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万德智新:往期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1.45万元、加收滞纳金0.76万元
万德智新(430350.OC)曾于2013年10月31日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前身曾因2008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事项,于2011年12月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1.45万元、加收滞纳金0.76万元。
《430350万德智新: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0-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3/1031/63222252.pdf
三、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一)公司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当中,2011年营业外收入为存货盘盈利得,其余全部为营业外支出。2011年12月,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稽国税罚[2011]326号”就公司2008年12月取得深圳森淼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事项罚款14,471.79元,并加收滞纳金7,604.93元。2012年8月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稽五国税罚【2012】2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公司2010年11月和2011年5月的部分智能工程混合销售业务未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根据其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事项罚款16,123.00元并加收滞纳金4,830.42元。
公司上述处罚事项,经公司主管税务局及处罚机关确认,公司已主动整改并补缴了相应税款、罚金,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一般违规行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430350万德智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13.10.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7573&stockCode=430350&announcementId=63222254&announcementTime=2013-10-31%2007:17
请律师就公司受到的2011年12月3日“稽五国税罚[2011]3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2年8月3日“稽五国税罚[2012]2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合理说明。(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1个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均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2011年12月,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就有限公司取得深圳森淼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事项进行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经调查增值税发票取得的时间,该事项发生时间在2008年12月,不属于公司“两年及一期”申报期内事项,属于税务追征税款并处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处罚时税务机关执行的鄂地税规【2010]2号文《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及其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五大类税款征收类第29项分类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因税务机关对于有限公司的罚款为应缴税款的50%,系按情节较轻的标准进行的处罚,因此,有限公司的以上偷税行为均属于《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及其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3.有限公司的上述事项系因报税人员粗心大意、对相关纳税法规了解不透彻所致,并非故意所为。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现已对发票、税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对公司财务人员加强了管理,进行了税务方面的知识培训。
4.公司在申报期内已补缴有关的税款、罚款及加收的滞纳金,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的管辖国税局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及处罚机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武汉万德智新受到的2011年12月3日“稽五国税罚[2011]3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2年8月3日“稽五国税罚[2012]2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行为为一般违规行为”,并经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确认“公司自成立至今,正常经营,依法缴纳有关税款”。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属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武汉市洪山区、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税务稽查工作,武汉市洪山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洪山区的税务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与武汉市洪山区国家税务局均属于洪山区的税务主管机关,两主管机关均有权就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次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
公司的上述处罚事项对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挂牌申请条件。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