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税讯】芯源微:销售的嵌入式软件存在单台设备及软件分比例开票的情形——会计师称,不存在按照开票比例确认软件收入的情形,软件计价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已获税局审核,不存在是做高软件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退税收益情形
芯源微(K0148.SH)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均为嵌入式软件,报告期内(2016年-2019年一季度)存在单台设备及软件分比例开票的情形。会计师称,不存在按照开票比例确认软件收入的情形,软件计价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已获税局审核,不存在是做高软件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退税收益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单台设备及软件分比例开票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2011年第40号……因此,发行人在办理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退税时,根据开票金额申报相关退税手续,税务口径统计下会存在报告期内存在不足一套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系随设备一同销售,待设备整体验收后一同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按照开票比例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软件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符合财税[2011]第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且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也已出具情况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做高软件价格从而获取更多退税收益的情形。”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09-27》详细披露如下:http://static.sse.com.cn/stock/information/c/201909/4c712ebd61164631b53b41a0f5df91a6.pdf
问题12、关于软件产品销售
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为嵌入式软件,随设备一同销售,报告期内销售数量存在不足一套的情况,系向客户就一套设备分比例开票引起;软件销售数量与当期产品销售数量无法对应;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占报告前各期扣非净利润比重较高。
请发行人披露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占报告前各期扣非后净利润的比重情况,并就该情况做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说明:1)分比例开票的软件销售收入是否也根据开票的比例计入了对应的报告期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依据开票情况对各期销售的软件产品确认收入,软件安装对应的设备处理方式是否与软件相同,该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销售的设备是否都需要安装软件,产品是否安装软件如何确定;(3)报告期各期销售的软件与设备的对应情况,各类的含软件的设备平均单价,与同期销售的同类不含软件设备的平均单价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做高软件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退税收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事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中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占报告前各期扣非后净利润的比重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八)财务风险
……
2、政府补助政策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820.99万元、2,235.36万元和2,123.2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71.62%、74.63%和64.61%,占比较高,其中,政府补助中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分别为204.89万元、966.34万元、910.86万元和0万元,占报告期各期扣非后的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582.40%、62.37%、45.32%和0,占比较高。如果未来政府部门对公司所处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所减弱,或者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在内的其他补助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将会有所减少,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分比例开票的软件销售收入是否也根据开票的比例计入了对应的报告期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依据开票情况对各期销售的软件产品确认收入,软件安装对应的设备处理方式是否与软件相同,该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单台设备及软件分比例开票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发行人在办理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退税时,根据开票金额申报相关退税手续,税务口径统计下会存在报告期内存在不足一套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软件产品均为嵌入式软件,系随设备一同销售,待设备整体验收后一同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按照开票比例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销售的设备是否都需要安装软件,产品是否安装软件如何确定
发行人相关软件均与设备结合在一起,为面向用户、面向产品、面向应用的具有控制、调度、操作、监控等功能的嵌入式软件,与硬件一起是公司产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设备均需要安装相应的嵌入式软件。
(三)报告期各期销售的软件与设备的对应情况,各类的含软件的设备平均单价,与同期销售的同类不含软件设备的平均单价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的软件与设备的具体对应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烘烤设备非公司主要产品。公司于2016年度向乾照光电销售了一台全自动烘烤设备,系公司为满足该客户特定需求而发生的偶发性销售,公司未就该软件申请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亦未对该台设备申请退税。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各类型产品均需要配套软件方能销售,设备与软件能够相互对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同期销售的同类产品不含软件的情形。各类设备销售单价详见前次问询回复之“问题22”。
前次回复材料中存在各报告期所列示的软件销售数量不足一台的情形,主要系统计口径差异导致。由于发行人在办理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退税时,需要根据已开具发票金额(即缴纳增值税的时点)进行申报,且存在单台设备分开开票的情形,同时开票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按照开票时间口径统计的软件销售数量会在报告期内存在不足一套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税法相关要求。
三、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对上述事项的核查
【核查方式、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了发行人软件产品增值税的退税流程,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税务备案文件、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等文件,核查了报告期各期软件增值税退税的合规性与真实性;
2、了解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和对应的收入确认政策,并对发行人发货、开票、销售与收款等循环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测试;
3、对发行人相关研发设计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产品的操作机理及软硬件的匹配关系;
4、获取并复核了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取得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验收单、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查阅发行人软件产品销售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明细表,复核软件退税金额的计算过程,检查发行人软件退税的收款凭证、收款金额。
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就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占报告前各期扣非后净利润的比重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
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软件产品均为嵌入式软件,系随设备一同销售,待设备整体验收后一同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按照开票比例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设备均需要安装软件,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各类型产品均需要配套软件方能销售,设备与软件能够相互对应,各类设备销售单价详见前次问询回复之“问题22”。
(二)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做高软件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退税收益的核查意见
【核查方式、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的说明》;
2、查阅发行人软件产品销售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明细表,复核软件退税金额的计算过程,检查发行人软件退税的收款凭证、收款金额。
【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软件产品名称及其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发行人已就销售该等软件产品涉及的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了申请文件并取得了相关退税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对发行人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退事项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发行人自2016年至今所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软件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符合财税[2011]第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且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也已出具情况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做高软件价格从而获取更多退税收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