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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修改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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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21:5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9-16 20:51 编辑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修改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法规汇总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6、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7、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8、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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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5 21:52:4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日期:2019-02-11 09: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http://www.gxds.gov.cn/policy/zcwj/201902/t20190211_239191.html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日期:2019-02-11 09: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http://www.gxgs.gov.cn/policy/zcjd/201902/t20190211_239194.html


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4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文件的衔接处理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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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
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
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
在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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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5 21:57:4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统一、规范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收,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

  (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时,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不再在此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关于支付环节扣缴申报有关事项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 

  (三) 关于个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个人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有关规定。

  三、《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事项。

  四、《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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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点击数:   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日期:2019-03-29   更新日期:2019-03-29 19:18: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数:   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日期:2019-03-29   更新日期:2019-03-29 19:01:40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代开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已全面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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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29 浏览次数:2913次 字体:[大 中 小]

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境内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http://www.ah-n-tax.gov.cn/art/2019/3/29/art_5439_537387.html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29 浏览次数:137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我省顺利推进、落地生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然人从我省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还责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即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的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www.ah-n-tax.gov.cn/art/2019/3/29/art_5439_537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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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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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http://www.qh-n-tax.gov.cn/qhsw/2343238/2343253/ztfl/2343266/2343214/245581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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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为了落实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精神,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个人所得并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见本公告附表)各项情形的,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按照以下方法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该项个人所得能够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二)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本公告附表所列事项对应的征收率。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受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受理税务机关应在该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字样。           
                  
    四、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且属于本公告中需要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五、对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代开发票申请,纳税人应当对该免税事项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税务机关委托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受托代征单位,依据本公告规定履行受托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生效期间,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可以申请将开票时已征的税款作为预征税款,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所有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已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本公告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http://ningxia.chinatax.gov.cn/art/2019/3/29/art_7130_142358.html


附件:
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


  
个人所得项目
  
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征收率
税率
经营所得
销售产品及货物
1%
——
工业性加工及修理修配
1%
——
建筑服务
1%
——
运输服务
1%
——
财产租赁所得
不动产租赁服务
0.5%
20%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
20%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住宅用房
1%
20%
转让住宅以外的各类不动产
1.5%
20%
房屋拍卖
3%
20%
转让车船、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所有权
1%
20%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
1%
20%
转让土地使用权
1%
20%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20%
金融商品转让
——
20%
利息所得
贷款服务
——
20%
备注:不在此表列举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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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0 22:18:3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1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全面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公告》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将原有的“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率”下调至“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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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0 22:31:46 | 只看该作者

税局提示|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深圳税务服务号  昨天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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