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新大正:公司前身在2008-2014年之间向自然人股东溢价回购股权事宜,因发生在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实施日之前,故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相关风险由自然人承诺兜底
新大正(002968.SZ)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大正有限2008年至2014年期间,向何小梅等8人溢价回购股权,并未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公司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虽然明确了公司回购股权属于该办法所称的股权转让,但同时也确认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故大正有限当时并未履行相应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税务风险由自然人兜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已出具承诺文件,确认如因何小梅等8人向大正有限溢价转让股权而令发行人受到任何损失或责任的,均由其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2014年之间的股权回购 | | | | | | | | | | | | | | 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故大正有限当时并未履行相应代扣代缴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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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以分红增资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1)分红及相应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利润分配方案、纳税凭证、发行人的说明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具体分红及纳税情况如下:
(2)股权转让相应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内部文件(含《股权证》、相关财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等以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所涉主要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访谈笔录,自大正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发生的溢价转让股权情形如下:(单位:万元)
注1:李茂顺、陈建华受让的大正有限股权系代未来认购该股权的人员持有的股权,形成名义股。
注2:根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价款为23.125元/单位出资额,但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由大正咨询相应支付给该职务股原实际持有人(朱蕾等17人)。 注3:根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价格为23.125元/单位出资额,但实际成交价格为18.5元/单位出资额,系为实施股权激励而给予了较低的价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何小梅等8人向大正有限溢价转让股权,并未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4年12月7日版本)虽然明确了公司回购股权属于该办法所称的股权转让,但同时也确认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故大正有限当时并未履行相应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已出具承诺文件,确认如因何小梅等8人向大正有限溢价转让股权而令发行人受到任何损失或责任的,均由其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2016年6月2日,大正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宣购买大正有限所持有的32.8364万元出资额(库存股),购买价格为23.125元/单位出资额。因库存股原登记在王宣名下,故本次变更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出具的说明文件,大正有限并未就上述事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将上述转让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鉴于当时税收法律法规并未就公司转让自身股权情形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故大正有限未就上述事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发行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也已出具承诺文件,确认如因前述情形而令发行人受到任何损失或责任的,均由其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整体变更过程中相应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等,2016年8月,大正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5,000万元,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大正有限注册资本同时由整体变更前的5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看了缴税凭证,发行人已履行了整体变更过程中相应纳税义务。
3、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合法合规性,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涉及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是否涉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主要涉及职务股与库存股。该两类股权系因大正有限内部产权制度改革而产生,在实际变动过程中,存在股权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瑕疵。但该条例亦明确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方处以罚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并未收到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的要求,且发行人已于2016年6月解除了全部股权代持关系,消除了前述瑕疵;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在前述股权变动过程中,大正有限已向其主要股东分别制发了《股权证》,明确了包括普通股、职务股在内的持有及变动情况;根据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主要职务股、库存股股东的访谈,该两类股权变动亦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廖才勇、陈建华出具承诺函,确认如因前述情形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数次转让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详见本节“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以分红增资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除该项所述溢价转让股权情形外,其余均为平价或折价转让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鉴于大正有限向自然人股东溢价回购其自身股权时,当时有效的税务法律、法规未就该情形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予以明确,故大正有限未就该回购股权事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廖才勇、陈建华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如因前述情形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发行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亦未因上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大正有限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以及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未涉及行政处罚,均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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