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中国广核:核电子公司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建设永久构筑物,被海洋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海域使用金15倍罚款计86.04万元
中国广核(003816.SZ)于2019年7月31日发布IPO保荐书,披露子公司因申报不实受海关处罚、及未按时申报纳税受到税务处罚情况。其中,子公司台山核电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建设SEC纳潮取水构筑物工程进水口永久构筑物,2017年11月24日,被国家海洋局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罚款人民币捌拾陆万零四百元整(86.04万元)。截至2017年12月6日,台山核电已经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 | | | | | 2017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山海关(以下简称“台山海关”)向台山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关监违字[2017]2号),因台山核电于2017年10月25日申报的一批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情况不符,决定对台山核电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台山核电已于2017年11月8日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 | 2017年11月24日,国家海洋局向台山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监七处罚〔2017〕002号),因台山核电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建设SEC纳潮取水构筑物工程进水口永久构筑物,决定对台山核电予以行政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罚款人民币捌拾陆万零四百元整(86.04万元)。截至2017年12月6日,台山核电已经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 | | |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因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国税局”)共罚款600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增值税(工程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被武侯区国税局罚款50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被武侯区国税局罚款50元。 | | | | 201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以下简称“苏州海关”)向苏州院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字(2016)5号),因苏州院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擅自将免税进口设备超音速火焰喷涂系统1台移作他用,对苏州院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补缴税款的处罚。 | | | | 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以下简称“防城海关”)向防城港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关缉罚字〔2017〕0036号),防城港核电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形。由于防城港核电主动向海关披露,构成减轻处罚的情节。鉴于前述事实,防城海关科处防城港核电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防城港核电已于2017年12月1日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 | | | 2018年5月17日,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向中广核运营防城港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防地税直属简罚〔2018〕219号),因中广核运营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增资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对中广核运营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资料来源:根据公告整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的问题
问题概述及解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银行流水、有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台山核电
2017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山海关(以下简称“台山海关”)向台山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关监违字[2017]2号),因台山核电于2017年10月25日申报的一批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情况不符,决定对台山核电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台山核电已于2017年11月8日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8年3月30日,台山海关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因此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24日,国家海洋局向台山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监七处罚〔2017〕002号),因台山核电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建设SEC纳潮取水构筑物工程进水口永久构筑物,决定对台山核电予以行政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罚款人民币捌拾陆万零四百元整(86.04万元)。截至2017年12月6日,台山核电已经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8年4月2日,中国海监第七支队出具《证明》,确认台山核电“不存在法定从重惩罚情节,前述罚款非为最高倍数的处罚,目前该公司已经按时缴清罚款,现正按规定完善用海手续”。
(2)中珐国际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因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国税局”)共罚款6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增值税(工程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被武侯区国税局罚款5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被武侯区国税局罚款50元。
根据公司的确认,武侯区国税局对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的前述行政处罚均为当场处罚,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已经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8年3月13日,武侯区国税局出具《情况说明》,“就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本局确认中珐国际成都分公司已按要求交纳罚款并整改到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苏州院
201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以下简称“苏州海关”)向苏州院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字(2016)5号),因苏州院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擅自将免税进口设备超音速火焰喷涂系统1台移作他用,对苏州院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补缴税款的处罚。
2018年4月23日,苏州海关出具《证明》,证明苏州院“上述移作他用系对海关特定减免税监管货物政策了解不够所致,鉴于移作他用时间不足六个月且主动交纳保证金,危害后果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4)防城港核电
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以下简称“防城海关”)向防城港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关缉罚字〔2017〕0036号),防城港核电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形。由于防城港核电主动向海关披露,构成减轻处罚的情节。鉴于前述事实,防城海关科处防城港核电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防城港核电已于2017年12月1日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8年3月12日,防城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编号:〔2018〕001号),证明“以上处罚不影响该企业作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管理资格”。2018年8月7日,防城海关出具《证明》,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较重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1月14日,国家环保部向防城港核电出具环法〔2019〕6号《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建设给予三个月“停工整顿”处罚。
2019年1月22日,国家核安全局印发的国核安函[2019]7号《关于近期核电厂建造阶段典型事件经验反馈的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对上述事件组织了事件调查,认为“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未有效履行核安全法赋予的责任和《质量保证大纲》的承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鉴于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能够主动停工整顿,开展自查,主动向我局汇报相关情况,我局决定给予其‘停工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不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发行人说明,防城港3号机组正在建设中,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中广核运营
2018年5月17日,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向中广核运营防城港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防地税直属简罚〔2018〕219号),因中广核运营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增资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对中广核运营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处以200元的罚款。
2018年5月18日,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证明》,证明中广核运营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从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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