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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23:4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金鸿顺:因改制前的股份支付行为未核算、现追溯重述改制基准日股份支付费用


金鸿顺(603922.SH)于2017年9月12日发布招股书,披露了改制前股份支付行为(通过向三个高管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实现),股份支付费用未在会计核算上予以确认,故需追溯重述2015年报表项目:调增股改基准日资本公积1799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799万元。

上述股份支付行为具体为:2015年4月26日,茂顺国际与众成投资、力同投资和众擎投资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茂顺国际将其所持有的金鸿顺有限 9.55%股权转让给众成投资、力同投资和众擎投资。文末附众成投资(有限合伙)、力同投资(有限合伙)和众擎投资(个人独资)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背景情况。

《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9.12】详细披露如下:

2015年7月16日,经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经管资[2015]48号文批准,金鸿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其中资本公积 10,058.79 万元)折合股本 9,600万元,差额24,691.4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追溯重述 2015年股份支付费用1,799.35万元,由于股份支付相关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股改前,影响股改基准日资本公积增加1,799.35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799.35万元,股改后原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因此该差错更正未对公司资本公积产生影响。



附:股份支付行为的背景

1、该股份支付实为股改前的股权转让行为。

《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9.12】详细披露如下:

8、2015 年 4 月,金鸿顺有限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26 日,茂顺国际与众成投资、力同投资和众擎投资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茂顺国际将其所持有的金鸿顺有限 9.55%股权转让给众成投资、力同投资和众擎投资。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张经管资(2015)31 号文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29 日,金鸿顺有限完成上述事宜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为各方协商同意后参考公司 2015 年 4 月 30 日净资产账面价值而确定,股权转让定价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3423 号”评估报告,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81,103.00 万元,公司以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对本次股权转让执行股份支付确认管理费用 1,799.35 万元。


1、 众成投资(有限合伙)、力同投资(有限合伙)和众擎投资(个人独资)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背景情况。



1)、众成投资成立于2015年3月25日,注册号91320500331097695B,出资额1,416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众擎投资……



2)、力同投资成立于2015年3月9日,注册号91320500331017130B,出资额1,184万元……



3)、众擎投资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注册号91320582329565306K,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洪伟涵……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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