优惠税款。鉴于上述原因,发行人未取得2014年经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2014年起,发行人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宁波精达603088

高新认定条件之: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011 年 6 月至 9 月,财政部组织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宁波市2008年至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12年11月,财政部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监【2012】98 号)文件。文件中责成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宁波市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

发行人在 2008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申报的 8 项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才。2009 年 6 月,发行人与郑良才就其中的 4 项专利(该4 项专利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签署独占许可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备案。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 2008 年8 月通过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根据上述情况,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出具《关于对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补税的意见》,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监【2012】98 号)文件,由于发行人 2008 年评审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交的专利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有,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给公司时间稍有推迟,2009 年专利权人转让变更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为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对上述 2 家公司补缴 2008 年一年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发行人已于2013年4 月16 日、2013 年5 月27 日补缴完毕 2008 年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共计 507.67万元。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5月27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关于明确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的复函》:“鉴于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008 年申报高企时专利为企业法人代表所有,办理专利权人转让稍有推迟,2009 年专利权人转让变更备案后,就完全符合高企认定要求。根据财政部财监 2012(98)号文件要求,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作出相应处理。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3 年5 月 27 日,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的说明》,证实“目前,我局已按规定向该企业追缴了 2008 年度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款,并执行完毕。”

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我局辖下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6 月30日均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经征管系统(CTAIS)查询未收到过税务行政处罚,未发现拖缴、欠缴税款的情况。”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2月18日出具《证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已于 2011 年更名并通过复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要求,该企业 2009 年至 2013 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5 月27 日出具承诺函:“如今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问题,导致税务部门要求补缴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款或对公司进行处罚、罚款,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因此可能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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