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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放弃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新路径 监管层密切关注背后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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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4:1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放弃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新路径 监管层密切关注背后缘由

11-15 07:26

作者:康书伟 来源:中国证券报


摘要:【放弃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新路径 监管层密切关注背后缘由】股权不够,表决权来凑,这是上市公司控股权易主中的一项技术性安排。但表决权来凑的方式近期有所改变。多家上市公司公告显示,此前占市场主流的“股权转让+表决权协议委托”方式,逐渐被“股权转让+原控股股东放弃表决权”方式所取代。(中国证券报)
  股权不够,表决权来凑,这是上市公司控股权易主中的一项技术性安排。但表决权来凑的方式近期有所改变。多家上市公司公告显示,此前占市场主流的“股权转让+表决权协议委托”方式,逐渐被“股权转让+原控股股东放弃表决权”方式所取代。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转让方所持股份处于限售状态,无法一次性转让。但又要确保受让方对公司的控制权,于是选择从表决权入手解决控制权的问题。特别是面临监管部门对于委托表决模式中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问题,因此放弃表决权就成为了新的选项。此外,在表决权委托模式中,会形成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往往会触发30%的要约回购线,而放弃表决权不存在这一问题。

  放弃表决权频现

  11月13日晚,山东华鹏公告,控股股东张德华与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舜和资本”)签订协议,将占公司总股本8.02%股份转让给舜和资本。转让完成后,张德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下降到26.62%,舜和资本持股比例提升到16.48%。同时,张德华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占总股本20%的股份表决权。这一“弃权”行为将舜和资本送上公司控股股东位置,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实达集团控制权转移更是将表决权委托和放弃表决权组合使用到了极致,收购方在一股不买的情况下成功上位。公司11月13日公告,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百善仁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百善仁和)、景百孚于11月12日与郑州航空港区兴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创电子)签署了《不可撤销的表决权放弃协议》,放弃所拥有的公司32.92%股权的表决权。同时,公司股东大连市腾兴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峰于11月12日与兴创电子签署了《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11.54%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兴创电子行使。控股股东部分表决权放弃及相关股东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兴创电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4%,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事实上,近期市场上此类操作频繁。得利斯11月12日晚回复交易所关注函时表示,公司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同路人投资”)在将其持有的公司29%股份转让给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中泰”)后,将择机将不低于13.63%的公司股份转给与同路人投资及新疆中泰均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在同路人投资将不低于13.63%的公司股份转让前,同路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行使其所持6844万股公司股票表决权,并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从而确保新疆中泰的实际控制权。

  达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及股东刘红霞9月16日签署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上市公司16.68%股权转让给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人同时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永久放弃分别所持公司36.2%和5%的股份的表决权。衡帕动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实际控制人王蕾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这种原控制方“弃权”的操作还出现在康欣新材、永和智控、恒通科技、山鼎设计控制权变更案例中。在永和智控的控制权变更案例中还出现了第二、第三、第四大股东集体放弃表决权的情形,合计放弃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39.13%,以确保公司新实际控制人上位。

  此外,有的公司将原定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变更为放弃表决权协议。11月6日晚间,汉鼎宇佑公告称,控股股东、实控人吴艳当日签署协议,出让15%股份给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另外将10%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给平潭创投的一致行动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潭金控”),同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另外5.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11月7日,双方即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了此前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随后,吴艳、宇佑集团和平潭创投签署了《放弃表决权协议》,吴艳持有的公司15.34%股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7.2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

  原有“暗门”或行不通

  在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股权转让存在一定限制,特别是在原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且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其每年减持上限为其持股数量的25%的情形下,相当长一段时间“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一个重要路径。但“表决权委托”模式出现滥用迹象,成为规避监管的一道“暗门”。

  沪深交易所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对于委托表决权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视为一致行动人的相关内容。虽然这一指引尚未实施,但委托人和受托人视为一致行动人已经在监管实践中实际应用。这对“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模式产生很大冲击。

  首先,受托人和委托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则会出现二者持股合计计算的问题。若合并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30%,则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形,大大提高收购方收购难度、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此外,作为一致行动方,原来的控股股东也要遵守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要求,共同适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

  监管机构高度关注

  在股权转让存在限制的情况下,表决权一直是控制权转移的命门,也成为监管的重点。对于放弃表决权这一新“玩法”,监管部门同样予以高度关注。

  多家通过放弃表决权实现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函。其中,上交所重点关注实达集团弃权方及新控制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关联关系等问题。

  上交所在给实达集团的问询函中提出,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表决权放弃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腾兴旺达、陈峰就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兴创电子协助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降低质押比例。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东以零对价放弃、委托表决权是基于何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兴创电子帮助相关股东降低质押比例的方案及可行性;核查并明确北京昂展方和腾兴旺达方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在“弃权”的模式下,转让方虽然失去表决权和控制权,但其实际所持股份大多远高于收购方。交易所一般会要求公司说明转让方未来是否有股份转让的后续安排。

  “弃权”后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也是监管重点。多份问询函都要求相关公司说明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其合理性。此外,放弃表决权的行为的原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不可撤销或变更,收购方收购的原因等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https://emwap.eastmoney.com/news/info/detail/20191115129243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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