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裕同科技:披露转厂出口业务出口退税政策——转出方按照国税发[1994]239号规定、凭海关出具的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及与转入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但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裕同科技(002831.SZ)于2019年7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以出口业务为主,其中转厂出口业务中的转出企业,需按照国税发[1994]239号规定、凭海关出具的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及与转入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但不能办理出口退税。“转厂出口中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均需有加工贸易手册,向各自的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才能开展转厂出口交易。转厂出口主要分为四个流程,包括资料审定、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送货及收货及办理结转报关。公司将取得经购货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的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同内销收入确认的时点。”
大力税手注:出口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52%、67.17%和57.23%,构成了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转厂出口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由购入的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再行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
问题8.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的出口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52%、67.17%和57.23%,构成了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主要采用美元结算。同时,境外业务主要涉及香港裕同、越南裕同、印尼裕同和印度裕同等公司。请申请人结合中美贸易摩擦以及东南亚地区国际政治形势,补充披露:(1)境外采购、销售及其地区分布情况;(2)中美贸易摩擦及东南亚地区国际政治形势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就汇率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3)出口退税政策短期内是否已发生或者具有潜在的重大不利变化。
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境外采购、销售及其地区分布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的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章、八、(一)、2、按区域构成的收入情况”及“第七章、二、(一)、2、主营业务收入的地区分布”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出口到国内保税区是指货物出口至国内的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实际进口方公司系设立于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主体。
转厂出口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由购入的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再行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
转厂出口中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均需有加工贸易手册,向各自的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才能开展转厂出口交易。转厂出口主要分为四个流程,包括资料审定、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送货及收货及办理结转报关。公司将取得经购货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的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同内销收入确认的时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7日国税发[1994]239号文的规定,转出企业可凭海关出具的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及与转入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但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 三、补充披露出口退税政策短期内是否已发生或者具有潜在的重大不利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四、(二)、1、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及“第三章、二、(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披露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政策未发生变化,公司目前出口产品涉及的出口退税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持续关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补充披露境外采购、销售及其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及东南亚地区国际政治形势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就汇率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作出了敏感性分析,公司已补充披露出口退税政策有关情况。公司直接出口到国外的比例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公司采购金额中境外采购的金额占比较低。公司对美国和东南亚地区的销售和采购金额占比均较低,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中美贸易摩擦及东南亚地区国际政治形势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小,且公司已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目前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政策未发生变化,未发现公司出口产品涉及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潜在重大不利变化。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