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龙蟠科技:环保子公司往期因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少扣缴个税行为,被处罚共计17.67元
龙蟠科技(603906.SH)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尚易环保因少缴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少扣缴个税行为,被处罚共计17668.04元。梳理如下:1)、因往期少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及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2,719.00元,被稽查处罚50%共计1,359.5元。2)、因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4,921.5元的行为,处以少纳税款50%的罚款计12,460.75元。3)、因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少扣缴员工补助“工资薪金”个税7,695.57元,被处以少扣缴税款50%的罚款计3,847.79元。
问题 8: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及其子公司、重要孙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有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的四块土地,土地面积共91,428.50平米,未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
1.产权转移书据
(1)2016年1月12日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金额为5,030,896.00元,未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2)2016年8月17日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金额为324,039.00元,未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2.产保险合同:
(1)2015年4月28日与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报销合同,保费金额为20800.00元,未缴纳"产保险合同印花税。(2)2016年4月28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报销合同,保费金额为20,800.00元,未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
(三)个人所得税:
1.2015年11月发放给两名职工的个人补助共17,419.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2015年12月发放给一名职工的个人补助9,90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一)对尚易环保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纳印花税2,719.00元的行为,处以少纳税款50%的罚款计1,359.5元。 (二)对尚易环保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4,921.5元的行为,处以少纳税款50%的罚款计12,460.75元。 (三)对尚易环保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95.57元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50%的罚款计3,847.79元。 | | | | | | | | | | | | | | | |
注:序号 1-4 项处罚以下分别简称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 处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
1、关于上述第(1)项处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栖霞区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一)以栖霞区交通运输局或局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名义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 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五)我局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龙蟠科技未被处以“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因此,第(1)项处罚事项不属于《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且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
2、关于上述第(2)项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4 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的《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幅度为:1、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2、其他不申报的,处未缴、少缴税款 50%以上1 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幅度为: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尚易环保因未进行部分税种的纳税申报,且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部分职工个人所得税而被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处以少纳税款、少扣缴税款 50%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该行政处罚事项属于溧水地方税务局可裁量处罚幅度的下限范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
2019 年 7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出具了证明,“兹证明,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该企业能依法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亦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我局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确认尚易环保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发生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3、关于上述第(3)项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的《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幅度为: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 100 元以下,单位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 1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单位处 3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尚易环保因未按期申报纳税被处以罚款 200 元整。根据上述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出具的专项证明文件,该行政处罚事项罚款金额较小,未达 2,000 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支付凭证、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查询和检索了相关公开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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