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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答疑] 发票的五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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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7 23:4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票的五大误区

赵林 财税点滴123


什么是发票?

发票也称“发货票”或“税收发票”。在目前经济社会中,发票无处不在。购销双方通过发票的开具,以此证明购销双方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购买方通过发票的取得,以此证明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会计通过发票的开具和取得以此作为账务处理凭证和税收凭证。发票的存在,对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对加强税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维护购销双方权益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防范发票风险、保障自身权益,发票应该引起所有人的重视。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随着营业税退出税收历史舞台,相应的营业税发票也终止使用,目前只有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可以使用发票(特殊情况除外),故发票也可以称之为增值税发票。

因对发票实质的认识模糊不清,有四大误解认识,有些误解是对纳税人自身的伤害是致命的。

误区一、发票就是“税票”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也直接体现了对税收的管理。在某些场合发票也被称之为“税票”,这是混淆概念的一种说法。税票的严格定义是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所以说发票与“税票”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误区二、发票是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实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明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生活中买卖物品、购买服务时,我们每个人都有索取发票的经历,一般正常的流程都是付款之后销售方开具发票,兹以结束正常的交易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把发票定位于“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但在本质上发票并非是会计含义上的收付款凭证,如销售方开具了发票未必表明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业务中表现为先开票后付款;又如购买方取得了发票也未必能证明销售方已经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业务中表现为先开票后交付标的物。在会计上真正反映收款的凭证有银行进账单、现金收款单等,反映付款的凭证有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付款单等。
那么发票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包括财务核算活动)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发票更多的是反映的是税收职能。销售方依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标的物,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并凭发票作为取得销售款的依据,购买方接受合同约定标的物,取得发票作为税收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差额计税……并以此发票作为支付应付款的凭证依据。

误区三、财务核算发票是万能的

有部分财务人员总认为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没有发票是万万不能的,其他会计凭证可有可无。这样造成的现状就是财务核算“两张票”情形,反映收入的凭证只有开具的发票,反映成本费用的凭证也只是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其他直接反映经营活动的表、证、单、书一律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可见,为了防范经济纠纷风险,除了开具取得发票,还要有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合同、提货单、入库单、发运单、收付款单据、保修单、说明书、合格证等其他凭证。编者建议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具体在条款中列明结算方式、如何开具发票等事项,有些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在备注栏标注结算方式及结算单据凭证号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误区四、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票有别于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纳税人自制的会计凭证。


误区五、所有的资金流出必须取得发票


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目前只有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才能开具发票,反过来非增值税应税支出项目也不得取得增值税发票(除特殊情形外,特殊情形指建筑服务预收款、预付卡销售等十三种情形)。

下面列举部分政策规定:

(一)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六条】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编者注: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取得的工本费收入开具财政票据。

(二)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编者注:符合以上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目前规定依“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资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编者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行为,按照目前规定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自2010年10月1日起,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编者注: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五)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项】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六)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编者注: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费开具财政《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八)二手车代理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编者注:符合以上条件的代理销售行为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目前规定依“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取得中央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编者注: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应该开具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以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一)项】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工资性收入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福利性质的服务收入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三)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十三)公益事业服务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十四)存款利息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


(十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


(十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4点】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编者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具财政《住宅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十七)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编者注:除了以上文件明文规定不征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外,在实际业务中还有很多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且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不属于价外费用性质、混合销售性质的赔偿收入。如合同违约金、货物损坏赔偿金等与销售行为无关的赔偿收入。
2、因施工或其他经营行为损坏农田给与农田所有者的青苗补偿。
3、地方政府财政、行政职能部门给与纳税人的补贴性质收入。
4、工会、党组等非经营性组织收取的工会、党费收入。
5、非广告性赞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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