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搜于特:二级子公司往期收受虚开专票,被稽查追缴增值税116.32万元、所得税171.07万元(加收滞纳金),并以偷税认定受罚143.70万元
搜于特(002503.SZ)于2019年8月24日发布公告,披露二级子公司苏州聚通往期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增值税1,163,246.03元,2018年5月3日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3条第一款及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税款1,163,246.0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710,656.00元(加收滞纳金),并以偷税认定处0.5倍罚款计1,436,951.02元。
大力税手注:苏州聚通系搜于特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全称为苏州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002503搜于特公司及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8.2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5792&stockCode=002503&announcementId=1206568980&announcementTime=2019-08-24
一、重点问题
问题1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补充披露后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苏州聚通税务处罚事项
2018年5月3日,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聚通出具的《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吴国税稽处[2018]67号)和《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国税稽罚[2018]64号),因苏州聚通的交易对方向苏州聚通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苏州聚通少缴增值税1,163,246.03元;应调增2015年度应税所得额6,842,623.97元,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710,656.00元。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苏州聚通作出追缴增值税税款1,163,246.0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710,656.00元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苏州聚通作出加收增值税滞纳金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苏州聚通作出处本案涉及的增值税税款及企业所得税税款0.5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共计1,436,951.02元。
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
201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派出机构成立的公告》:“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式成立。”根据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派出机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盛泽税务分局、松陵税务分局、震泽税务分局、平望税务分局、七都税务分局、桃源税务所。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的职能为:“负责承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本级特服号日常管理和业务运维;接受、转交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承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服务工作;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的各类涉税涉费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备案、税收证明开具等;负责发票、税收票证的实物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派出机构中,仅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承担税收证明开具的职能。
201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苏州聚通出具《证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苏州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间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2019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苏州聚通出具《证明》:“因交易对方向苏州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3日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吴国税稽处[2018]67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国税稽罚[2018]64号),对苏州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罚款的处罚决定。苏州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苏州聚通已按规定缴纳罚款,且上述被处罚的行为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苏州聚通上述被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二)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海关处罚事项
201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向搜于特供应链管理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关禅缉违字[2019]0009号),认定搜于特供应链管理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60,490.33元。鉴于搜于特供应链管理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决定对搜于特供应链管理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搜于特供应链管理科处9,000元罚款。
搜于特供应链管理积极配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决定减轻处罚,以处罚幅度(漏缴税款的0.3倍至2倍)中最低档减半处罚。
搜于特供应链管理上述处罚事项的罚款金额较小且已缴纳全部罚款,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认定为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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