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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5月份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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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 00:4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5月份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为帮助一般纳税人了解调整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事项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应严格按照15号公告要求填报加计抵减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路径包括: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后,选择“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模块进行操作。2.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增值税申报系统后,系统均会跳出链接《声明》的弹窗,纳税人可点击进入并进行操作。3.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

  未提交《声明》的纳税人在登录网上增值税申报系统后,界面上将继续出现是否填写《声明》的提示,纳税人可选择“填写声明”或“关闭”等按键进行操作。

  二、应纳税额填报口径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存在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实际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即: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从《附列资料(四)》第5列取数)。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第19栏=第11栏-第18栏”填写。

  请注意: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并填报在《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

  三、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填报要求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模块第1至12栏要求纳税人填报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请注意:纳税人申报抵扣“取得的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和“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必须在该模块要填报两次,首先应填报在第1至8a栏对应栏次(未填报的,表示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其次再分别填报该表第9栏和第10栏中。该模块的填表逻辑关系为:第9栏+第10栏≤第1栏+第4栏,第9栏和第10栏的数据包括在第1栏和第4栏中。

  纳税人可以通过我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了解15号公告内容,遇到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http://www.shui5.cn/article/31/12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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