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首创股份:拟定增21.43亿元投入5个PPP 项目、补充披露建造合同结转收入的确认时点及确认方法、相关涉税处罚情况
首创股份(600008.SH)于2017年9月27日发布公告,针对拟拟定增21.43亿元投入5个PPP 项目,应证监会要求补充披露了详细运营模式及财税处理等内容。其中,建造合同结转收入的确认时点及确认方法、相关涉税处罚情况大致如下:
1) 就建造合同结转收入的确认时点及确认方法:会计师出具意见,认为不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况。
2) 主要涉税处罚披露了七项:
1、运城首创:2015年9月10日,运城市盐湖区国家税务局作出【2015】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运城首创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而对其处罚,罚款0.01万元。
2、铭豪污水:2015年4月15日,陆丰市地方税务局碣石税务分局作出陆丰地税碣简罚[2015]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其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而对其处罚,罚款0.01万元。
3、铁岭泓源:2014年4月2日,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作出铁国税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在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对铁岭泓源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铁岭泓源向铁岭泓源大禹再生水有限公司转供电取得收入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合计452.13万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802.91万元,故对其予以处罚追缴税款101.93万元、罚款50.96万元。 4、临猗首创:2015年8月18日,临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2015】652号行政处罚。 5、射阳污水:2017年4月25日,盐城市射阳地方税务局作出射地税稽罚〔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少申报缴纳2014年度房产税0.06万元,2015年度多申报缴纳房产税0.14万元,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13万元,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05万元;少申报缴纳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6万元,少申报缴纳2016年度印花税0.56万元,共计少申报缴纳税款9.81万元,由于该公司在接受本次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4.906227万元。 6、绍兴市嵊新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新首创”):2016年12月20日,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嵊地税稽罚〔2016〕600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签订的技术合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而对其处罚,罚款0.066万元。 7、湘西自治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国家税务局因该公司2012年10月、2013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2015年10月逾期未缴纳税款,2016年3月未按照规定时期变更三方协议(银行、税务、企业网上自动扣缴税协议)而对其处罚。
首创股份: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7.9.27】详细披露如下:
1、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重点问题六:请申请人说明现有建造合同结转收入的确认时点及确认方法,请会计师就申请人 2016 年收入结转时点的准确性及是否存在跨期调节的情况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是否与合同约定进度情况一致。
【回复】一、请申请人说明现有建造合同结转收入的确认时点及确认方法
公司建造合同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公司确定合同完工进度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基础确定,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则不确认合同收入。 具体而言:
公司签订的建造合同基本为固定总价合同,属于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概算为基础签订,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最终履约方实际为各地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公司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到位,能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公司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基础确定完工进度,并根据约定取得由发包方或监理等确认的工程进度;公司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可靠的估计。
综上所述,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基础确定完工进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以可收回合同成本金额为限确认收入。
二、请会计师就申请人 2016 年收入结转时点的准确性及是否存在跨期调节的情况发表意见
会计师就首创股份 2016 年收入结转时点的准确性及是否存在跨期调节的情况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复核工程项目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与政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检查建造合同总金额是否以经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概算为基础确定。 2、复核工程项目预计总成本对重要项目成本预算表实施分析程序,分析成本项目与项目概算的相关性,金额的合理性等。 3、获取并检查公司 2016 年度工程项目成本明细账通过检查具体合同及合同管理台账、抽查凭证、分析及计算、函证及对账、期后核查等程序,对账面列示的合同成本进行核查,核查合同成本归集金额、归集期限、归集对象是否准确。 4、复核建造收入计算的准确性 (1)对完工进度进行复核,根据计算准确的完工进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测算年度收入的准确性。 (2)复核完工进度的外部证据获取主要工程项目经发包方或监理等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将工程进度确认单的进度与公司计算的进度以及建设工期的匹配性等进行对比分析。抽取重要项目实施走访观察与询问程序。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首创股份建造合同收入结转时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定,2016 年收入结转时点准确,不存在跨期调节的情况。
三、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是否与合同约定进度情况一致
(一)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情况发行人建造合同主要为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确认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建造合同,具体明细如下:
截至 2016 年末,主要工程项目的累计收入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低于业主方或监理方在产值确认表上确认的完工进度或与之一致,公司根据累计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公司与业主方或监理方按照当期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来确认产值,作为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谨慎性原则,总体而言项目的收入确认小于业主方或监理方确认的产值,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16 年度主要建造合同,对比合同金额、2016 年确认收入金额、截至 2016 年末累计收入情况,并与业主方已确认的产值确认表的完工进度进行核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以实际的施工进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截至 2016 年末,发行人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低于业主方或监理方完工进度确认的金额,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2、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重点问题十三: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合规运营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上述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环保处罚略)
上述主要税项归纳如下:
1、运城首创:2015年9月10日,运城市盐湖区国家税务局作出【2015】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运城首创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而对其处罚,罚款0.01万元。
2、铭豪污水:2015年4月15日,陆丰市地方税务局碣石税务分局作出陆丰地税碣简罚[2015]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其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而对其处罚,罚款0.01万元。
3、铁岭泓源:2014年4月2日,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作出铁国税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在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对铁岭泓源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铁岭泓源向铁岭泓源大禹再生水有限公司转供电取得收入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合计452.13万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802.91万元,故对其予以处罚追缴税款101.93万元、罚款50.96万元。 4、临猗首创:2015年8月18日,临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2015】652号行政处罚。 5、射阳污水:2017年4月25日,盐城市射阳地方税务局作出射地税稽罚〔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少申报缴纳2014年度房产税0.06万元,2015年度多申报缴纳房产税0.14万元,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13万元,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05万元;少申报缴纳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6万元,少申报缴纳2016年度印花税0.56万元,共计少申报缴纳税款9.81万元,由于该公司在接受本次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4.906227万元。 6、绍兴市嵊新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新首创”):2016年12月20日,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嵊地税稽罚〔2016〕600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签订的技术合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而对其处罚,罚款0.066万元。 7、湘西自治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国家税务局因该公司2012年10月、2013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2015年10月逾期未缴纳税款,2016年3月未按照规定时期变更三方协议(银行、税务、企业网上自动扣缴税协议)而对其处罚。 其中,公告披露的详细涉税处罚有如下两个:
(九)嵊新首创
1、具体处罚情况 2016 年 12 月 20 日,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嵊地税稽罚〔2016〕600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嵊新首创 2014 年 1 月与首创股份签订技术合同 4份(总金额 220 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2015 年 6 月和2015 年 9 月与首创股份签订技术合同 4 份(合同总金额 220 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第 1 款之规定,决定对嵊新首创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 50%的罚款,计 0.066 万元。 2、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嵊新首创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 50%,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最低处罚,且处罚金额较小。 嵊新首创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铁岭泓源
1、具体处罚情况
2014 年 4 月 2 日,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作出铁国税罚〔2014〕1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在 2014 年 2 月 19 日至 2014 年 3 月 7 日期间对铁岭泓源检查时发现,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铁岭泓源向铁岭泓源大禹再生水有限公司转供电取得收入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合计 452.13 万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802.91万元,故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1.93万元、罚款 50.96 万元的处罚。
2、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铁岭泓源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 50%,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 铁岭泓源由首创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收购完成,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在首创股份收购前。根据铁岭泓源出具的说明,上述违法事件发生在首创股份收购前,完全是原股东辽宁宏远大禹水务有限公司的经营结果,与首创股份无关。首创股份收购后至今无违反税法行为,未收到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2017 年 8月 28 日,铁岭市银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2015 年至今,铁岭泓源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铁岭泓源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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