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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凯恩股份: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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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3:3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凯恩股份: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电解电容器纸为公司主导产品,该政策实施将产生积极影响


凯恩股份(002012.SZ)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公告,披露电解电容器纸为公司主导产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将对公司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销售产生积极的影响。“2019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002012凯恩股份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19.4.1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2012&stockCode=002012&announcementId=1206046713&announcementTime=2019-04-18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商务部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PaperforElectrolyticCapacitor

物理特性: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执行

电解电容器纸为公司主导产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将对公司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销售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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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3:35:48 |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9号 关于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文章来源: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2013-04-18 09:47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13-04-18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2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5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4月18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4月18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4月18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304/20130400093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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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3:36:49 |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0号,公布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文章来源:商务部 公平贸易局  2007-05-31 10:31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0705/20070504732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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