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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
号 |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
或经营业务类型 |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定率征收方式 | 月收入总额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1 |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38000元以下的 | 0 | 0.9 | 38000元(含)至60000元以下的 | 0.7 | 60000元(含)至93000元以下的 | 0.9 | 93000元(含)以上的 | 1.1 | 2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1.2 | 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 0.8 | 50000元(含)至70000元以下的 | 1.2 | 70000元(含)以上的 | 1.6 | 3 |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1.5 | 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 1 | 40000元(含)至56000元以下的 | 1.5 | 56000元(含)以上的 | 2 | 4 | 89娱乐业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2.5 |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 2.5 | 47000元(含)以上的 | 3 | 5 | E建筑业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1.5 | 30000元以上的 | 1.5 | 6 | 国税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劳务收入 | –– | 1.5 | 7 |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 –– | 1.5 | 8 | 的士行业 | 10元/单车/每月 | –– | 说明: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6–20 | E建筑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 8–20 |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0–25 | 89娱乐业 |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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