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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福建税务】配套费能否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拆迁补偿费可否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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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13:1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标题:配套费能否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

写信人:郑** 咨询时间:2019-07-03 发布时间:2019-07-08

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38582

留言内容: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房开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内容:

您好,房开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属于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得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标题:拆迁补偿费用

写信人:郑**咨询时间:2019-07-03发布时间:2019-07-08

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38580

留言内容:

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我公司拟收购一家房开企业,并拆除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该建筑物原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拆除前签订拆迁协议及银行付款、对方收据)。问:1.该拆迁补偿费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2.土增清算时,可以列入开发成本?

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内容:

您好,拆迁补偿费用是在取得土地时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补偿费用,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问题中的“补偿款”是由于租赁协议的提前终止而支付给承租方的赔偿款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方,因此,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拆迁补偿费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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