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瀚钧】新的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你需要了解的两个事项!
先说最重要的,“核实机制”再进一步,虽然只是一小步。
2019年第38号公告,再次明确了可以在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出口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然而并不是哪一种纳税人都可以申请的,必须要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如果你不是A级纳税人,你也可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要求进行核实,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到区别没有,也就是说A级纳税人可以先申请核实,确认后再行处理,但是非A级纳税人需要先进行处理再进行核实,如果核实没问题才能够继续使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让纳税人再一次感受到A级纳税人的好处。
有几个问题建议税务机关予以确认:
1.税务机关的通知是以什么形式出现的?笔者遥记着很久以前好像还有电话通知的,这个算数不?这个通知的形式是不是应当统一一下;
2.核实的方式是不是也应该确认一下。对于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等规定,具体是啥规定?是不是应该再下个文件统一一下,真是希望不要出现放到这个地方可以用,那个地方不能用的口径不同的问题;
3.核实后的给出的结论具不具备可诉性?核实后的结果属于税务机关对于所涉发票的合法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也应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该结论应当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可诉性;
4.核实的期限是否应当予以规定,非A级纳税人补了税,提交了申请,眼巴巴的等着核实结果,结果因为没有具体时限。一等等到天荒地老,如果确认了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那么这个等待期间的损失谁来承担;
笔者常年阅读税总的各种文件,时间越长越发现一个文件的出台往往需要更多的后续文件予以弥补,本文件确实在异常增值税发票方面进了很大一步,但是笔者认为还能再进一步,腿很长就不要老走小碎步。
另一个,关于列入异常凭证的量化标准问题。
3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这条的意思就是如果异常进项税发票占到同期进项税进项税额度70%以上或者累计异常进项税超过五万元的,对应开具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我的个老天爷,五万元!这是继76号公告后的更深层次穿透打击,要是说76号公告打击了一层,那么本公告就可能是无休止的顺沿增值税链条全链条打击,给曾经想利用企业洗票的违法分子把窗口关掉!同时也给存在真实交易的企业增加了工作成本,需要就真实交易问题,发票问题等向税务机关进行解释。
综上,38号公告可以说是给了A级纳税人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但是却有没有给出细则,所谓看起来很美,要看具体实施情况了。笔者也期待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利用该文件,保护自己的那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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