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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税讯】方正证券:2014年换股收购民族证券100%股权,政泉控股以所持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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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18:3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方正证券:2014年换股收购民族证券100%股权,政泉控股以所持民族证券84%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二股东,此后民族证券管理层经授意实施了20.5亿挪用行为——公司认为20.5亿违规构成二股东变相抽逃出资(已另诉、未判决)、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停止发放其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


方正证券(601901.SZ)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2014年因收购民族证券,政泉控股在以所持84%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第二大股东,在方正证券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2015年),民族证券管理层经政泉控股实际控制人郭某授意、实施20.5亿元资金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末,经两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政泉控股及管理层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并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公司以二股东政泉控股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尚未判决),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政泉控股改正其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前,公司停止向其发放2018年度红利。政泉控股则在股东大会议案中提出反对意见。1)、认为已完全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2014年8月5日,根据民族证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政泉控股对民族证券股权比例从84%变更为0%,方正证券对民族证券股权比例从0%变更为100%。至此,方正证券成为民族证券唯一的股东,政泉控股已经完全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2)、更没有任何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过政泉控股构成抽逃出资。故,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享有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完整的股东权利,政泉控股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总之,应按照股东政泉控股的持股比例对其进行利润分配。

大力税手注:

1)、重组背景。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大学,第二大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政泉控股”)。2014年2月27日方正证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收购民族证券100%的股权,政泉控股以持有的84%民族证券股权,取得了方正证券1,799,561,764股股票,成为方正证券第二大股东。

2)、“20.5亿事件”——依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政泉控股及管理层构成挪用资金行为。2018年10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政泉控股及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政泉控股被判处罚金六百亿元;同时,法院判决:对冻结在案的被告政泉控股持有的17.9亿余股方正证券股票的价值扣除其投资支出的60亿余元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16.389亿余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民族证券。2018年12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原审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方正证券认为二股东构成变相抽逃出资,于2018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2017年分红款1799.59万元,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停止发放其2018年度分红的议案。根据司法机关的认定,政泉控股在控制民族证券期间于2014年9-12月发生民族证券20.5亿元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16.389亿余元的巨额资金至今仍未收回。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发生的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601901方正证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更新版)【2019.6.12】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1222&stockCode=601901&announcementId=1206348036&announcementTime=2019-06-12

议案13:关于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政泉控股”)在以所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发生的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巨额资金至今未收回的损失,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政泉控股返还15年度及17年度分红并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

一、议案背景

(一)政泉控股控制民族证券期间实施“20.5亿事件”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及司法机关的认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4年8月,方正证券向政泉控股等法人发行股份,购买民族证券100%股权,民族证券成为方正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政泉控股取得了方正证券1,799,561,764股股票,并于2014年8月8日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5年8月19日,方正证券推动对民族证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实现了对民族证券的实际控制。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民族证券由政泉控股实际控制。2015年7月24日,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业务申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载明“我局在核查你公司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事项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累计将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后经公司与民族证券调查发现,该20.5亿元款项不是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以下简称为“20.5亿事件”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后,方正证券及民族证券依法采取了刑事报案等措施。

2018年10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政泉控股及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政泉控股被判处罚金六百亿元;同时,法院判决:对冻结在案的被告政泉控股持有的17.9亿余股方正证券股票的价值扣除其投资支出的60亿余元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16.389亿余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民族证券。2018年12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原审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公司起诉政泉控股要求返还分红款项及停止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的诉讼情况。

