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卓胜微:披露作为集成电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14年为首个获利年度,2015年起在剩余年限内适用“两免三减半”第二年免征优惠,2016-2017年度则选择适用了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企业10%的优惠税率
卓胜微(300782.SZ)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作为集成电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故,公司2014年为首个获利年度,2015年起在剩余年度内享受“两免三减半”第二年免征优惠,2016-2017年度因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选择适用了10%的优惠税率,2018年度则暂按15%的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大力税手注:公司作为晶圆制造商、芯片封测厂商,主营射频前端芯片,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属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201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2017年5月2日锡国税二税通[2017]37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2017年9月5日发布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第二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核查结果公示》,2016年度本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7年度第二批申报享受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核查结果公示》,公司2017年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暂按15%的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若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2017年度后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则可能因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而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
…… (八)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1、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相关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2001083)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
2014年为本公司首个获利年度,应从2014年起计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优惠期。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7年5月2日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锡国税二税通[2017]3746号)以及2017年9月5日发布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第二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核查结果公示》,2016年度本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根据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7年度第二批申报享受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核查结果公示》,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度暂按15%的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若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以后年度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则可能因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而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但公司近两年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率较低,所得税税率变动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各个报告期的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及与报告期内净利润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利润的具体关系如下:
…… (二)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相关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2001083)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7年5月2日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锡国税二税通[2017]3746号)以及2017年9月5日发布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第二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核查结果公示》,2016年度本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7年度第二批申报享受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核查结果公示》,公司2017年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暂按15%的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1991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卓胜上海自设立至2016年,每年均不存在应纳税所得,因此,实际并未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情形。
卓胜有限设立之前,卓胜上海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开展业务的主要实体,自2012年8月卓胜有限设立以来,卓胜上海的业务逐渐向卓胜有限转移。为保证卓胜上海和卓胜有限的财务和业务资料、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决定暂不注销卓胜上海;同时,为保留通过卓胜上海开展业务的可能性,使发行人的业务和资产更加完整,同时避免在发行人体系外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能开展同类业务的实体,发行人2016年收购卓胜上海100%股权。
综上,发行人2016年收购卓胜上海不存在规避外资企业经营未满十年所获税收优惠需要补缴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