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万达电影:影视子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行为,被稽查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39条处罚1万元
万达电影(002739.SZ)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万达影视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2019年7月3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19]600017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万达影视处以罚款1万元。
大力税手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大力税手注:万达影视系万达电影于2019年5月重组收购的子公司。
《002739 万达电影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10.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2983&stockCode=002739&announcementId=1207017736&announcementTime=2019-10-25%2011:43
一、重点问题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 36 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
(2)2019年7月30日,万达影视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19]6000175号),税务部门认为万达影视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万达影视处以罚款1万元。
经自查,万达影视已经足额缴纳了罚款,前述税务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二项的规定,万达影视上述违规行为属于裁量阶次一般的情形,且万达影视受处罚金额为罚则金额的最下限,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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