2017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为:“2014年9月至12月,民族证券发生了20.5亿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导致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迄今未收回的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本金17.415亿元及相应利息未收回。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案,董事会同意按照相关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上述议案关于起诉政泉控股的相关诉讼理由,即:政泉控股在成为方正证券股东后,在其仍然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于2014年9月至12月,民族证券发生了20.5亿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导致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迄今未收回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时任民族证券董事兼财务总监杨英,为政泉控股提名(注:最终经法院判决认定,民族证券董事长赵大建、董事兼财务总监杨英、民族证券副总裁单蔚良,受到政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郭文贵的授意实施了犯罪行为,上述责任人员均为政泉控股提名或控制下任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民族证券刚刚成为方正证券全资子公司后的四个月内,资产价值即大幅降低,从而导致方正证券所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价值大幅降低。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发生的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2016年7月20日,公司进行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向政泉控股实施分红人民币161,963,204.7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31条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的,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已经分得的红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向本公司返还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2、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本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3、诉讼费用全部由政泉控股承担。2017年4月,湖南高院已经对本案予以受理。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后,2018年10月,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1.依法判令被告政泉控股返还2017年年度分红款项17,995,911.6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政泉控股赔偿其所抽逃资金的利息损失。因政泉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湖南高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最高院已驳回管辖上诉),本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二、提请决策事项及依据

因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政泉控股以所持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政泉控股改正其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前,公司停止向其发放2018年度红利。

主要依据如下:

(一)从事实上,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合并后、董事会尚未改选前,郭文贵对民族证券的管理人员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

2014年9月,郭文贵因其实际控制的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政泉公司(即政泉控股)等公司资金紧张,授意时任民族证券董事长的被告人赵大建、时任民族证券副总裁的被告人单蔚良和时任民族证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杨英利用民族证券这一平台为其筹集资金。后经郭文贵同意,在未经民族证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赵大建利用其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签章确认同业存款协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及付款指令;杨英利用其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负责筹集资金、内部审批以及对外转款;时任盘古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吕涛受郭文贵指使,负责寻找符合条件且可控的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几人分工配合,以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为掩护,与恒丰银行私下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于同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将民族证券自有资金共计20.5亿元先行转移到四川信托。之后,通过光明石业等与四川信托签订单一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将上述20.5亿元从四川信托转出。郭文贵安排将其中19.5亿元转移到盘古氏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还款、还贷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另有1亿元经郭文贵同意挪给光明石业使用。截至目前,民族证券仍有未收回款项16.389亿余元。

根据以上司法机关的认定,政泉控股在控制民族证券期间于2014年9-12月发生民族证券20.5亿元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16.389亿余元的巨额资金至今仍未收回。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发生的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已向湖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政泉控股返还15年度及17年度分红并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本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

(二)从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31条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的,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已经分得的红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综上,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政泉控股改正其上述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前,公司停止向其发放2018年度红利。

请各位股东审议。

董事会

议案14: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

各位股东: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将于2019年6月20日召开,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政泉控股”)作为方正证券第二大股东,依法提请董事会增加以下临时议案。

一、提案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19年6月9日,政泉控股单独持有方正证券1.799,591,164股,占方正证券总股本21.86%,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二、提请决策事项

政泉控股提请增加: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

三、提请决策理由

依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等规定,公司分配红利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政泉控股已完全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享有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完整的股东权利,有权请求公司依照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来说:(一)政泉控股是方正证券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完整的股东权利2014年1月10日,政泉控股与方正证券达成资产购买交易合意。2014年7月30日,上述交易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95号)》。

2014年8月5日,根据民族证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政泉控股对民族证券股权比例从84%变更为0%,方正证券对民族证券股权比例从0%变更为100%。至此,方正证券成为民族证券唯一的股东,政泉控股已经完全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二)政泉控股绝无抽逃出资行为,更没有任何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认定

依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20.5亿元是民族证券管理层挪用资金的行为,与政泉控股无关。两份裁定文书均未提及政泉控股存在抽逃出资,方正证券却在公告中以裁判文书为依据,通过张冠李戴的方式将民族证券高管挪用资金的行为歪曲成政泉控股的抽逃出资行为。

方正证券在公告中提及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尚未开庭,不存在任何认定政泉控股抽逃出资或限制政泉控股股东权利的司法判决。更没有任何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过政泉控股构成抽逃出资。

综上所述,政泉控股已完全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享有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完整的股东权利;政泉控股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按照股东政泉控股的持股比例对其进行利润分配。

提案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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