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19-08-29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税务机关决定对以下24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二、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并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是指纳税人有应申报和报送义务而未申报和报送的第一个月份。
六、扣缴义务人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并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是指扣缴义务人有应报送义务而未报送的第一个月份。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八、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应开未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九、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开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离线开具发票的数据的,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存、报送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不予处罚。
十四、拆本使用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拆本使用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跨区域开具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二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十一、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十二、丢失空白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的,不予处罚。
二十三、损(撕)毁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撕)毁的,不予处罚。
二十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30天)改正的,不予处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2911576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