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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上市公司税讯】天业通联:借壳方退市并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境外主体收购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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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20:3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天业通联:借壳方退市并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境外主体收购香港主体、且香港主体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由境内主体依照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报文件并获受理


天业通联(002459.SZ)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拟拟借壳方晶澳太阳能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下属主体晶澳国际收购晶澳香港,晶澳香港持有中国应税财产(即合肥晶澳新能源100%股权),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由合肥晶澳新能源已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纳税申报文件并获得受理。“针对晶澳国际收购晶澳香港事项,晶澳香港持有中国应税财产(即合肥晶澳新能源100%股权),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合肥晶澳新能源已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纳税申报文件并获得受理。”

大力税手注:上市公司拟向晶泰福、其昌电子、深圳博源、晶骏宁昱、晶礼宁华、晶仁宁和、晶德宁福、宁晋博纳、靳军淼,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晶澳太阳能100%股权。2018年7月,晶澳太阳能在纳斯达克完成退市,晶澳太阳能拟回归A股、借壳天业通联。借壳前,晶澳太阳能进行了一系列的资产重组,通过受让股权、资产收购等方式,将境内外经营相关的股权和资产重组至晶澳太阳能。

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八)其他相关因素。

《002459天业通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19.5.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3788&stockCode=002459&announcementId=1206309829&announcementTime=2019-05-28%2007:52

6.2.3晶澳太阳能境外上市、退市及红筹架构的搭建、拆除

6.2.3.1晶澳太阳能红筹架构的搭建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晶澳太阳能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如下:

1.2006年7月,晶澳控股设立

2006年7月6日,晶龙BVI在开曼群岛设立晶澳控股。晶澳控股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2006年7月,晶澳发展设立及增资

2006年7月6日,晶龙BV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晶澳发展。

2006年7月21日,晶澳发展分别向Improve Forever Investments Limited、Express 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Giant Fortune Development Limited、Super Shine International Limited、SiFab International,Ltd.、Freshearn Investments Limited、Marlins Fame Limited发行普通股500股、1,500股、450股、450股、350股、250股、1,000股。

2006年8月9日,LeewayAsia,LP与晶澳发展签署股份认购协议,LeewayAsia,LP认购晶澳发展新发行的582股A轮优先股。

2006年8月18日,Mitsubishi Corporation与晶澳发展签署股份认购协议,Mitsubishi Corporation认购晶澳发展新发行的233股A轮优先股。

上述股票发行完成后,晶澳发展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3.2006年8月,晶澳发展收购晶澳太阳能,搭建红筹架构

2006年7月18日,晶龙集团、澳大利亚光电、澳大利亚发展与晶澳发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晶龙集团、澳大利亚光电、澳大利亚发展分别将其持有的晶澳太阳能55%、15%、30%的股权转让给晶澳发展,转让价款分别为825万美元、225万美元、450万美元。根据晶澳太阳能提供的凭证,晶澳发展已于2006年8月22日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

4.2006年8月,晶澳发展与晶澳控股换股

2006年8月30日,晶澳控股、晶澳发展与晶澳发展的8名普通股股东及2名优先股股东共同签署《SaleandPurchaseAgreement》,晶澳控股与晶澳发展股东进行换股。本次换股完成后,晶澳发展的股东成为晶澳控股的股东,晶澳发展成为晶澳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换股完成后,晶澳控股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上述晶澳控股换股收购完成后,晶澳太阳能完成境外红筹架构的搭建。红筹架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注:根据公司提供的晶龙BVI的股东名册,上图中刘彬国等10名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对晶龙BVI的具体持股情况为:刘彬国持股9.58%、王会贤持股9.58%、闫计存持股7.18%、刘荣蕊持股7.18%、柳辉强持股7.18%、曹瑞英持股7.18%、邢贵春持股4.79%、温宁持股4.79%、任丙彦持股4.79%、温如昌持股4.79%。

6.2.3.2晶澳太阳能的境外主体境外上市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2007年2月7日,晶澳太阳能的境外母公司晶澳控股的股票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

6.2.3.3晶澳太阳能的境外主体境外退市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晶澳太阳能的境外主体私有化退市的过程如下:

1.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私有化要约

2015年6月5日,靳保芳及晶龙BVI组成的买方团(以下简称“买方团”)向晶澳控股董事会提交一份没有约束力的私有化收购要约(以下简称“2015年要约”)。
2015年6月15日,晶澳控股董事会审议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处理买方团的2015年要约事宜。
2017年6月和2017年10月,买方团分别调整了私有化收购要约价格。
2017年11月17日,晶澳控股董事会特别委员会一致同意买方团提出的私有化交易;同日,晶澳控股董事会出席董事一致同意买方团提出的私有化交易。

2.2017年11月17日,签署合并协议

2017年11月17日,晶澳控股与JASOHoldings(由靳保芳通过其全资持有的JASOTop设立并持股100%)、JASOParent(由JASOHoldings设立并持股100%)、JASOAcquisition(由JASOParent设立并持股100%)签订《AgreementandPlanofMerger》(以下简称“《合并协议》”)。根据《合并协议》,JASOAcquisition将与晶澳控股合并,合并完成后,JASOAcquisition停止存续,晶澳控股作为存续主体成为JASOParent的全资子公司;晶龙BVI(持有晶澳控股16.60%股份)和黄金典、黄志峰、黄伯惠等3名香港居民(合计持有晶澳控股9.40%股份)持有的晶澳控股已发行和流通的股票或ADS将被直接注销,且不获得任何对价;异议股东持有的晶澳控股的股票或ADS将被直接注销,但是有权根据开曼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程序获得相关对价;JASOAcquisition以1.51美元/股(折合7.55美元/ADS)的价格收购合并生效前剩余股东持有的晶澳控股已发行和流通的股票或ADS;JASOAcquisition合并生效前已发行的股票全部转换为合并生效后晶澳控股的股票且构成晶澳控股的全部股票。

