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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手机店的发票“生意经” 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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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22:4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手机店的发票“生意经”


张富强 王强 张劲松 本报记者 许蒙亚


一家品牌手机的地区代理商,却频频对外开出品目为电子元器件、净水试剂等产品的销售发票——企业是多元化经营,还是另有原因?购销不符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检查人员循迹追查,最终找到了答案。

销非所进:企业做的啥生意

近日,一份长达36页、涉及21户企业的虚开发票犯罪刑事判决书送达合肥市税务机关。随着司法机关判决的作出,历时两年多时间追查,合肥S商贸公司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的违法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2016年6月,合肥市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推送的疑点信息,S商贸公司涉嫌虚开。检查人员分析企业信息时发现,S商贸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而且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和销项产品项目不匹配,其进货产品均为手机,但对外销售开票项目不仅有手机,还有大量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净水试剂等产品,发票进销比对结果显示,其手机产品进项金额超过销项金额高达6767万元。

检查人员认为,S商贸公司购销不符有虚开发票嫌疑,但企业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情况:企业进货业务真实但对外虚开牟取非法利益;也可能企业销售业务真实但为少缴税款,采取接受虚开进项发票的方式抵税;还有一种可能该企业就是一家虚假经营的空壳企业。

检查人员了解到,S商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营手机批发和零售业务,为某品牌手机的合肥地区代理商,此前均按时申报纳税,未发生税收违法、违规情况。经过电子底账系统信息核查,检查人员确认该公司购进手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无异常。对该公司的7户外地上游企业函调结果也显示,S商贸公司确有手机购进业务发生。

根据初步核查结果,检查人员排除了S商贸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虚抵税款及其为空壳公司虚假经营的可能性。但S商贸公司发票进销项明显不符,且增值税税负水平过低,对外虚开嫌疑仍然较大,检查人员决定立即对企业立案调查。

实地核查:乱账岂可迷人眼

检查人员按计划首先对S商贸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门店的各个手机销售柜台前人来人往,生意兴隆。但检查人员暗中观察后发现,该公司销售手机后很少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只是开具普通收据。

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以常规巡查为由,调阅了S商贸公司账簿资料。在查阅中发现,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并无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净水试剂等产品的购进与付款记录。企业销售记录显示,公司手机销售对象基本为个人,很少与企业或单位进行大宗交易。

审核比对公司账簿和对外销售发票后,检查人员发现,S商贸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等产品的开票金额,大多与公司账簿上销售手机的金额一致。账簿中虽记载企业销售手机的货款是现金结算,但公司账簿中现金日记账却显示没有收到货款,两者信息互相矛盾。

综合分析实地核查企业账簿等信息情况,检查人员认为,S商贸公司手机销售对象大多为个人消费者,企业很少主动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同时,未见企业购进电子元器件等产品,但其却对外开具了品名为电子元器件等产品的销售发票。该企业具有利用手机销售“富余票”对外虚开的重大嫌疑。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S商贸公司账簿资料,以防其毁损证据。同时,为进一步验证核实其是否存在虚开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决定对接受该企业开出发票品目为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净水试剂产品的下游企业实施重点核查。

货流追踪:违法证据出水面

根据发票流信息,检查人员重点选择合肥市K公司、T公司和N公司3户受票企业进行调查。调查K公司时发现,双方业务往来账目信息多处不符。在收到S商贸公司票面金额为373.61万元的尿液检测设备发票后,K公司在账册上将尿液检测设备记入库存产品,但S商贸公司账上却记载的是向K公司销售手机产品。而且,该笔业务K公司账上记为“货款待支付”,而S商贸公司账上却记载“已现金收款”。面对检查人员询问,K公司人员含糊其词,无法说清该笔业务发生的详细过程。

调查发现,T公司和N公司两家企业在检查年度均从S商贸公司取得了净水试剂产品销售发票,但同期S商贸公司账簿中并无该产品的购进记录,银行也无购货付款资金记录。T公司是合肥地区净水试剂产品的一家代理商,经营规模也较大,其从主营手机的S商贸公司采购产品不合常理。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同样也在T公司、N公司账目中,发现了其与S商贸公司业务记载不符的情况。

为完善证据链条,检查人员调取了S商贸公司与受票企业发生的5万余条资金往来明细数据,经过仔细分析发现,K公司、T公司、N公司等企业向S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后,该笔资金在减少一定比例后,均会很快流回3家企业人员的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税警联合:嫌犯心虚来自首

在掌握大量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了S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黄某拒不承认企业有违法行为,坚称公司之前多元化经营,既销售手机也卖其他产品,后效益不好,转为专门销售手机。

但当检查人员追问企业对外销售的尿液检测设备用途、货物来源、生产厂家等情况,以及为何企业账簿记录信息与对外销售发票多处不符等问题时,黄某开始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

随后,检查人员向黄某出示了S商贸公司与下游企业的银行流水信息,以及交易调查情况等多项证据。黄某随即陷入沉默,此后拒不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

在询问黄某未取得言证和突破的情况下,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检查人员依法向合肥市公安机关移交案件,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将涉案资料和已取得的证据整理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公安机关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并部署警力对合肥市涉案企业人员逐一进行传唤,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在税警双方联合办案的威慑之下,迫于压力,S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最终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不开发票销售产品所产生的“富余票”向下游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

黄某自首的消息传开后不久,K公司、T公司等15家下游受票企业的17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5家受票企业负责人刘某、王某等人在走逃后,不久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有归案人员均对接受S商贸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S商贸公司利用“富余票”共向合肥市20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4份,发票金额合计6767万元。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S商贸公司等21户涉案企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110余万元,处罚金257万元,追缴S商贸公司违法所得400万元。S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等22名涉案人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两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拘役等刑罚。

抓住症结,对症施药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局长 张林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贸企业利用手中“富余票”违法虚开案件。涉案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不开发票销售手机产生的“富余票”向下游20户企业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违法性质恶劣。

企业利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富余票”,从事虚开违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富余票”虚开企业通常具有一定经营能力,而非完全虚假经营的空壳企业,这类企业正常经营,按时申报,对外虚开发票业务常与正常业务混杂在一起,为税收监管和稽查增加了难度。

以案为鉴,针对企业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的违法特点,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监管,以防范遏制此类违法活动的发生。

企业之所以在经营中会产生“富余票”,是其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持续加强税法宣传,增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在消费后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如商家拒不提供发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此外,在加强企业发票开具辅导,规范企业发票日常管理的同时,重点对发票开具量较大,但税负水平不合理的批发零售企业实施监控,如发现违规使用发票的情况,迅速实施核查。

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违法,其行为虽具有一定隐蔽性,但并非无迹可寻,其通常会显示出进销不符等信息疑点。本案中,检查人员即是通过发票信息比对,发现了涉案企业的虚开“马脚”。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对类似虚开违法的鉴识能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加强企业发票信息分析的同时,应考虑在税控开票系统的税务端增加企业发票信息自动比对分析模块和功能,以提高分析效率,便于基层税务人员在大量数据信息中及时发现、锁定企业虚开疑点。同时,可考虑在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端增加疑点信息自动锁死功能,如企业开票信息中出现进销项货物不符、有销无进、货物销售数量大于购进数量等情况,软件可自动锁死无法开票,以此防范遏制虚开违法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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