2017年11月17日,黄金典、黄志峰及黄伯惠等3名香港居民共同与JASOHoldings签署《SupportAgreement》,同意加入买方团并将其持有的晶澳控股的股票或ADS在私有化收购完成时注销。

2017年11月20日,晶澳控股向SEC报备《合并协议》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2018年3月,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私有化交易

2018年3月12日,晶澳控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的晶澳控股私有化交易。

4.JASOHoldings向晶龙BVI和黄金典、黄志峰、黄伯惠等3名香港居民发股

2018年5月17日,晶龙BVI和黄金典、黄志峰、黄伯惠等3名香港居民向JASOHoldings申请以每股1美元的价格认购相应数量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晶龙BVI持有JASOHoldings16.60%的股票,黄金典、黄志峰、黄伯惠等3名香港居民合计持有JASOHoldings9.40%的股票。

5.2018年7月,私有化交割及境外退市

2018年7月16日,晶澳控股向SEC报备相关文件,注销了晶澳控股的股份登记,并终止了晶澳控股作为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公司向SEC提交报告的义务。
2018年7月16日,开曼公司注册处核发了证书编号CT-170535《Certificate OfMerger》,晶澳控股和JASO Acquisition完成合并。

晶澳控股私有化完成后,晶澳控股及晶澳太阳能的控制关系如下:


6.2.3.4晶泰福等主体收购晶澳太阳能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晶澳太阳能拆除红筹架构以及相关的股权重组涉及的步骤包括:

1.晶泰福等主体收购晶澳太阳能

2018年9月25日,晶澳发展与晶泰福、其昌电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晶澳发展将其持有的晶澳太阳能92.4817%股权以168,373.66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晶泰福、将其持有的晶澳太阳能7.5183%股权以13,6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昌电子(以下简称“收购晶澳太阳能”)。该对价系根据晶澳控股私有化价格并按照晶澳太阳能净资产占晶澳控股合并净资产的比例分摊计算得出。晶澳太阳能已于2018年9月28日就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18年10月29日就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2.收购晶澳太阳能投资

2018年9月20日,晶澳香港与晶澳太阳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晶澳香港将其持有的外商独资企业晶澳太阳能投资100%股权以6,92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晶澳太阳能(以下简称“收购晶澳太阳能投资”)。该对价系根据评估报告

所确定的评估值确定。晶澳太阳能投资已于2018年9月25日就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并于2018年11月21日就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收购扬州晶澳

2018年9月20日,晶澳发展与晶澳太阳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晶澳发展将其持有的中外合资企业扬州晶澳25%股权以3,27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晶澳太阳能(以下简称“收购扬州晶澳”)。该对价系根据晶澳控股私有化价格并按照晶澳发展BVI所持有扬州晶澳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占晶澳控股合并净资产的比例分摊计算得出。扬州晶澳已于2018年9月28日就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并于2018年12月26日就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让完成后,晶澳太阳能持有扬州晶澳100%股权。

4.收购晶澳香港

2018年9月21日,晶澳国际与晶澳控股签署《转让股份文件》,约定晶澳控股将其持有的晶澳香港的10,000股普通股(占晶澳香港已发行股份的100%)以港币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晶澳太阳能的全资境外子公司晶澳国际(以下简称“收购晶澳香港”)。该对价系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股权转让时,晶澳香港直接和间接持有晶澳太阳能墨西哥能源公司等5家公司的股权,该等公司的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晶澳国际通过晶澳香港间接持有,具体情况如下:


5.收购晶澳美国

2018年9月25日,晶澳国际与晶澳发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晶澳发展将其持有的晶澳美国的50,000股普通股(占晶澳美国已发行股份的100%)以美元1元的价格转让给晶澳国际(以下简称“收购晶澳美国”)。该对价系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目前正在办理将香港国际持有的晶澳美国100%股份转让给香港投资涉及的境外登记手续。

在上述红筹架构拆除、境外子公司的内部重组以及晶澳太阳能其他引资和收购事项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晶澳太阳能的控制关系如下①:


6.2.3.5晶澳太阳能搭建和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的外汇、税务合规性
……

2.晶澳太阳能红筹拆除过程中涉及的纳税情形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标的公司的说明,晶泰福和其昌电子收购晶澳太阳能股权的价格低于晶澳发展对晶澳太阳能的投资成本,晶澳太阳能收购扬州晶澳股权的价格低于晶澳发展对扬州晶澳的投资成本,因此晶澳发展未就前述两次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标的公司的说明以及完税凭证,晶澳太阳能收购晶澳太阳能投资股权的价格高于晶澳香港对晶澳太阳能投资的投资成本,晶澳太阳能已代晶澳香港代扣代缴相关所得税。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标的公司的说明,晶澳国际收购晶澳美国事项,交易双方均为境外主体,且晶澳美国也不持有任何中国应税财产,因此,该项交易不存在中国涉税事项。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针对晶澳国际收购晶澳香港事项,晶澳香港持有中国应税财产(即合肥新能源100%股权),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此项交易向合肥新能源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受理文件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合肥新能源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就此项交易,合肥新能源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合肥新能源已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纳税申报文件并获得受理。

综上所述,就上述事项,晶澳太阳能及相关主体已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税收监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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